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称伪造47号文并非完美无缺 易导致逃税漏税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08-16 09:31 来源: 解放日报“伪造国家税务总局公告事件”追踪
本报记者 梁建刚 实习生 陈吟文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将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近日,国内媒体连续不断地对这一事关甚众的全新修改版个税法案进行追踪报道。不过就在昨天,一个“意外”发生了——
昨日上午,国家税务总局在其官方网站上更新一条声明,表示“近日有人盗用国家税务总局名义,对外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2011年47号)’并做解读……”
一石顿激千层浪,竟会有人伪造国家部委机关文件?这到底怎么回事?记者火线追踪。
所谓“47号文”是如何出来的
国家税务总局发表的声明,题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人伪造47号公告的声明”,全文如下:
近日有人盗用国家税务总局名义,对外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2011年47号)”并做解读。该文及解读内容在媒体刊登后,严重误导了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从未发过该文件及解读稿,此文件及解读稿系伪造。国家税务总局将依法行使追究伪造公文者法律责任的权力。
特此声明。
声明中最重要信息,是明确表示“47号文”及其相关解读稿均为伪造。那么,这份“47号文”到底从何而来?
记者昨日多次致电国家税务总局,相关宣传部门电话一直没有接听,截至昨夜发稿前,也未有人作出进一步回应。
记者进而追踪“47号文”的最早出处。对于这份文件的报道与解读,自8月13日起全国多家媒体均有涉及,而最早一篇,多指向8月13日某媒体在其当天A10版的一篇题为《年终奖个税计税方式将修改 避免多发1元个税多缴2万》的报道。
文中,记者明确:昨日(12日)获悉,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制定并发布了“47号文”,并多次采取“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国家税务总局解释”字样进行解读,并举例明确写道,该公告不仅根据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对税率表作了修改,还对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法进行修订,进而提出年终奖计税的两种新算法……表示可依此避免 “年终奖越多、税后所得越少”、“多发1元,个税多缴2万”等问题。
是记者杜撰了“47号文”?记者的消息又来自哪里?本报昨辗转联系到该文记者何小姐,但她在电话中表示,“今天已经被这个事情烦很久了,我不想再回应。想了解什么,明天再说……”
是否另有隐情?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是,“47号文”的全文内容,始终并没有权威媒体全文转载,在网上唯一记载其全部内容的,是在有的个人博客及开心网转帖中。而在13日当天,本报财经记者也曾在看到此文后联系上海国税局,相关人士告知上海并未收到“47号文”,并表示这类文件一般皆首先在国税总局网站上权威发布,但记者当天在总局网站上始终未找到该文件。
还有篇时间相近且被广泛提及的,是新华社13日下午发出的一篇文章,题为《新税法与原税法如何衔接?——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解答执行新个人所得税法三大问题》,该文第二天被多家媒体编辑报道,有媒体将其标题改写为“年终奖分摊至月计征个税”等,形式与此前某媒体相关报道颇为类似,亦成为14日、15日多家媒体报道的来源之一。
但记者昨日联系新华社该文的作者之一侯雪静,她表示:“其实我们这篇文章依据的是国税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是2011年第46号文,这点文章开头就提出了。有关47号文我也没听说过。13日当天采访时,我们也没有注意某地的相关报道。不过我保证,我们这篇文章中的内容,都经过国家税务总局相关部门审定,内容绝对没问题。”
侯雪静表示之后再没有做过相关报道,但在8月14日,新华网与全国部分晚报却刊登了一篇报道,然而这次提及的是“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关于修订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如果仔细看就会发现,这个名称与上述两个公告全称都不一样……
越发扑朔迷离了?
所谓“47号文”到底说了什么
十多家媒体转载报道,但终被国税总局明确证伪的“47号文”,同样引起了广泛好奇,这份“47号文”到底写了些啥?
从网上的转载中,记者找到了这份“47号文”。文件可谓相当“规整”,全文共21条,约8000字,正文后还附带了一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 《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说明”。
纵览全文,其最引人注目之处与媒体之前的报道无异,几乎都聚焦在年终奖等一次性所得收入的计税方式上。依据这份附带的“说明”,这份“47号文”的初衷,就是因为“全年一次性奖金所得在征税中存在一些问题”,“按照国税发[2005]9号文件中的计算公式,会出现应纳税所得额越多,税后所得越少的现象”,“违背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基本原则”。
“按照国家现行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一般将个人的收入分为月收入与一次性收入两种,分别计算。现行计税方法在计算个人每月应缴税额上没有问题,值得注意的是年终奖等一次性收入。”上海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专家表示,当自己上周末看到某地媒体的报道时,特意计算了自己去年的收入与缴税额,发现文中提到的问题的确存在。
据介绍,针对工资薪金,我国目前采用的是超额累进税率,为简化计算应纳税额,特别引入了一个“速算扣除数”的概念,这个简化算法在计算年终奖时就出现了问题,因为目前的年终奖个税计算方法是,先将年终奖除以12,以得出的商确定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再按规定计税。
“现行的计算方法确实可能造成税后分配的问题。”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管理学院教授、中国税务协会理事胡怡建为此特别举例说明:
依即将施行的新税率计算,A的年终奖为18000,则其月平均奖金为18000/12=1500元,所对应的新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为3%和0,那么其应缴年终奖个税为18000×3%-0=540元,A最终拿到的奖金为17460元;B的年终奖为18012元,月平均奖金为18012/12=1501元,所对应新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为10%和105元,其应缴税为18012×10%-105=1696元,B最终拿到的奖金为16316元。也就是说,B的年终奖多,但B最终却比A少拿了1144元。
胡怡建说:“其中原因,就在于A和B奖金所对应的税率,正好处3%和10%的临界点上下,而依据目前的计算方法,每到一个税率的临界点都会出现类似的问题。”
有意思的是,对于这点,所谓的“47号文”恰好做出了修订。该文中明确提出了对年终奖的两种全新算法——
一种是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然后以其商数及适用税率计算出应纳税额后,再乘以12个月,即为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应纳税额;另一种是按照适用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税率表,直接计算应纳税额。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胡怡建教授表示:“这个伪造的方案中的计算方法把年终奖总额平摊到12个月,然后按月计税,倒是有效缓解了临界点的矛盾。”
胡教授依旧以A和B的例子来说明:按照伪造的方案计算,A最终需要纳税:(18000/12×3%-0)×12=540元,B需要纳税(18012/12×10%-105)×12=541.2元,A最终拿17460元,B拿17470.8元。“这和他们的税前奖金是相对应的。”胡教授说。
“真是计划赶不上变化。一看到某地媒体的报道,我就仔细算了算自己的。”一位市民告诉记者,“我们正想知道,这份文件究竟是真是假呢……”
所谓“47号文”也会带来新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发表的声明中表示,将依法行使追究伪造公文者法律责任的权力。
昨日记者咨询相关法律界人士,上海申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杨邹华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明确规定:伪造、变造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本次事件相应具体行为来分析,杨律师说,如果其相关行为确实业已造成上述伪造信息大规模传播,并导致大量公众误信,影响范围波及全国,“因此,这种行为或已满足上述条款中关于情节严重之相应情况。”
当然,除了法律问题外,伪造的“47号文”也并非完美无缺。
“虽然伪造方案看起来解决了现有计算方法的缺陷,但它也会带来新问题。”胡怡建教授表示,一是极大削弱了国家现有的税收力度,现行计算个税方法是将年终奖当做第13个月的工资来征税,而年终奖往往金额较大,对应税率也高,税收幅度较大。正如之前所说,伪造方案把年终奖平摊到12个月中,使得计税的基数降低,税收也有较大幅度的下降。依两种计算方法计算结果可看出:依目前计算方法B要缴税1696元,而按照伪造文件中的计算方案B只要缴税541元,1696-541=1155元,正好是速算扣除数105的11倍。伪造方案中的计算方法无疑会大大减少国家税收。
其次,伪造方案的计算方法还可能形成逃税漏税的空间。由于年终奖金所对应的税收大幅下降,那么不法分子可能会故意降报低月收入的数额,把原本属于月收入的部分,甚至别的盈利所得归入年终奖的计算部分,借着年终奖对应的低廉税收,逃避原应上缴的税收额。因此看似合理的伪造方案也隐藏着不少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