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密原国土局长手中5种职务便利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08-12 14:17 来源: 法制日报利用职务便利贪贿170余万元获刑13年
近年来,随着土地资源的增值,国土资源部门的违法违纪案件呈高发态势,特别是在土地审批、交易、开发等过程中,违法违纪现象屡见不鲜。2010年以来,被媒体曝光的就有江苏省无锡市国土资源局腐败窝案、河北省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腐败窝案等。
□非常案件
本报记者范传贵
本报通讯员韩伟郭福伟
近日,河南省新密市原国土资源局局长邓振举因贪污、受贿170余万元,被新密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3年。邓振举表示服判没有上诉。
翻开判决书,《法制日报》记者发现,其中出现最频繁的字眼是“利用职务便利”——在仅有数页纸的判决书中出现了9次之多。
一个县级市的国土局长,手中究竟有多少“职务便利”可用于兜售、寻租?现年49岁的邓振举用“现身说法”给出了一个解释。
“职务便利”:协调办理探矿权等相关手续
“寻租价格”:人民币+港币共100余万元
2001年,新密商人陈潮杰得到了一条赚钱的消息——新密市刘寨镇李岗有煤田。他随后找到了时任新密市地矿局副局长的邓振举,希望邓能出面协助。这一消息正中邓振举下怀,于是两人开始合作。
陈潮杰一方负责出钱出力,邓振举则负责咨询各种政策及协调各级关系,协助跑手续,办下了勘探证。双方还签下一纸协议,邓振举一分不掏获得5%的干股,约定今后经营生产经营期间,邓每年分红,但不参与经营和管理。
由于后续资金投入巨大,2005年,已经投入了2000万元的陈潮杰以5000万元将煤矿卖给了神火集团。陈潮杰于是一次性给了邓振举100万元人民币作为报酬。邓振举将身份证给陈潮杰后,由陈潮杰在工商银行开户分两笔各50万元存在两个账上。邓振举先后将两笔款项取出,用于个人投资。
除了煤矿多,新密市境内的耐火材料也比较多。市政府为了发展耐火材料企业,让国土资源局选几块黏土矿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尽量把采矿权批给地方。2007年10月前后,新密市国土资源局就王庄、杜家沟、小李寨等四块黏土矿上报。陈潮杰看上了其中的小李寨一块。
2007年11月,邓振举从新密市国土局副局长位置上升任党委书记、局长。这恰恰遇上了陈潮杰办理黏土矿手续的时期。此后,邓振举利用职务便利,在该矿上报省国土厅过程中多次提供帮助。
而邓因此而获得的,是一辆崭新的丰田凯美瑞轿车,价值约23万元。2010年3月,邓听说有人正在举报他之后,将车子退还给了陈潮杰。
2010年年初,邓振举还收受河南某煤矿企业董事长10万元港币贿赂,虽无具体目的,但当被问及人家为什么送钱时,邓回答:“我是国土资源局局长,他是开煤矿的,他肯定觉得会用得着我,给我送钱让我能够对他的煤矿关照。”
“职务便利”:协调征地拆迁
“寻租价格”:10万元人民币
2007年,50多岁的房地产开发商余风在新密市溱水路拍到了一块195亩的土地,准备开发“中强西苑”项目。而这块土地上当时还有村民的住宅和祖坟,由于余风在前期工作中与当地居民没有处理好关系,拆迁一直无法进行。
邓振举在国土资源局任副局长时主管过土地审批、规划,后来当上局长后也经常与余风交往,而拆迁工作是国土资源局下属土地储备中心负责的。余风于是找上了邓振举的门。邓振举听说后二话不说,叫上了该地块所在居委会的书记、主任一起吃饭,让他们帮忙协调。一餐饭下来,居委会负责人都答应了帮忙做居民的工作。2009年上半年,拆迁开始顺利推进。
2009年中秋节前后的一天,余风来到邓振举家,表示之前的拆迁工作多亏了邓的帮忙,但是还有个别人家没有拆迁,希望邓振举能再和居委会协调一下,尽快拆了。邓振举表示“这没啥,我会再和居委会说的”。余风走时,在沙发上留下了一个纸提袋,装着两条烟和10万元人民币。
“职务便利”:安排朋友亲属工作
“寻租价格”:8万元人民币
2008年六七月某个星期天,邓振举在家休息时,老同学李青山(已因行贿罪被新密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前来拜访。李青山无事不登殿,主要是想让邓振举帮他姑家的孩子安排工作。
邓振举看了看孩子的毕业证,在了解到所学为法学专业后,对李青山说:“条件不错,我们单位正缺法律方面的人才。”李青山问:“能不能弄个事业全供。”邓振举不敢担保,说:“这个没有保证,弄个单位自收自支的还有可能。”
李青山临走时留了一个档案袋,邓振举打开一看是8万元钱。之后,邓振举找了有关领导,签了个国土局自收自支的编制,把李青山姑家的孩子蒋某安排到了国土资源局法制科工作,并找人事局办理了大学生就业安排手续。
在工作安排过程中,李青山花费了3万元作为请客吃饭等协调费,剩余的5万元则留在了手中。事后邓振举回想李青山之所以找他的原因,认为:“第一,因为我是局长,他想让孩子进国土资源局;第二,我和李青山是同学。”他也坦陈,自己安排国土资源局进人,没有经过局党委研究,这些行为是违法的。
“职务便利”:调动下属职务
“寻租价格”:5万元人民币
2008年2月的一天,时任新密市国土局超化国土所所长的侯建国(已判刑)找到邓振举,表达了自己想弄个副科级职务的想法。
邓振举正好也有调整侯建国职位的想法,于是提出让其担任国土局土地整理中心主任一职。侯建国一听并非副科级职位,就拒绝称自己在超化国土所干着还不错,想再干两年等有副科级岗位的时候再回。
邓振举回答:“你还是回来吧,有个别地方的土地整理中心升格为副科级了,我们这儿的也在争取。”侯建国于是同意了,并对邓说:“我的事,你多操操心。”说完后他从衣服里掏出了用报纸包着的5万元现金,放到了茶几上,离开了邓家。
在收到钱后不久,2008年3月前后,邓振举就安排了侯建国任新密市国土局土地整理中心主任。
“职务便利”:管理下属企业
“寻租价格”:16万购物卡票据+6万人民币
新密市国土局下属有一家名为青屏矿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二级单位,由国土局矿山测绘队变更而来,公司的人事权和财务权都由局里控制,从事矿山测绘、矿山储量动态检测等收费业务。
邓振举利用担任新密市国土资源局局长的职务便利,曾多次从青屏公司支取钱款用于个人消费:
2008年中秋节前,邓安排时任青屏公司经理的岳伟购买价值12万元人民币的购物卡,用于处理自己的个人事务。
2008年以来,邓在河南省金港航空服务有限公司多次购买到广州、珠海、北京等地机票,用于本人及其亲友乘机外出,后邓振举安排青屏公司支付机票款4.383万元人民币。
2009年中秋节前,邓振举安排青屏公司总经理杨春准备现金6万元,按照邓的要求将钱款交给邓振举的司机樊阳,再由樊阳交给邓振举据为己有。
案意
尽管每一笔寻租,邓振举都收获了利益,但最终他还是为他的寻租行为付出了高昂的成本和代价:新密市人民法院判决认为,邓振举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款人民币22.383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145.98万元及港币1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两罪并罚,法院最终判处邓振举有期徒刑13年。
国土资源部门代表国家执行对国土资源的管理职能,是国家依法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国土部门个别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受贿赂,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给国家、集体造成了严重损失。
在河南省新密市,短短两年内就查出了4件5人职务犯罪案件。新密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周学政在对这些案件进行分析后发现,犯罪主体全部担任单位或部门负责人,身居要职,手中握着各种“职务便利”。这些人也因此而成为社会各类人员的拉拢对象,容易在各种利益诱惑下走上犯罪道路。
新密市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科科长韩伟认为,国土部门在行政执法权上存在一定程度的随意性。而追究其执法随意性的根源,韩伟认为,还在于暗箱操作、不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