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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9月收入按2000元起征 地税局称系填报问题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09-15 15:06 来源: 金羊网-羊城晚报

  9月收入按2000元起征?

  深圳地税局解释:这是填报问题,应注意“所得期间”填写

  羊城晚报讯 记者蒋佳元报道:9月13日,羊城晚报接到读者吕小姐报料称,其公司本月发放8月工资,但在深圳市地税局系统申报个人所得税时,显示的统一扣除标准仍为2000元。而如果将系统中自动生成的报税月份(8月)改为9月,则统一扣除标准变为3500元。对此,深圳市地税局相关人士回复称,这样调整不会影响今后申报征收。

  这位负责人称,“工资、薪金所得”按月计征应缴税款,在正常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在9月份申报的税款,仍属于纳税人在8月份取得的所得,税款所属期应填写为“2011年8月”,系统自动按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2000元)和税率表计算税额。据该负责人介绍,“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个税遵循收付实现制的原则,其税款所属期是指纳税人应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例如:国内人员2011年8月工资如果于9月实际取得,按税法规定应当由扣缴义务人在次月(即10月)15日内进行代扣代缴申报,填写税款所属期为“2011年9月”,系统将自动按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3500元)和税率表计算税额。

  对于吕小姐所担心的8月份没有报税记录问题,深圳市地税局8月30日曾发布相关通知提醒,“所得期间(税款所属期)”的填写应遵守个人所得税收付实现制的原则。例如:国内人员2011年8月份工资于9月发放,按税法规定应在次月(10月)申报,此时应填写“所得期间”为“201109”,系统就会按3500元减除费用和新7级累进税率表计算工薪所得应纳税款;如果上述扣缴单位在9月份提前申报时,将“所得期间”错填为“201108”,会造成系统仍按2000元减除费用和旧9级累进税率表计税。

  对未按照上述收付实现制原则申报的扣缴单位,今后应当依法调整。在地税信息系统缺少“201108”所属期的申报数据,并不影响今后申报征收。

  该“通知”特别提醒,对于使用网上报税系统代扣代收税款(支付个人收入)明细申报模块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扣缴单位,可以在2011年9月提前申报所属期为“201109”的扣缴税款(注:正常应在10月申报),但在申报前,应在申报界面下载填写最新的明细数据导入EXCEL模板;对于使用总局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扣缴单位,在将代扣代缴系统升级到1.2.04版本后,可以在9月份按3500元减除费用和新7级累进税率表提前填写“201109”所属期的支付收入明细表,但必须等到10月份才能进行申报和缴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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