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苹果西打涉嫌侵权引起诉 台企告健力宝索赔50万

2011年07月28日 10:54 来源:深圳特区报

  福田法院一审驳回原告诉求,市中院昨二审 

  ■ 深圳特区报记者 吴涛 实习生 余霓

  深圳一商家经销广东健力宝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苹果西打”饮料,台湾同行对其商标提出质疑,一家名叫大西洋饮料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将深圳市通家乐实业有限公司及健力宝一并告上法院,索赔人民币50万元。福田法院一审驳回了原告的诉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市中级法院昨天对此案进行了二审。

  商标涉嫌侵权,台企索赔

  大西洋公司诉称,该公司于2002年7月至2009年2月,曾先后从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取得“打西蘋菓”、“蘋菓西打”、“APPLE SIDRA”、“西打SIDRA”在第32类汽水、无酒精果汁饮料等商品的商标权。2010年4月,该公司分别在通家乐公司购买到健力宝公司生产的“苹果西打”苹果味汽水。健力宝和通家乐在未经许可或授权的情况下生产、销售的产品所使用的外观设计图案与其商标内容含义相同、图案相似,且使用范围同属第32类商品。健力宝从2007年开始生产侵权产品,而通家乐至今仍在销售侵权产品,两者的行为已侵害了大西洋公司的商标权,请求判令健力宝和通家乐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赔偿50万元经济损失。

  福田法院一审时,通家乐公司方面未到庭。健力宝方面称,其生产的苹果味汽水产品使用的包装图案与大西洋所有的商标具有显著区别,不构成侵犯大西洋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苹果”和“西打”都是通用名称,不能拥有专用权。健力宝使用这两个名词仅仅起说明商品的作用,并非作商标使用。健力宝还强调自己是全国驰名商标,为国内消费者熟知,而大西洋的产品在国内无任何知名度。因此,健力宝认为自己生产的产品不会被消费者误认为大西洋的产品。

  一审:健力宝不构成侵权

  福田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主张保护的四个商标依法核准注册,且仍在保护期内,依法应当予以保护。

  根据所涉商标或其构成要素的显著程度、市场知名度等具体情况,在考虑和对比文字的字形、读音和含义,图形的构图和颜色及各构成要素的组合结构等基础上,法院认为,被告健力宝公司在苹果味汽水上使用“苹果图案+苹果西打”、“苹果图案+APPLECIDER”标识属于正当使用,不构成对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害。通家乐公司销售的商品系通过正当的销售渠道获得,因此原告要求两被告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审:台企不服提起上诉

  大西洋公司不服福田法院一审判决,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昨天,市中院对该案进行二审。

  大西洋公司的代理律师表示,一审法院通过翻译网站查询“Sidra”和“Cider”的中文含义违反法律规定,应由具有资质的专业翻译公司以书面方式确认,大西洋公司注册的“西打”商标是专用词汇,并非通用词汇,同时,该公司的“苹果西打”产品在台湾是家喻户晓的著名品牌,健力宝使用与其相类似的商标,已构成侵权。

  健力宝方面仍坚持一审的观点,认为该公司的产品没有侵权,请求法院驳回其上诉。

  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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