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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力促信托创新 放行参与股指期货

2011年06月25日 00:31 来源:华夏时报

  本报记者 杨中华 北京报道

   具有金融百货之称的信托公司,又获得了一项新业务——允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6月17日,中国银监会非银部副主任闵路浩表示,《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业务指引》(下称业务指引)已在银监会主席办公会上获得通过,将于近期正式公布。

   普益财富分析师陈朋真指出,虽然银监会放行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资格,但是短期内信托公司自身参与股指期货的兴趣不大,这与信托公司自身的资金实力和人才储备有关,但是却能够扩宽信托公司的产品线。但私募基金参与期指交易将更加便利。

   长江期货分析师周利对《华夏时报》记者说道,《业务指引》的通过将会进一步壮大机构投资在股指期货交易中的力量,并且通过信托平台,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群体会进一步扩大。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之后,股指期货市场的资金量会放大,但不会增加市场的波动幅度,只会更好地起到稳定市场的作用。

   闵路浩还指出,银监会目前正在推进信托公司从事多项创新业务,包括允许资质较好的信托公司开展QDII集合信托业务、推进信托公司设立PE子公司等多项业务。

  参与“资格”更为重要

   经过几个月的征求意见和酝酿,银监会终于放行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一位信托公司人士指出,虽然监管层通过了《交易指引》,但并非所有的信托公司都能够染指股指期货市场,而是先对具有实力的信托公司试行,再慢慢推开,这与监管层历来对风险控制的操作模式类似。

   上述信托公司人士说道,对于信托公司的门槛,监管层要求必须具有3C级以上的监管评级,内部风险控制、业务开展相关的专业团队等。显然监管层放行信托公司进行股指期货交易更多的是希望能够起到套保作用,而不是起到投机的作用。

   陈朋真对《华夏时报》记者指出,虽然银监会放行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但是在短期来看信托公司自身参与股指期货的兴趣并不大,毕竟目前来说,信托公司的资本实力以及开展股指期货相关的人员配置,以及风险控制和研究团队都处于薄弱环节,而信托公司则对能够用于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资格更加感兴趣。

   “银监会放行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私募基金参与期指交易将更加便利,并且进一步扩大了机构在股指期货交易市场的力量。”周利对记者说道。

   周利还指出,任何公司的业务发展都更多的是以客户需求为导向的,据我们了解,很多证券客户由于自身专业知识和时间等方面的限制,非常想通过第三方资产管理如信托公司的方式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但银监会一直没有放行信托参与期指,所以很多公司与客户一直在谈如何合作,但受制于政策限制,这些业务一直无法大力开展,或者是绕道避开监管进行股指期货交易。

   “监管层放行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之后,股指期货市场的资金量会放大,但不会增加市场的波动幅度,只会更好地起到稳定市场的作用,因为很多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话,也会相对稳健,而且受到制度限制,应该都会先从套利交易起步来熟悉市场。”周利解释道。

  监管层力促信托创新业务

   银监会非银部副主任闵路浩还对信托公司创新业务提出了展望,并指出,正在研究信托公司开展QDII集合信托业务、信托公司设立全资PE子公司,以及其他创新业务。

   记者采访的专家一致认为,就目前信托公司的现状,更为需要的是对信托业务自身的创新。关于传统行业的信托业务,目前或多或少出现不同的情况。

   用益信托分析师李旸指出,信托公司的证券类投资业务,由于证监会在2009年暂停了信托公司开设证券账户,使得证券类投资业务受阻。从去年以来,房地产信托业务规模得到了急速发展,但是目前来说房地产信托业务的风险比较大,并且对信托公司的净资本消耗较高。

   李旸认为,对于QDII集合信托,应该给信托公司一定时间和过程,而信托公司成立PE全资子公司,能够更好地提升信托公司主动管理能力,提升信托公司的自身能力。

   陈朋真则认为,对于QDII,有些信托公司也有一定的额度,但是结合自身的实力问题,信托公司并没有很好地利用这些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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