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7月14日 10:22 来源:南方日报
南方日报讯 (记者/陈邦明)城管和规划部门职责如何划定?强拆违建过程中的合法财务应该如何处理?违建责任人有何权利?昨日起在市法制办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的《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修订草案)》(下称《草案》)对广州查违的各个环节进行了明确规定。市民如有建议和意见,可于下月12日前向市法制办反映。 昨日公布的《草案》由市城管局起草。此次《草案》重新明确了城管和规划部门的职责。根据《草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负责违法建设查处工作,该执法机关应当制定查处违法建设地段责任制,建立巡查和举报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建设。城乡规划部门应当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建立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等规划许可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应当建立行政许可后的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登记制度,并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通报情况。
根据《草案》规定的违法建设定性程序,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对违法建设进行立案调查后,认为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或者重大、复杂、难以定性的,应当书面征询城乡规划部门的意见,并依据规划部门的定性意见作出处理。城乡规划部门应当自收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的定性要求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包括具体理由和法律依据的书面规划定性意见。
在责任追究方面,根据《草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查处违法建设的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有三种情形之一,对城乡规划的实施造成严重影响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行政处分。
这三种情形分别为:在责任地段内,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建设,或者发现后不报告、不制止,情节严重的;对应当依法拆除、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以罚款补办手续代替的;对违法建设应当依法处理而不实施处理的。
城乡规划、工商、环境保护、卫生、文化广电、供水、供电、供气、电信、有线电视等部门或者单位不履行协助查控违法建设职责或者协助查控违法建设不力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其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行政处分。
另外,对越权审批或者其他违法审批建设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其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行政处分;造成当事人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焦点问答
违建如何查处?拒不自拆断水断电
《草案》规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发现在建违法建设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建设,对已经停止建设或者已建成的违法建设的,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拒不停止建设或者拒不自行拆除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书面通知自来水、电力企业采取不予供水、供电等措施制止违法建设。
街、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应当在发现违法建设后三个工作日内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报告。
违建面积如何计算? 超高1层内按1层计算
根据《草案》,违法建设面积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增加建筑物高度超过报建审批高度不足标准层高的二分之一的,折算为标准层面积的二分之一计算建筑面积;
(二)超过报建审批高度二分之一层至一层的,折算为一层标准层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三)移动经审批建设的位置进行建设的,按照移动部分竖向的总建筑面积计算;
(四)其他情形按规划管理建筑面积计算规定执行。
违法收入如何计算?按当地相当等级商品房价格确定
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应当限期拆除。对部分拆除影响建筑物、构筑物主体结构安全或者相邻建筑物、构筑物主体结构、设施安全的,应当整体拆除;不能拆除的,应当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罚款。
违法收入按照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查处时当地相当等级商品房价格确定,商品房价格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前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市场价格评估;不能以商品房价格计算的,按照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确定。
合法财物如何处理? 30天内不领责任自担
当事人应当在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前,自行搬出其财物。
当事人未搬出其财物的,执法机关应当对当事人的财物进行登记,制作物品清单,经当事人签名(盖章)、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签名(盖章)见证或者公证机构现场公证后,代为临时保管;当事人应当在强制拆除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执法机关指定的地点领取。临时保管费用和因逾期未领取所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承担。
执法文书无人理怎么办?通告15天后强拆或没收
在查违过程中,城管部门下发执法文书经常无人理睬。
《草案》规定,对难以确定当事人的违法建设,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可以通过在违法建设现场张贴公告以及在执法机关网站发布通告的形式督促违法建设当事人接受处理,通告期限不得少于十五日。通告期限届满后当事人仍拒不接受处理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报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强制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设。
当事人有何权利? 违建个人被罚超1万可要求听证
根据《草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对违法建设单位处以20万元以上、对违法建设个人处以1万元以上罚款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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