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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损险新规打击高保低赔 保护消费者利益成重要原则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0-25 13:17 来源: 大河网-河南商报

  新车险费率规定将出台,会调整车辆损失险承保、理赔方式,充分保护消费者利益

  河南商报记者 郭璐

  当车险“霸王条款”、“高保低陪”等的指责声不绝于耳时,监管机构更加坚定了实施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的决心。从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规定来看,保护消费者利益成为这次条款修订的重要原则。

  现象:“高保低赔”成行业共性

  “给一辆新车上保险,需要按照车辆新车购置价格进行投保,而投保车辆发生整车被盗或发生事故后造成全车损失时,保险公司只能按照车辆现行实际价值进行赔偿。”这就是行业里的“高保低赔”现象。

  不过,一旦新的《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下称“示范条款”)出台后,将规定车损险保额应按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而所谓车辆的实际价值则首次明确为由“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协商确定”。

  对此,华泰财险河南分公司负责人解释,以前的条款,无论车辆使用多久,发生部分损失时,保险公司都会按照使用新配件进行修复,因此投保时就应该按照新车价格投保;而如果是全损,根据保险补偿原则,投保人不获利,赔付就应按车辆实际价值赔付,以防范道德风险。

  “新的车险费率规定出来后,让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双方处在一个对等的条件下,协商着来做,是利于保险消费者的。”华泰财险河南分公司负责人表示。

  对策:监管部门拟出行业规范

  上面提到的新规,就是10月20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下称“中保协”)就《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而正式的示范条款及相匹配的车险费率将有望在年底前公布。

  采访中,多数业内人士认为,实施有条件的商业车险费率和条款市场化,保险企业自行制定费率标准,将促进行业竞争,也有利于满足投保人多样化的保险需求。

  “‘示范条款’里把保险责任进一步扩大,在发生第三方责任的车损失,保险公司需先行赔付、主险责任增加以及以前有争议的免除责任中,都进行了修订,这些都体现了监管部门要尽最大可能保护投保人利益,规范行业发展的决心。”平安财险河南分公司一位负责人表示。

  对此,华泰财险河南分公司负责人表示,此次的“示范条款”有一定的合理性,能规避客户对先前条款的质疑,而且更加方便保险公司操作。同时,他还表示,如果新的车险费率规定出台,行业间的竞争也是正常情况。

  “同样的评估,同样的风险几率下,各家公司给出的价格不会差很多,虽然每个公司的运作成本不一样,但只要不是恶意地赚取保费,用的是同样的理赔规则,就不会有太大的出入。”

  分析:新规执行较难仍需努力

  早在2003年初,全国财险公司就开始实行由各公司自主开发厘定的车险条款费率,由此也引发了大规模的恶性竞争,直至2006年7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了A、B、C三套商业车险条款,保险公司根据自身需要选择使用。同时,为遏制价格战,监管部门还下达了车险优惠不得低于7折的限折令。至此,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宣告失败。

  今年,监管部门再次拿车险费率改革说事,对此也有不少保险业内人士给出了自己的看法。

  “如何定价本来就是保险公司的事儿,这样才是参与市场化竞争,但是如果执行起来会有一定的难度。”一家以车险销售为主的财险公司负责人表示,“目前中国车险市场还不到适应费率市场化改革的阶段。改革会给公司经营造成压力,一方面是价格下调成本倒逼压力,另一方面短期内市场环境和公司经营状况可能恶化。”

  “监管机构并不希望改革引发较大的费率波动,但希望通过修订条款及费率,进一步引入与人相关的风险因子,通过信息平台的建设,实现对于不同风险水平消费者的差别费率,突出费率机制的公平性,而不是一味地费率下降或者因为扩大了保险责任而过多地提高费率。”中保协一位人士在采访中表示。

  对此,华泰财险河南分公司负责人也谈到,家财险在费率改革方面已经有成功的案例,所以车险费率改革应该也不是难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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