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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公租房12月起允许外来工作人员申请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0-19 16:12 来源: 新浪财经

  新浪财经讯 北京市今日下发《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通知》,将外来稳定务工人员纳入供应范围,明确公租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三年最长不超过5年,租金可按月季年收取。如果承租人拖欠租金,产权单位可通报其单位按规定划扣,并将于12月1日起执行。

  公租房覆盖三类人员

  《通知》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包括三类人员:一是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轮候家庭;二是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万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万元(含)以下;三是外省市来京连续稳定工作一定年限、能提供相应证明且在本市均无住房的人员。

  《通知》称,具体年限等条件由各区县自行确定,产业园区为引进人才和园区就业人员解决住房困难,其供应对象具体条件自行确定。

  租金水平略低于市场水平

  按照“市场定价、分档补贴、租补分离”原则,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考虑项目建设、运营和管理成本,按照略低于同地段、同类型住房的市场租金水平确定。

  对于符合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申请条件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市、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家庭提出的租金补贴申请给予租金补贴。补贴对象、标准根据承租家庭收入水平、家庭人口及保障面积标准等因素确定。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租金补贴单独核算,承租家庭交纳租金后,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再依照相关规定向承租家庭发放租金补贴。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可提取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用于交纳租金。

  租赁合同最长不超过5年

  《通知》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由双方约定,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租金可以按月、季或年收取,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承租人拖欠租金或其他费用的,产权单位可以通报其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扣。

  如果承租家庭的家庭成员购买、受赠、继承或者租赁其他住房后,住房情况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合同期满后,承租人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向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复核仍符合规定条件的,产权单位办理续租手续;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不再续租,承租人应当退出住房。

  承租人改变房屋用途、结构,转租转借她人,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承租人骗租,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已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收回房屋。

  政策支持

  对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通知》明确了政府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一是廉租房与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资金统筹使用;二是优先安排储备土地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住宅用地中配建保障性住房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0%,且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三是按照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四是争取公积金贷款、商业银行贷款、信托资金、发行债券等,拓宽融资渠道。

  影响分析

  北京中原地产(微博)市场研究总监张大伟分析称,《通知》将公租房制度化、扩大化,增加了对其扶持力度、完善了退出机制。

  他认为,一、对房租的影响:1、政府手中直接可以有参与市场交易的租赁房源,可以直接拉低区域租赁均价,公租房价格也对区域租金由直接的示范作用。2:公租房保障对象包含了外地之前需要租房的人群,稀释了普通租赁市场的需求。

  二对房价的影响:公租房的建设也可以解决了部分刚性需求,而且目前楼市调控肯定有比较明显的心理影响。限购抑制住了投资投机需求,公租房等保障房缓解了刚性需求,市场有更大空间期待房价回调。

  北京市从2009年开始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计划“十二五”期间建设收购公租房30万套以上,占公开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60%。今年开工建设公共租赁住房6万套。中关村园区、亦庄开发区5000余套公租房竣工并开始启动配租,年内全市将实现配租1万户以上。(丁蕊  发自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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