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7月14日 14:37 来源:扬子晚报
7月12日下午,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对原无锡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茅亚荪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茅亚荪有期徒刑14年6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70万元,责令其退出赃款人民币330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4年1月至2008年2月期间,被告人茅亚荪利用其时任的无锡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管理处处长的职务之便,分别在华仁集团江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锡山北综合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竞买相关国有地块土地使用权过程中,为上述单位提供便利和帮助,并先后6次收受华仁集团江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关人员贿赂的人民币共计280万元;先后2次收受无锡山北综合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相关人员贿赂的人民币共计5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茅亚荪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财,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故作出上述判决。
-被控
8次受贿330万,每年春节前都要收到三五十万“大红包”
茅亚荪,女,1966年4月11日出生于江苏省无锡市,汉族,大学文化,曾任无锡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处处长、无锡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2010年4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5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宜兴市看守所。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茅亚荪利用其担任无锡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处处长的职务之便,于2004年至2008年每年的春节前的一天,在无锡市国土资源局门口、强民杰的办公室内等处,5次收受华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谢国栋通过强民杰送给其的人民币各50万元;2006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茅亚荪在无锡市国土资源局强民杰的办公室,收受了谢国栋通过强民杰送给其的人民币30万元。
2004年底及2007年春节前的一天,茅亚荪在无锡市国土资源局强民杰的办公室,分别收受了无锡山北综合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责人吴继昌通过强民杰送给其的人民币20万元及30万元。茅亚荪身为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财,为他人谋取利益,前后8次受贿数额达人民币330万元。
-情节
作为国土官员,她这样“帮忙”,两家开发商如此轻松“竞买”土地
而正是因为打通了强民杰、茅亚荪等国土部门土地审批的关键人物,华仁建设集团和无锡山北综合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土地出让上“一路绿灯”。
调查发现,华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属的华仁集团江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4年3月通过与无锡山北综合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单位恶意串通,“竞买”获得了红星养殖场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2004年4月受让人调整为华仁集团无锡仁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06年10月,华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获得了挂牌出让的兴源路与春申路交叉口西南侧地块(2006年12月受让人调整为华仁集团下属的无锡太阳置业有限公司)。在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的过程中,谢国栋通过强民杰协调取得茅亚荪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意向协议书等用地手续方面提供便利和帮助。在上述2个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过程中,茅亚荪于2004年1月至2008年2月,先后6次收受了谢国栋通过强民杰送的人民币280万元。
此外,无锡山北综合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04年11月和2006年12月,先后竞买获得了盛岸路与钱皋路交叉口西北角地块、石粉厂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该2个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拍卖出让的过程中,吴继昌通过强民杰协调取得茅亚荪在用地手续的时间和进度等方面提供便利和帮助。事后,茅亚荪于2004年底和2007年春节前的一天,先后收受了吴继昌通过强民杰送的人民币共计50万元。
-受审
茅亚荪出庭受审推翻供词
在当天的开庭中,茅亚荪辩称其未曾收受谢国栋、吴继昌的任何钱款,其以前的供述是刑讯逼供、指供诱供而形成的。而他的辩护人也提出了5点理由表示其当事人无罪:1.茅亚荪所作的有罪供述属非法言词证据,不能作为定案根据;2.强民杰常以茅亚荪名义向谢国栋、吴继昌索要钱款,并主动提出由自己转交茅亚荪,茅亚荪本人从未向谢国栋、吴继昌索要过钱款;3.谢国栋、吴继昌从未亲眼看见强民杰将钱转交给茅亚荪,强民杰转交贿款的证言是孤证,且从公众舆论对强民杰评价看其证言不能采信;4.茅亚荪家庭购置汽车及房产款项来源合法,未有非法收入;5.起诉书称茅亚荪为谢国栋、吴继昌等提供用地手续方面的便利和帮助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茅亚荪的辩护人所提出的5点理由,被法院一一驳回。
-激辩
围绕几大焦点双方展开辩论
被告辩护:茅亚荪所作的有罪供述属非法言词证据,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法院回应:茅亚荪提出的其以前的有罪供述是刑讯逼供、指供诱供而形成的辩解意见,以及辩护人提出的茅亚荪所作的有罪供述属非法言词证据,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辩护意见,经查,茅亚荪在侦查阶段作过多次稳定的有罪供述,且在检察机关的纪检监察部门向其了解侦查机关办案中有无违纪违法行为时被告人茅亚荪亦表示无刑讯逼供、指供诱供情形,法院也未发现侦查机关存在违法取证的情形。
此外,茅亚荪作为一个较高级别的干部,多次接受过廉政教育,其应该明白承认受贿数百万元的法律后果,而茅亚荪所称“一切为了女儿”,在得知承认受贿后可以回家的情况下才作出收受谢国栋、吴继昌贿赂供述的辩解意见显然不合情理。
被告辩护:强民杰常以茅亚荪名义向谢国栋、吴继昌索要钱款,并主动提出由自己转交茅亚荪,茅亚荪本人从未向谢国栋、吴继昌索要过钱款。
法院回应:关于其辩护人提出的强民杰常以茅亚荪名义向谢国栋、吴继昌索要钱款,并主动提出由自己转交茅亚荪,茅亚荪本人从未向谢国栋、吴继昌索要过钱款,但茅亚荪未收到强民杰转送的钱款的意见,行贿人谢国栋、吴继昌等均是找强民杰商量从中疏通关系,强民杰在与他们商量行贿时提出由自己转交并非不合情理,虽然茅亚荪未主动找谢国栋、吴继昌索贿,其仍可以接受强民杰转交的贿赂款。在调查中,谢国栋、吴继昌均陈述一般都是送强民杰、张远霞与茅亚荪三人同样数额的钱款,强民杰陈述钱都分别转交给茅亚荪与张远霞了,且张远霞亦承认收到过强民杰转交的钱款。
被告辩护:谢国栋、吴继昌从未亲眼看见强民杰将钱转交给茅亚荪,强民杰转交贿款的证言是孤证,且从公众舆论对强民杰评价看其证言不能采信;
法院回应:虽然谢国栋、吴继昌从未亲眼看见强民杰将钱转交给茅亚荪,但谢国栋、吴继昌将钱交给强民杰,强民杰再转送给被告人茅亚荪,这是行受贿的一个锁链,每个环节涉及的人员都承认存在送钱的事实,茅亚荪也主动承认过收受强民杰转交的钱款,虽然其事后又否认,但其否认的理由并不能成立。至于“社会评价”的高低,其并不与是否转交了行贿款、是否受贿有必然的联系,故对辩护人的此节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辩护:茅亚荪家庭购置汽车及房产款项来源合法,未有非法收入。
法院回应:赃款去向需要受贿人自己交代,如果受贿人不如实交代,侦查机关是很难查清的,况且赃款去向并不是构成受贿罪的必要要件,茅亚荪虽然否认受贿,但在侦查机关无刑讯逼供、指供诱供的情况下被告人茅亚荪主动承认收受过贿赂,且谢国栋、吴继昌、强民杰、张远霞等人的证言也证实存在过行受贿的事实,赃款去向未能查实并不能推翻被告人茅亚荪受贿事实的存在,故对辩护人的此节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辩护:起诉书称茅亚荪为谢国栋、吴继昌等提供用地手续方面的便利和帮助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回应:谢国栋、吴继昌、强民杰、茅亚荪都陈述是为了地价的确定、合同的订立、变更等方面获得方便,被告人茅亚荪提供的便利与帮助虽然不能量化,但基本事实是存在的。
清单
一个国土局原副局长受贿单
1.2004年春节前的一天,在无锡市大地宾馆门口,收受了谢国栋通过强民杰送的人民币50万元。
2.2005年春节前的一天,在无锡市国土资源局,收受了谢国栋通过强民杰送的人民币50万元。
3.2006年春节前的一天,在无锡市国土资源局强民杰的办公室,收受了谢国栋通过强民杰送的人民币50万元。
4.2006年10月的一天,在无锡市国土资源局强民杰的办公室,收受了谢国栋通过强民杰送的人民币30万元。
5.2007年春节前的一天,在无锡市国土资源局强民杰的办公室,收受了谢国栋通过强民杰送的人民币50万元。
6.2008年春节前的一天,在无锡市国土资源局强民杰的办公室,收受了谢国栋通过强民杰送的人民币50万元。
7.2004年底的一天,在无锡市国土资源局强民杰的办公室,收受了吴继昌通过强民杰送的人民币20万元。
8.2007年春节前的一天,在无锡市国土资源局强民杰的办公室收受了吴继昌通过强民杰送的人民币30万元。
路若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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