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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预付费卡退余额将有明白账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08-26 16:38 来源: 法制晚报

  北京工商发布《北京市消费类预付费服务交易合同行为指引》 明确预付费卡余额退款标准

  本报讯 (记者 孙宇) 办卡容易退卡难、退卡时消费者还得倒找钱……以后,在预付费卡消费中出现的这些问题将得以解决。

  经过一年多的调研和征集意见,北京市工商局昨天下午正式发布《北京市消费类预付费服务交易合同行为指引》(以下简称《指引》),9月1日起试行。

  记者了解到,近年来消费者对预付费卡投诉居高不下,仅去年全市就受理相关投诉1871件,预付费交易领域纠纷,不仅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也破坏了相关行业正常经营竞争秩序。

  针对预付费卡消费现状,《指引》出台后解决了二十二项问题,适用于本市休闲健身娱乐、理发及美容保健、汽车清洗及保养、洗染、洗浴等五大行业。

  该《指引》明确规定了消费者购卡后7天内无消费可全额退款、记名计次储值卡不得设有效期等。此外,《指引》首次明确了在经营者违规情况下预付费卡余额退款标准,大大消除了消费者办卡容易退卡难的后顾之忧。

  退款方式解读

  方式一

  双方约定消费者享受单次服务价格优惠的,已消费金额应当按照约定的优惠价格计算。

  解读:这个方式适用于通常意义上的折扣优惠。

  例如某消费者购买1000元储值卡一张,原价单次消费100元/次,持卡后消费50元/次。如消费3次后经营者违约需解除合同,扣费标准为50元/次×3=150元,扣费后应向消费者返还费用1000-150=850元。

  方式二

  双方约定消费者享受明确的赠送金额或服务项目的,单次服务价格的优惠折扣率为:

  预付费用总额/(赠送金额或赠送服务的折算金额+预付费用总额)×100%

  解读:该公式适用于通常意义上的买赠优惠。

  例如某消费者购买1000元储值卡一张,经营者赠送200元或赠送价值200元的服务,单次消费价格100元/次未发生变化。消费3次后经营者违约需解除合同,退费时需要先按照赠送的价值折算出实际的单次消费折扣率,1000元/(1000+200元)×100%=83.33%。

  即算上赠送价值,消费者实际享受到了按单价83.33%标准计价的优惠,返还金额为1000元-100元/次×3×83.33%=750.01元。

  方式三

  双方约定消费者在有效期限内不限次享受服务的,已消费金额计算方式为:

  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天数

  有效期限内天数

  ×100%×预付费用总额

  解读:该公式适用于通常意义上的健身年卡等会员时效卡消费。某消费者办理1000元健身年卡一张,一年内不限消费次数。消费3个月后经营者违约需解除合同,扣费标准为:

  3/12×100%×1000元=250元,返还金额为1000-250=750元。

  而在以往,预付费卡退卡往往被“卡”,经营者不是处处刁难不给退,就是在退还余额时按照有利于自己的标准,因此出现过消费者退卡还得倒找钱的闹剧。今后有了如此详细的余额退还办法,消费者的利益就有保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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