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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允诺成空头支票 企业状告地方政府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0-19 15:16 来源: 法制日报

  由于不满政府当年在招商引资时所作的承诺没有兑现,江西省南昌市一家公司一连向当地法院递交了多份行政诉讼状,诉讼对象包括南昌市政府、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等多家当地政府部门。

  《法制日报》记者获悉,目前上述行政诉讼尚处于立案审查阶段,在各地普遍大力推进招商引资工作的浪潮中,行政允诺的法定职责问题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200亩土地未到位

  江西鸿源数显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向记者介绍,应南昌当地政府之邀,以其LCOS项目共同申请国家高科技示范项目,当地政府承诺对该项目的实施给予各项支持。

  为支持项目发展,2003年7月18日,中共南昌市委办公厅市财经领导小组第八次会议决定,鸿源公司需要红谷滩新区的200亩研发及生活配套用地问题,由市土地管理部门从红谷滩新区划拨给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再由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按照支持、规范的要求,提供给企业,鸿源公司取得土地后,必须按文件精神不得变更用地性质,不得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200亩用地的选址,要按照在服从市里整体规划的前提下,尽可能满足企业需要的原则确定。

  在协议签订后,约120亩的生活设施配套用地于2006年1月23日通过出让程序落实,剩余80亩的研发用地一直没有落实。为此,鸿源公司提出,将凤凰洲C-6、C-7、C-15地块出让给原告,补足原已承诺的研发用地数量。

  鸿源公司称,2006年11月1日,南昌市政府有关负责人组织市规划局、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红谷滩新区、市国土局等部门人员就江西鸿源数显科技有限公司重组合作有关问题召开会议。2007年1月31日,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向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红谷滩新区等部门下发会议纪要明确,会议纪要内容市政府已经同意,请各单位认真照此执行:关于江西鸿源数显科技有限公司 LCOS 项目配套建设用地问题,会议明确,红谷滩新区要抓紧C6、C7、C15宗地的报批工作,在满足绿化、消防站建设用地后,三宗地块的剩余部分作为该项目的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并依规办理有关手续。

  但在上述会议纪要下发后,南昌市政府和南昌市经济开发权管委会并未尽责履行义务,办理手续,补足曾承诺的研发用地。

  5000万资金成画饼

  除了土地之外,鸿源公司还认为,政府当初承诺的资金没有到位。

  据介绍,2002年7月29日,南昌市计委向江西省计委提交《关于呈报江西鸿源数显科技有限公司〈LCOS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该立项报告记载:项目总投资19985万元,资金来源是:公司自筹6985万元,地方配套5000万元,银行贷款8000万元。

  2003年3月15日,原国家计委向江西省计委下发《国家计委关于江西鸿源数显科技有限公司液晶覆硅(LCOS)数字显示芯片封装及光学引擎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原告项目正式批准立项。

  鸿源公司称,项目开始实施,公司曾多次向相关部门请求落实配套资金,各级政府也承诺尽快落实。

  2007年1月24日,南昌市政府有关负责人主持召开鸿源数显LCOS项目有关问题协调会。

  记者从此次会议形成的《关于鸿源数显LCOS项目有关问题协调会议纪要》中看到这样的表述:“为进一步支持鸿源数显LCOS项目做大做强,市政府将依法依规全力给予支持,按照国家发改委(原国家计委)批复文件要求,地方政府配套5000万元资金,市政府将尽快落实到位。”

  此次会议还明确,南昌市政府对江西鸿源公司LCOS项目的配套资金由市财政局拨付给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支付给江西鸿源公司。

  但上述资金也一直没有落实。

  行政允诺应视为职责

  事实上,上述问题在全国各地的招商引资工作中时有出现,一些地方政府也正在积极规范这类行为。

  2008年11月27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重庆市促进开放条例》中明确规定,“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招商引资政策对投资者承诺的重大事项,可以书面形式约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未兑现承诺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北京律师马维国向《法制日报》记者分析,行政允诺的性质类似于民法上之要约,系行政主体为自身设定的一种义务。从“允诺禁反言”的原则判断,该允诺应视为行政主体的一种职责,一旦行政相对人的行为符合行政允诺的条件,行政主体应兑现该允诺,否则构成不履行职责。另外从相对人的信赖利益保护和合同制度的原理看,行政主体也应兑现该允诺。故对于自身允诺的履行构成行政主体应当履行的职责之一,其应属人民法院司法审查的范围。

  马维国进一步指出,不兑现行政允诺,既与政府诚信原则相违背,在某些情况下也不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更为下一步工作的其他政府允诺无人“喝彩”埋下了隐患。因此,在对行政允诺行为进行审查的时候应更多地顾及到合理性问题。

  案意点击

  为鼓励招商引资而作出各种承诺,但在引资完成后却拒绝兑现。近年来,在各级政府大力提倡招商引资的背景下,因行政允诺行为引发的争议逐渐增多。如何处理此类新类型纠纷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面临的一个新课题。

  行政允诺行为作为一种柔性的行政行为模式,顺应了构建服务型政府及和谐社会的时代需要,和中国传统的“一诺千金”的精神也是相吻合的。允诺后却不兑现,表面上看受害的是那些被“骗”进门的企业,实际上对政府而言却潜伏着“失信于民”的巨大伤害。因此,面对行政允诺行为及行政允诺纠纷增多的现状,对其立法规范十分必要,这同时也是解决问题的最终渠道。至少,在总结地方形成的惯例及经验的基础上,可先行制定相关地方性法规进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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