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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车险将推直销 保费有望下降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09-26 18:12 来源: 天津网-每日新报

  日前,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实行5年的全国商业车险费率统一制定模式有可能终止,差别化产品开发机制有望打破车险条款单一、费率一致等现状。而对于附加费上限的明确和更多直销模式的开放,也将使保费下降成为可能。

  多数公司有望自订费率

  据了解,当前各家保险公司的商业车险产品,基本都是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拟定的三款车险条款、费率中选用其一,而协会拟定的这三款车险产品,本身差别也不太大,因此不同保险公司销售的车险产品条款非常类似,费率也相差无几。

  此次征求意见稿仍规定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研究拟订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机动车辆参考折旧系数和车型数据库,供保险公司参考、使用。保险公司可以参考或使用协会条款拟订本公司的商业车险条款,并使用行业参考纯损失率拟订本公司的商业车险费率。

  但同时,征求意见稿也表示,在内控制度、公司治理、偿付能力、财务指标、数据基础和组织团队等方面符合要求的保险公司,可根据自有数据独立拟订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

  对于其中“上年度承保辆数达到30万辆以上”的要求,保监会人士表示,车险经营的基础是大数法则,车险条款费率的拟订需要以一定的风险数据为依据,历史数据越充分、准确、完整,产品设计和定价的基础就越科学、合理、稳定。而本市保险行业协会人士表示,这个标准并不是特别高,多数保险公司都有望达标。

  推广直销模式让利于民

  近年来,与传统车险相比较,越来越多的车主倾向于选择有特别费率优惠的电话车险,因为这样既可以享受与传统车险相同的理赔服务,又可以节省大约15%的保费支出。而在今后,保险公司可能会更多地采用电话、网络等直销模式销售车险产品,将原先支付给中介机构的代理费用节省下来,让利给消费者。

  此次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保险公司拟订商业车险费率,原则上预定附加费用率不得超过35%。保险公司可以根据电话、网络、门店等不同的销售渠道,拟订不同的附加费用率水平。

  据了解,所谓“附加费用”,就是保险公司的各种经营、销售费用,支付给中介机构的代理费就包括其中。以往保险公司为了争取中介机构的销售支持,常常会向其支付相当可观的代理费,甚至为此引发“恶性竞争”,导致理赔服务质量无法保证。现在保监会对“附加费用率”作出上限规定,保险公司就会倾向于开发直销渠道降低销售成本,从而也使得保费下降成为可能。

  “免责条款”须要特别注明

  保险条款往往繁多复杂,有的车主虽然已经多年投保,却从未认真阅读过车险条款,因而对于条款中各种“免赔”条件并不清楚,这样理赔时就可能遇到麻烦。此次征求意见稿特别规定车险条款中要增加“责任免除特别提示”,以引起车主注意。

  征求意见稿规定,订立商业车险合同,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保险条款,条款应包括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金额确定方式和保险金赔偿办法四个部分。保险公司应当在投保单首页最显著的位置,用红色四号以上字体增加“责任免除特别提示”,对保险条款中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还应提示投保人在投保单“责任免除特别提示”下手书“经保险人明确说明,本人已了解责任免除条款的内容”并签名。

  此外,商业车险条款还应设置适当的免赔额和免赔率。因第三者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而不得通过放弃代位求偿权的方式拒绝履行保险责任。

  新报记者 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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