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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议审议通过行政强制法

2011年06月30日 20:19 来源:财经网

  【《财经》记者 徐凯 李湘宁】 历时12年,5次审议,行政强制法终问世。

  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21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行政强制法》。自1999年全国人大启动《行政强制法》立法工作以来,该法自2005年首次审议,到通过时已审议五次。2009年第三次审议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向社会公开征求对草案的意见,共收到3800多条意见和建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表示,“一般情况下,一个法律草案审议几次,主要是取决于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复杂程度和社会共识的达成程度。而较已经制定的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因为直接涉及到规范政府的行政强制权,涉及的问题比前面几部法律更加复杂。”

  行政强制与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一起,共同构成了行政权的主要内容。制造过大量社会问题的城管现象和强制拆迁现象,往往与行政强制权形式不规范有关。作为行政法的基础法律之一,行政强制法主要用以规范行政强制的内容和程序,以便让行政权在法律的“枷锁”中运转。

  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袁曙宏表示,“行政强制法的出台,一方面有利于解决此前行政强制‘散’和‘乱’的问题;另一方面行政机关要保护公共秩序,要维护公民的权利,所以要依法享有行政强制权”。

  行政强制分为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两种前者包括限制人身自由,查封、扣押财物,冻结银行账号,强行进入住宅等;后者则指排除妨碍,加处罚款,划拨银行存款、汇款,拍卖处理查封、扣押的财物等。

  已通过的行政强制法共7章71条,主要内容为行政强制的方式和设定、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以及查封、扣押、冻结存款、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

  对于在立法过程争议的焦点问题,审议通过的行政强制法都采取了妥协的态度。

  一是在行政强制的设定上是否要严格限权。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只保留了一部分设定权给国务院,以制定行政法规;以及给地方人大常委会,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取消了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各种红头文件的设定权。

  但该法也为行政法规的设定权另开了一个口子。其中规定,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但是法律规定特定事项由行政法规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以外的行政强制措施。

  二是对于行政强制执行模式问题,行政机关自行执行还是申请法院执行,或者两者并行,每种模式皆有利弊。在拆迁条例修改过程中争议不绝的司法强拆还是行政强拆的问题,即与此有关。

  草案四审稿第六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裁定执行的,由人民法院执行。”这一条规定,最后被予以删除。而这意味着,在执行模式上,赋予地方政府和法院更大的探索空间,即使得两者并行成为可能,又可能兼容地方试点的“委托执行”等诸多模式。袁曙宏在新闻发布会上,回答《财经》记者提问时说,“行政强制法对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条件和程序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法院执行的具体模式还需要有关部门进一步研究”。

  审议报告显示,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南振中称,行政强制法的一个关键问题在于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对由谁来强制执行的理解是否一致,相互推诿的法律空间是否填补。“有的行政机关认为强制执行权是法院的法定权限,应由法院负责强制执行;有的法院则认为,行政机关应有所作为,不能一惹出麻烦就找法院。皮球被踢来踢去,一些案件久拖不决,难有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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