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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对电动自行车仍以限制为主禁止为辅

2011年06月27日 19:04 来源:深圳特区报

  ■ 深圳特区报记者 李舒瑜

  道路交通安全与市民生活息息相关。《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修改建议二稿)》近日提请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记者留意到,结合此前向公众征求意见,提请审议的《修改二稿》132个条文中有110个条文做了修改,路边临时停车收费就是其中一条——路边临时停车位要实行计时累进收费制度,收取费用上缴市财政专户,并专项用于发展公共交通。

  道路交通规划设计:

  存明显缺陷的要追究责任

  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主任傅伦博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征求意见时,许多市民举例说明有的路段交通事故频发,与道路规划设计不科学、不合理有直接关系。因此,《修改二稿》增加了有关道路交通规划设计基本要求的条款,规定建立道路及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安全论证制度。对多次发生交通事故的路段,有关部门应当对该路段的安全性进行论证,并研究改造方案,依据职责分别组织实施。

  不仅如此,《修改二稿》还增加了对设计责任的追究制度,对道路交通规划设计存在明显缺陷,影响交通安全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电动自行车:

  “限制”为主“禁止”为辅

  关于电动自行车要不要限行,如何限行,是在一审和公开征求意见时争议较大的问题。从收集到的意见看,社会公众多数意见是支持电动自行车限行,同时希望考虑邮政、快递、市政公用设施抢修等特殊行业的实际需要,对这些行业使用电动自行车做一些例外规定,以免对市民的正常生活造成较大影响。

  傅伦博表示,经过研究,《修改二稿》对电动自行车还是采取“限制”为主、“禁止”为辅的策略比较稳妥。即对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采取限制区域、路段、时段通行,交警部门可以在主要城区、繁忙路段和时段限制电动自行车通行,以保障交通安全;对超过国家标准(最高时速20公里、车重40公斤)的电动自行车则禁止上路通行。同时,对有特殊需要的邮政、快递、公用设施抢修业务,可以由交警部门核发专用标志上路通行。

  路边临时停车:

  拟实行计时累进收费

  为了让临时车位“流动”起来,方便市民,《修改二稿》规定,路边临时停车一次性停车不得超过2小时。但非繁忙路段或者时段、交通标志标牌另有规定的除外。路边临时停车收费实行计时累进收费制度,在收费路段停车超过2小时的,应当续费,每次续费不超过2小时。路边临时停车收取的费用应当上缴市财政专户,并专项用于发展公共交通。

  《修改二稿》还规定,管理部门在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前提下,可以结合道路周边停车需求,科学合理规划设置路边临时停车位。路边临时停车位只在次干道及以下等级的道路上设置,并根据情况适当调整。

  关于代驾行为:

  明确各方责任

  为规范代驾行为,《修改二稿》专门增加了有关代驾服务的规定,明确服务单位、服务对象、代驾人等各方应当承担的责任。规定酒店、酒楼、娱乐场所等服务单位,指派或者聘请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为其服务对象提供机动车代理驾驶服务的,应当签订代驾协议,登记代驾人和服务对象相关个人资料、目的地及车辆资料。代驾人应当谨慎驾驶,将服务对象安全送达目的地。代驾期间,由于代驾人驾驶不当引发交通事故或者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由代驾人承担相应责任,指派或者聘请的服务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加强对新手及驾校的管理,以减少“马路杀手”也是条例的亮点之一。此次的一审稿规定,新手上路事故频发驾校要“连坐”,受到核减考试名额或者暂停受理学员考试申请的处罚。根据市民意见,《修改二稿》中删除了原有条文,改为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驾校培训的驾驶员的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行为记录情况,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让学员自己选择优质驾校学习驾驶。

  保险理赔:

  不配合者将按逃逸案件处理

  条例在某些方面有许多创新之处。比如,规定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共同到保险理赔点办理定损、理赔手续,如果违反,导致对方当事人无法获得保险理赔而向交警部门报案的,按照交通事故逃逸案件处理,以加大对违法行为人的威慑。

  同时,《修改二稿》还增加了有关理赔证据的规定: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抓拍的视频和照片,可以作为保险索赔的依据,当事人可以索要作为索赔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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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酒后驾车加重处罚

  深圳特区报讯 (记者 李舒瑜)我市拟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处罚条例》,加重对酒后驾车的处罚,使其与国家有关规定保持一致。

  去年8月1日实施的该条例第二十一条对酒后驾驶处以1500元罚款,暂扣驾证3个月,这在当时比上位法的处罚要严重得多。今年5月1日施行的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第九十一条比特区条例处罚更重:酒后驾车,处以1000元至2000元罚款,扣证6个月;饮酒后驾驶被处罚、再次酒后驾驶的,处以10日以下拘留,并吊证。

  根据上位法的精神,市人大常委会拟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处罚条例》第二十一条作相应修改,具体改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依照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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