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光裕内幕交易索赔案开庭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09-07 06:30 来源: 深圳商报□ 深圳商报记者 钟国斌
昨日上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黄光裕内幕交易案引发的首起民事赔偿案,原告股民李某当天到庭参加诉讼。由于原告律师在法庭上提起新的诉讼请求,法院宣布休庭进行合议。上午的庭审仅进行了半个小时,法院何时再次开庭时间未定。
原告律师张远忠昨日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新的诉讼请求增加了两项交易,索赔金额将由目前的155元增加至几十万元。在回答记者为什么开庭当天临时增加新诉讼请求时,张远忠表示原告李某有新证据。
内幕交易民事索赔首次立案
2010年5月1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黄光裕犯内幕交易罪、非法经营罪和单位行贿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亿元,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亿元。在黄光裕内幕交易罪终审宣判后,股民李某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诉状,请求法院判决黄光裕、杜鹃等内幕交易责任人赔偿自己的损失。
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纠纷长期不予立案,此次立案在国内尚属首次。此类案件的难点在于股民损失难以计算。在开庭前的诉讼请求中,李某索赔155元。张远忠介绍,这是根据原告在操作中的实际损失来计算的。
据原告起诉书显示,原告李先生于2007年6月13日,以每股10.39元购买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500股,总金额人民币5195元,并于2007年6月15日把上述股票以每股10.08元全部卖出,卖出5040元,共损失155元。
原告认为,其善意出卖股票的行为,与黄光裕、杜鹃等人购买股票的行为,是同一时间的反向交易,其损失与黄光裕、杜鹃的内幕交易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55元及相应利息、印花税,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告律师张远忠表示,由于被告的内幕交易行为,致使原告做了一些不适当交易,加大了原告的交易成本,成本体现在佣金损失和印花税损失,6月15日之前的佣金损失为98.15元,印花税损失为147.23元。
原告临时追加两项诉讼请求
原告律师张远忠在法庭上陈诉了上述关于索赔佣金和印花税方面的证据和具体金额,并要追加原告李某2007年8月13日至9月27日和2008年5月至11月的股票交易损失诉讼请求。
张远忠表示,新增加的诉讼请求将不再简单按照实际损失值来计算,而是以可得利益损失来计算,包括投资差额损失和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印花税、利息之和。张远忠告诉记者,拟追加的两次股票交易诉讼索赔额高达数十万元。对此,被告方的代理律师认为,原告方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是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后提交的,对原告追加的诉讼请求和证据均不认可,法院宣布休庭进行合议,需要评议同意还是驳回原告追加索赔额的诉讼请求。
法院会不会受理原告新的诉讼请求?什么时间法院会再次开庭呢?原告代理律师张远忠昨日对记者表示,法院会不会受理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本人不作评论,法院休庭后什么时间再次开庭则要等法院通知,并让记者关注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网站相关消息。
证券维权知名律师郑名伟则表示,原告李某追加的两个诉讼请求法院会受理。
对于外界批评张远忠借该案炒作自己,对此,张远忠表示,如果这种炒作能够使更多的人来关注内幕交易对股民造成的伤害,能够帮助更多股民讨回自己的损失,他觉得这种炒作越多越好。
众多投资者或将提起索赔
张远忠昨日透露,除了此次的原告李某,还有几十名股民希望由他来代理民事赔偿案。但由于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在国内缺少实践经验,这次开庭出于诉讼技巧的考虑,没有选择集体诉讼的方式,而是以个人诉讼来试水。
业内人士分析指出,黄光裕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一旦败诉,黄光裕还可能面临众多投资者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其赔偿数额有可能会高达数亿元。
公开资料显示,在黄光裕实施内幕交易行为期间,中关村的股民人数多达13万,理论上都可能成为黄光裕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的潜在原告。而多名律师表示已接到很多起索赔咨询,李先生一案若能胜诉可能会引发更多人对黄光裕的起诉。
证券维权知名律师郑名伟表示,目前他已代理了十多名股民诉黄光裕内幕交易民事索赔,但目前还没有正式向法院立案。因为迄今为止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无司法解释,比如哪些损失可以向被告索赔?哪些损失不在索赔计算之列?司法和实践都还没有一个明确标准。准备等李某诉黄光裕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结果出来后,再代理股民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