2011年05月26日 10:07 来源:《财经》杂志
在监管制度缺位和内部人约束缺失之下,何志军以银行为自家“血库”,大行资金腾挪之法。其商海沉浮,呈现出一位民营企业家起家、扩张至倾覆的生存样本
《财经》记者 鄢建彪
2011年3月28日,归案一年有余的浙江之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之俊集团)法定代表人、“之俊系”控制人何志军,出现在杭州市中级法院的审判席上。
据公诉方杭州市检察院指控,何志军涉嫌三宗罪:抽逃出资罪、贷款诈骗罪和偷越国(边)境罪。案件至今尚未宣判。
五年前,为逃法律罪责,何携伪造的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从上海出境,陆续潜至新加坡、台湾、马来西亚等地。在他身后,是“之俊系”已被掏空的逾百家关联公司,留给相关银行11.79亿元的资金漏洞。
此涉案资金规模,为建国以后浙江经济案件之最,关联银行一度噤声。直到何志军出逃五个多月后,牵连最深、亏空达6.95亿元的交通银行杭州分行方才向警方报案,要求对其立案侦查。
从头梳理其商海沉浮,呈现出一位民营企业家起家、扩张至倾覆的生存样本:早期积累财富,后与官僚结盟逐利,却致落空;借“中间人”大揽项目,未料泥足深陷;最后泡沫将破,移资境外,逃亡天涯,最终也未能脱离法网。
而此案所涉之众银行,并非全为“恶意骗贷”的无辜受害者。案件背后,相关银行人士失责可察。在监管制度缺位和内部人约束缺失之下,何志军以银行为自家“血库”,大行资金腾挪之法。
其受审只是开始,随着案件推进,对关联人物的问责亦需继续。在政、商仍是主辅关系的当下,善于此道的何志军获得诸多“关系项目”,最后皆成反讽之作:这些项目无一获利,多成亏损。
官商“关系项目”
生于1962年的何志军为浙江富阳市人。上世纪90年代初,何由国企职工下海经商,从事五金生意,并在1992年成立富阳富春江工具厂,后又成立配套的贸易公司,由此完成积累。
1995年,何志军注册了与名字谐音的之俊集团,重心逐渐转至杭州并开始涉足房地产开发、小型水电站和旅游开发等多个领域。
2000年初,何与浙江省临安市政府签订协议,在该市修建华光潭水电站。此项目为省级重点工程,预计工程总投资5.7亿元。但在浙江省电力公司以“水电站建设须由电力公司和临安市共同开发”为由强硬反对下,临安市政府解除了与之俊集团签订的合同。
铩羽水电站项目后,何志军开始插手临安市另一工程。此前1998年4月,代表临安市政府出资的临安交通实业开发总公司(下称临安交通)与温州蓝光实业有限公司(下称温州蓝光)签订协议合作建设临安02省道,该道路为安徽黄山至杭州的浙江段,总长约82公里,预计总投资约5.3亿元。
该项目由温州蓝光出资4000万元,临安交通出资2000万元,注册成立临安蓝光公司(下称临安蓝光)。按照协议,项目建成后临安蓝光将取得25年的道路收费权。
工程开工一年多之后,至2000年2月,临安02省道在一期工程(46公里)即将竣工时,建设资金吃紧。这时何志军找到温州蓝光总经理吴焕雷,要求温州蓝光退出,将股份转让给之俊集团,为吴所拒绝。
这场争夺以何志军的胜出告终。2002年3月,在临安市政府主要领导的要求之下,温州蓝光被强行退出。同年3月14日,吴焕雷等三人被警方以涉嫌“虚假出资、抽逃资本金”为由刑拘后逮捕,但在被关押一年后,此案以不起诉作结。
随后,何志军控制的临安顺达交通实业有限公司(下称临安顺达)接手该项目,并获得道路经营权,持股比例则陆续增至93.3%。
失去项目后,吴焕雷将临安市政府告上法庭。蹊跷的是,在这起持续数年的官司中,为后者埋单的却是何志军。在这起官司中,何志军仅支付给一名律师的“咨询费”就达1400万元。另外相关材料显示,临安市警方将吴焕雷关押时,何还曾通过临安顺达支付给办案机关15万元办案费。
吴焕雷及其家属,由此举报临安市政府部分官员涉嫌贪腐。但2009年4月,因涉嫌虚假出资罪,吴焕雷再次被临安警方拘留,当年10月被临安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但夺路成功并投入巨额建设资金的何志军,未料面临亏损。2003年11月,何志军在项目竣工后宣布退出。据相关知情人士称,原因之一是当年8月,浙江省高级法院裁定温州蓝光协议有效,即路权归温州蓝光所有,如果何志军不放路权,对临安方面将不利;其二,何的资金亦出现问题,临安方面要求其主动退出。
该项目并非何投资亏损最大的项目,但却是推动其不断循环获取贷款的重要一环。期间他结识了一位中间人,并由此介入民企难以涉足的水电站发电项目。
这位中间人即律师蔡岩。蔡岩为北京尊德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与何志军同龄,出身干部家庭,长袖善舞广有人脉。2001年,在临安公路项目上,蔡岩以律师身份处理临安市政府的官司,与何志军结识。
2003年,在临安02省道项目上出局后,“之俊系”面临严重的资金压力。适逢各地水电站改制,在这轮“国退民进”中,何志军大量收购水电站项目,以期快速倒卖套现。
在这些交易中,在蔡岩的协助下,何成功拿到众多项目,而每个项目的“中介费”均以千万元计。
2003年3月,之俊集团以2.85亿元的价格受让江西上饶市大坳水电站。上饶方面称此为当地最大一宗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在十余家实力雄厚的公司中,之俊集团最终获选。在这起收购中,何志军支付给蔡岩中介费1500万元。
据何志军供述,此后,其还收购了四川流摊坝水电站、上海大坳水电站、衢州塔底水电站、江西廖坊水电站等多家大型水电站,介绍人均为蔡岩,为此支付中介费近亿元。
蔡为何介绍项目,亦为其处理数起法律纠纷。2002年左右,上海市公安局立案侦查何志军控制的上海展钺公司涉嫌抽逃出资案。在经蔡介入后何志军脱身,后者为此支付3800万元“咨询费”。
“骗贷”流水线
但上述水电站收购项目却因贷款成本过高、水电站投资成本上升等原因,至2004年,使“之俊系”亏损愈发严重。
“他以高额利息的银行贷款,投入到低收益的项目中,这种经营方式注定失败。”之俊集团的一位原企业中层评价。
据检察机关指控,2003年初至2006年8月,“之俊系”已无履约能力,但何志军仍指使公司人员编造虚假财务报表、伪造工业购销合同、修改审计报告复印件,先后骗取多家银行贷款共计13.1亿元,造成银行贷款11.79亿元的亏空。
这与何的供述相符,其称2003年“之俊系”贷款到达顶峰,达25亿元,银行开始压缩旗下各公司的贷款,这时他一边变卖资产,一边继续采取各种手法获得贷款以偿还银行的前期贷款。
而据何志军自己供述,早在2000年临安公路项目上,关于一笔5000万-7000万元的贷款,“我提供的是虚假材料,虽然不是银行指使的,但是银行是知道的,他们知道我提供的是假材料。”
“之俊系”关联企业达140余家,多数是以何的亲友、公司员工的身份注册成立。在他的掌握下,企业被分门别类,各司其职。
关联企业被按功能分为投资公司、项目公司、融资公司、走账公司四类。这些公司各自的功能是投资公司进行对外控股、投资(包括之俊集团、凯利达控股、杭州西亚控股等);项目公司负责实业项目(包括各水电站、医院、旅游公司);融资公司则不做具体业务,其职责是申请贷款,为“之俊系”的其他公司输血(包括安泰公司、晨兴公司);走账公司意在为资金调度时逃避监管,同时起到资金存放服务的作用(有富阳振邦公司等)。
由于2003年后,银行逐渐严控“之俊系”的贷款,通过投资公司、项目公司等多次抵押的初级骗贷方式已不可行,何开始把融资公司、走账公司推向前台。
《财经》记者获悉,在企业的贷款到期前,“之俊系”资金调度(资金组)的负责人会告知各公司的还款时限、金额和利息。再由何安排融资公司的人具体操作。
首先融资公司提供一套企业财务报表给银行(在“之俊系”内部被称作B账,真实的财务报表则称为A账),该报表数字都经过会计更改,一般都是做大各类资产、伪造销售收入、净利润等。
据“之俊系”旗下西亚公司的财务人员王成福供述,在西亚公司2005年的审计报告中,其将部分对公司不利的审计结论删除。王只是参与修改的财务人员之一。
待银行审核通过后,因贷款名义是实业经营、贸易投资等,与实际用于还贷并不相符,这时走账公司介入,首先将贷款资金打到走账公司,之后再以背书的方式(票据持有人在票据背面批注签章,将票据转让给他人),划拨到需归还贷款的各公司账户中。以使“之俊系”的运作链条不至中断。
这其中,走账公司扮演着资金过渡、掩护的角色。
除了直接骗取贷款,“之俊系”的银行承兑汇票在贴现后,亦是通过类似管道流转。而“资金组”的作用亦举足轻重。
这套因银行工作人员失职,何志军和旗下企业负责人、财务人员共同铸就的“骗贷”网络,持续时间六年之久,达20余次,涉及资金以十亿计,期间无一失手,直至何出逃后,才曝光于世人。
信贷风险失控
按照国内银行贷款审批制度规定,贷款的发放需遵循审贷分离、逐级审批的原则,企业申请贷款时,需提供上年度财务报告、贷款用途、项目购销合同等资料,银行对其进行信用等级评估后,再交由风险部门进行风险考评,这期间,包括对企业提供的各类资料真伪的核查,和对企业运营状况的尽职调查。最后,再交予审批部门审查批准。
根据贷款数额大小,由不同等级的分支机构进行把关,数额小由下级支行审批,数额较大则需递交上级分行审批,甚至由总行直接参与。
贷款发放后,银行仍需对企业经营情况、贷款用途进行追踪调查,以掌握借款人的资信和企业实际运营情况,杜绝信贷风险。
颇具意味的是,银行的上述严格规定在“之俊系”身上,却付诸阙如。
据司法材料,11.79亿元的贷款亏空涉及杭州地区交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和广东发展银行旗下各分行或支行。
其中交通银行贷款亏空最大,达6.9亿元,涉及浣纱支行、杭大路支行、高新支行等三家支行,仅浣纱支行一家就有3.8亿元未归还。
另外中国银行贷款亏空2.87亿元(2.22亿元贷款和6500万元承兑汇票),工商银行亏空1.365亿元,建设银行亏空4795万元,广东发展银行亏空2000万元。
与上述巨额亏空成鲜明对比的是,2003年后,“之俊系”旗下公司几乎无任何利润。
据司法材料,2003年8月,之俊集团向交通银行浣纱支行申请了1.13亿元流动资金贷款,提供给银行的部分企业财务数据是:无形资产3076万元,销售收入3.3294亿元,销售成本2.6346亿元,净利润3641万元。而企业同期的真实会计数据则分别为,无形资产0万元,销售收入0万元,销售成本0万元,净利润55.83万元。
这只是大量“骗贷”行为的其中一例。“之俊系”旗下包括西亚公司、凯利达公司、中集公司等近十家公司,用同样手法获取巨额贷款。
2003年至2006年三年时间,何志军共向银行骗贷13.1亿元,其间他通过售卖上海之俊大厦归还了1亿多元的贷款。
银行则对此多有失察乃至“主动”失职。
杭州敬业会计事务所负责人李宏森称,其所提供的“之俊系”旗下西亚公司2003年-2005年的年度会计审计报告,曾明确提及公司贷款量大、股东变更频繁、关联企业较多等特点,但西亚公司之后贷款并无影响。
虽然相关审计报告被部分修改,却从未有银行工作人员到律所查证审计报告的真实性。
司法材料显示,涉案银行的具体信贷负责人、关联人员虽辩称按正常贷款程序办理,但仍存在重大失职行为,包括未审查贷款的审计报告原件、增值税发票、购销合同的真伪,亦未监管贷款的真实去向。
追责未了
据何志军供述,其13.1亿元的银行贷款主要流向四处:包括项目投资和公司经营开支,支付银行前期的贷款及利息,支付给蔡岩逾亿元的中介费,以及转移至境外的数千万元资产。
《财经》记者曾数度试图与其接触,均未得回应。
2005年下半年,“之俊系”财务状况持续恶化,何志军已预感不妙,曾对身边亲近人士透露,由于企业可能马上崩盘,他将随时出境。
据司法材料,为何志军及其家人办理移民(出境)手续、资产转移提供服务的,主要有两人,一是原瑞士银行新加坡分行副董事、现任上海证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的吴元青;另一为新加坡籍人陈伟今。
此番何志军被诉,陈伟今因涉嫌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偷越国(边)境罪同列被告席。
吴元青与陈伟今、蔡岩两人相熟。2005年中,蔡岩将吴介绍给何志军,彼时吴还是瑞士银行新加坡分行副董事,其工作内容之一即是为内地富豪客户打理资产。陈伟今并无固定职业,收入来源则是为客户办理移民。
据长期从事金融、外汇研究的业内人士介绍,目前从境内将资产转出境外,多是走三种渠道,一是通过地下钱庄;二是通过在境内寻找在境外有资产,同时需要人民币的人;三是通过私人银行:“多数外资私人银行可有类似资产‘置换’的服务,比如,将资产存入这家银行的国内业务账户中,最终资产可以体现在这家银行其它国家的分行的户头上。”
2005年,何志军借理财名义希望在境外的银行开立账户,通过吴元青,何以妻子的名义在瑞士银行新加坡分行顺利开户,并转入300万美元。
期间,何妻、子均办好新加坡移民手续。
司法材料显示,2005年-2006年间,陈伟今为何志军提供了包括中国台湾、新加坡、马来西亚、菲律宾等地伪造的境外护照(通行证),各收费2.5万到10万美元不等,并协助何志军转移1700多万元人民币资产至境外。该部分资金后由何投资到美国的矿产开发中。
当一切具备,2006年7月5日,何志军以姓名为“王千祥”的台胞证,从上海浦东机场出境并一去不回。
在此之前,为检验护照(通行证)的可靠性,他曾要求陈伟今陪同,进出境外三回。
让人喟叹的是,2005年后,“之俊系”的循环“骗贷”行为,已成为公司高层中公开的秘密,但未有人制止。据何志军归案后供称,包括“之俊系”旗下主要公司凯利达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徐小平等人,在离开公司时,以向上级部门举报为要挟,从何志军处获得过千万元资产。
而在何落网前,“之俊系”主要负责人黄寅、吴相荣、李智慧及相关财务人员也因牵涉案件被判刑。
由于案情重大,2007年7月,公安部下发B级通缉令,并联合国际刑警组织,对何志军全球通缉。
2010年1月,潜逃三年多的何志军在马来西亚吉隆坡落网,随后被引渡至国内。
在2011年3月18日的庭审现场,何志军对其涉嫌抽逃出资、偷越国(边)境的指控并无异议,但对贷款诈骗罪予以反驳:“没有恶意骗贷,都是用于公司经营上,贷款申请材料也是按照银行的要求提供。”但何并未对“银行的要求”作出具体解释。
相关银行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获得抵押资产拍卖而受偿21475.48万元,最终实际损失达96464.12万元。
据杭州市司法系统人士透露,在何被缉拿归案后,随着对其案件的清理,或将有涉案银行的相关人士被问责。《财经》记者接触多位被警方约谈的银行工作人员,问及当年贷款细节,对方讳莫如深,均予以回避。知情人士称,责任人中,目前仅有少数人被记过。
本刊实习生陈竹沁、宋海涛对此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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