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7月01日 07:04 来源:东方早报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十二五”规划的相关要求,在“十二五”期间抓紧研究出台个人所得税改革方案。
综合新华社北京6月30日电 在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时,有些常委会委员还提出,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不能仅考虑提高起征点,要按照税收公平、普遍的基本原则,统筹考虑调整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级次、级距和适用税率,对纳税人的负担实施相应扣除,以及对其他财产性收入的税收调节等问题,加快推进个人所得税制度的综合改革。据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十二五”规划的相关要求,在“十二五”期间抓紧研究出台个人所得税改革方案。
中国现行个税实行的是分类所得税制,名义上是一个税种,实质上可以分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11个征税项目,每个项目采取不同的计征办法、适用不同的税率,这种税制安排,优点是便于征管,可以从源征税,代扣代缴,但缺陷是不利于调节居民收入分配差距。
实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改目标的确定可追溯至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中做出如下表述:“建立覆盖全部个人收入的分类和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之后的“十五”规划、“十一五”规划和“十二五”规划中对这一说法都做出类似描述。
从可追溯的历史来看,这一终极目标的追求,已经跨越了四个“五年规(计)划”的时间。而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有三个主要特点:将个人各种收入项目加总按综合税率计征、以家庭为征收单位、以年为征税时段。
在专家们看来,实现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改革难度之大,主要体现在征管难度较大、征收成本高昂、个人纳税意识尚不强等方面。
综合和分类税制还有一个重要标志是在对个人收入征税时,是否考虑了纳税人的实际生活负担。上海交通大学海外教育学院税务教研组组长汪蔚青表示,目前已婚和未婚的负担不同,但收入相同则税负相同;大小城市消费水平不同,但收入相同则交税也一样多;需要赡养的人数不同,也会造成不同的生活负担,而中国个税征收时也不考虑这些。
有专家指出,中国目前全国税收系统并未全部信息共享,不同地区、不同户籍导致人口结构复杂,个税收入与社保系统不连通等很多原因使得中国目前还没有足够的条件实施综合税制。虽然个税改革一直在朝着这个方向努力,但是什么时候能达到还无法给出一个准确的时间表。
虽然此轮个税改革尘埃落定,但税改大幕却刚刚开启,实现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目标仍有很长的路要走。
在此次常委会审议个税法修正案草案的过程中,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根据具体情况,对扶养人口、教育、医疗等费用支出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加强税收信息收集管理,依法严格征管,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税收征管。
财政部财科所所长贾康曾指出,国际上有类似于家庭实际赡养系数这样一个计算依据,这一概念有利于比较公平地计算个税应纳税额,但要求有更细致、更有支撑力的管理条件,需要核实各个纳税人的家庭情况。
此外,中国目前在财产性收入税收方面的改革相对滞后,征收步伐迟缓,导致股市、房市和资源性开采成为非劳动暴富的重要形式。而中国高收入人群的收入往往都来自于这些财产性收入,如何加大高收入人群“灰色地带”收入的征管力度,或将成为下一步改革的重点。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研究所研究员张培森建议,将有经济来源所得的人群纳入信息管理平台,建立个人所得税监管的信息化平台或体系。信息系统除了要记录个税缴纳的高收入者人数,还应记录分布在哪些行业和地区,以及领取收入的地方。
汪蔚青认为,个人所得税是企业发放时代扣、代缴的,但是其他商业行为涉税事项中,很多企业并不太清楚自己有这项义务,或者知道有代扣代缴义务却不懂得怎么执行。比如拍卖交易后,拍卖行有义务要为拍卖人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这方面,还需要税务机关梳理出避税的高发地段在哪些地方产生,主动与企业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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