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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对进口水合肼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2011年06月17日 18:05 来源:中国证券网

  新华网北京6月17日电(记者雷敏)商务部17日发布2011年第32号公告,终裁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进口水合肼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公告称,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进口水合肼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有可能再度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及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自2011年6月17日起,继续按照商务部2005年第36号公告公布的征税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继续按照商务部2006年第94号公告的内容执行价格承诺,实施期限为5年。

  应国内产业申请,2010年6月17日,商务部发布2010年第34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进口水合肼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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