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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限价房和经适房都实行政府定价

2011年06月29日 11:38 来源: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

  经济适用房拥有有限产权,满5年上市交易需补缴增值收益的60%。这是记者昨日从市房管局获悉的。据了解,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都是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我市限价房、经适房在保障对象、户型面积、上市交易、销售价格上有所不同。而特别需要明确的是,经适房拥有有限产权,上市交易需补缴增值收益的60%作为土地出让金,而限价房拥有完全产权,5年后上市交易不用补缴任何款项。

  经适房拥有有限产权 不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

  经济适用房作为政府的保障性住房,主要用于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而为了防止投机情况的发生,在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等环节上,我市主管部门也进行了明确:经适房拥有有限产权,5年后才能上市交易,若上市交易需补缴增值收益的60%。

  据了解,按照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自合同备案之日(未备案的以购房家庭第一次办理产权登记之日)起,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而5年内购房家庭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继承、遗赠、离婚分割和法院判决除外),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按经济适用住房原出售价格回购。

  “经适房拥有有限产权。”市房管局相关负责人强调说,经济适用住房自合同备案之日(未备案的以购房家庭第一次办理产权登记之日)起满5年的,购房者可申请完善产权或转让经济适用住房。

  经适房若要交易 增值收益的60%要上缴

  因为经适房拥有有限产权,若需完善产权或满5年后要上市交易,必须按一定比例补缴土地出让金。

  据了解,按照规定,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继承、遗赠、离婚分割和法院判决除外)或完善产权时应按照不低于计征单价与该经济适用住房原购房价格差价的60%缴纳增值收益,用于补缴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而凡是实际成交价格高于计征单价的,则是按实际成交价与该经济适用住房原购房价格差价的60%上缴。另外,相关税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计征单价如何确定?按照规定,计征单价以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公布的届时成都市五城区(含高新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商品住房标准中,同一环域范围土地上的普通商品住房平均交易价格为基准,下浮10%。

  该负责人举例说,如一个家庭以30万元的价格购买一套6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5年后上市交易,届时成都市五城区(含高新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商品住房标准中,同一环域范围土地上的普通商品住房平均交易价格下浮10%,测算出该套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为60万元,若实际成交价为50万元,因低于计征单价,则按照计征单价测算出的60万元为准,那么该家庭应该上缴60万-30万=30万的60%,也就是18万元,用于补缴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若实际成交价为70万元,那么该家庭应该上缴70万-30万=40万的60%,也就是24万元,用于补缴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

  而记者了解到,限价商品房拥有完全产权,而对于它的上市交易,也是明确购房人取得房屋所有权属证书5年内不得转让住房,确需转让或再购买其他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机构回购。限价商品房拥有完全产权,在5年内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而5年后则可上市交易,不用补缴任何款项。

  限价房和经适房 都实行政府定价

  今年,我市已经推出了“清溪雅筑”、“荆竹苑”、“胜天人居”、“东洪广厦”四个保障性住房项目,共计9084套房源,其房源类型包括了经济适用房和限价商品房,将满足不同层次住房困难家庭的需求。

  据了解,今年推出的四个经适房项目,户型面积为60平方米,目前价格尚未确定。据了解,我市经济适用房的销售价格是政府定价,按照成本定价的原则,由市物价局会同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销售之前审定销售价格,并向社会公布。

  而今年我市推出的三个限价商品房项目的销售价格已经确定。其中,“清溪雅筑”项目的销售均价为5400元/平方米,“胜天人居”项目的销售均价为5360元/平方米,“东洪广厦”项目的销售均价为5530元/平方米。“限价商品房的销售价格是按照比同等地段同品质商品住房市场价格低15%—20%的标准确定的。”该负责人说。 记者了解到,这三个限价房房源,其建筑面积从50—90平方米不等,有三种户型可供选择,“可以满足不同需求的家庭购买限价房。”该负责人告诉记者,3人及以上家庭购买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2人家庭购买面积不超过75平方米、单身居民购买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超过限购面积部分,按市场价购买。

  新闻链接

  经适房申请条件

  一、成都五城区(含高新区)内符合下列三项条件的家庭可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1、家庭年收入5万元以下;

  2、家庭人口两人(含两人)以上,主申请人必须具有本市五城区(含高新区)正式户口;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包括已购政策性住房)。

  在征地拆迁中选择货币安置且他处无住房的家庭或在旧城改造中选择货币安置、其货币安置总额不超过35万元且他处无住房的低收入被拆迁家庭,具备以上条件中的1、2条者,可以购买政府组织建设的公开发售经济适用住房。

  凡经审查符合申购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有住房的,其自有产权住房应由市住房储备中心按市场评估价回购后,方可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二、凡户籍属于成都市农村,现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务工的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在务工所在地城镇申购面向社会发售的经济适用住房。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家庭年收入符合当地经济适用住房规定的标准。其中在五城区(含高新区)内,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年收入为5万元以下;在其他区(市)县申购的,应当符合当地规定的标准。

  2、户籍属于成都市行政区域。

  3、家庭人口两人(含两人)以上,主申请人在务工所在地的城镇缴纳有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4、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无城市自有产权住房(包括“新居工程”的安置房)。

  限价商品房申请条件

  家庭年收入7万元以下(单身居民年收入在3.5万元以下)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购一套限价商品住房。

  (一)家庭人口两人(含两人)以上,其中主申请人具有中心城区正式城镇户口,无自有住房或现有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6平方米的家庭。

  (二)具有中心城区正式城镇户口,年满30周岁,无自有住房的单身居民;

  (三)家庭人口两人(含两人)以上,其中主申请人具有成都市户籍,在中心城区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无自有住房的家庭。

  (四)具有成都市户籍,在中心城区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年满30周岁的单身无自有住房的居民。

  (五)夫妻双方非成都市户籍,在中心城区工作,主申请人连续在中心城区缴纳5年以上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无自有住房的外来从业人员。

  本报记者 李凌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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