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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向公检机关举报康菲犯法 建议启动刑事调查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09-07 01:30 来源: 每日经济新闻

  每经记者 喻春来 发自北京

  康菲石油或将被刑事调查。

  9月5日,北京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贾方义以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在蓬莱19-3油田漏油事故中有明显的违规操作,后果特别严重为由,向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检察院递交举报信,同时,向国家海洋局发出了一封公开信,建议海洋局要求司法机关启动刑事调查程序。

  不过,目前上述有关机关和部门还没有就此事做出回应和反馈。

  举报者:启动刑事调查合理

  国家海洋局已认定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属责任事故:由于作业者回注增压作业不正确,注采比失调,破坏了地层和断层的稳定性,形成窜流通道,因此发生海底溢油。

  康菲石油昨日(6日)公告称,当天早晨的溢油是由于蓬勃号浮式生产储油船(FPSO)提前打开泄压阀,导致约含2升油气混合物的污水溢入海中。康菲已经关闭了泄压阀,制止了污水排放,所造成的小片油膜已全部回收。

  贾方义认为,他的举报是有依据的,康菲从违规操作到恶意隐瞒和欺骗,以对中国海洋石油资源掠夺和破坏性开采的方式,放任其所导致的渤海湾环境污染日益扩大,已造成严重的海洋污染事故。

  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可追究责任人刑事责任,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环境法学专家曹明德也认为,关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中称,致使公司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就构成最大损失,此次漏油事件损害十分严重,远超过30万元。

  “为什么没有考虑追究刑事责任呢,这是我感到很奇怪的事情,在BP墨西哥湾漏油事件中刑事调查是非常有威慑力的处罚手段。在渤海漏油事件中为什么不采用?”2010年6月3日,美国司法部就曾针对英国石油公司在墨西哥湾原油泄漏事故启动刑事和民事调查。

  中海油:愿建海洋环境生态基金

  9月1日下午,中海油总公司董事长王宜林会见了来访的康菲石油公司董事长穆怀礼,王宜林作出表态:“我们也愿与康菲公司一起尽快研究建立海洋环境生态基金。”

  早在8月17日,贾方义就曾向青岛海事法院、天津海事法院以及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海油和康菲石油设立100亿元的赔偿基金,进行生态赔偿和生态恢复,不过截至目前尚没有立案。

  “100亿元只是一个很保守的数字,环境恢复的费用应该远远超过100亿元。”贾方义说道。

  目前,还无法确定中海油所提的海洋环境生态基金的额度以及双方的出资比例。但是,不排除双方以在油田中所占权益比率出资的可能。

  海洋局会否起诉中海油?

  国家海洋局代表国家向康菲索赔一事的律师团已经组建完成。其委托律师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采访时表示,由于已与国家海洋局签定了保密协议,现阶段不方便透露相关细节内容,过几天会公布。对于是否将中海油一同列入被告,贾方义说,“国家海洋局代表国家行使监管国家海洋的权力,而国家授于了作为央企的中海油海洋开采的权力,这种机制,可能他们之间也会很尴尬,海洋局起诉中海油这事很悬。”

  由于中海油占蓬莱19-3油田51%的权益。中国之前关于国内油气开发的法律法规主要是《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该条例确立的架构偏重行政管理,对民事责任涉及很少。如果进入到民事责任阶段,就会存在很大的活动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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