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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流动摊贩管理权将下放给地方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0-25 16:36 来源: 北国网-辽沈晚报

  由国务院于今年4月发布的《个体工商户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即将于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对于个体工商户的申请条件作出了一系列调整,取消了在申请环节上对申请者在人数和身份方面的限制,规定营业执照可永久使用(注销或吊销的除外)。

  新《条例》实施后,1987年至今暂行了24年的《暂行条例》将同时废止,这是中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历程中的一件大事。

  日前,辽宁省工商局党组书记、局长李铁民就新《条例》的有关问题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新《条例》的实施,体现了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的意图,进一步保护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新《条例》的字句间,体现出国家对于个体工商户的态度,从监管逐渐转变为鼓励和扶持。

  记者了解到,截至2011年9月30日,全省经工商部门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数量达到了160.6万户,从业人员358.9万人。新《条例》的实施,将在进一步简化申请流程、减少收费等一系列“松绑”的举动将大大促进个体工商户群体的壮大。

  对流动摊贩管理“松绑”

  一直以来,对流动摊贩的管理一直是各级政府较为头疼的。

  在2009年《个体工商户条例》征求意见阶段,曾有专家提出:应该将流动摊贩纳入到个体工商户群体当中,给流动摊贩“名分”,使其合法化。对于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摊贩,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或者允许的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

  不过,记者注意到:在即将实施的《条例》中,对于流动摊贩是否划归的问题却并未明确说明。

  根据新《条例》第二十九条:没有固定经营场所摊贩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来规定。也就是说,国家将对流动摊贩的管理放权给了各地,由各地视当地流动摊贩的具体情况来定。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管理指导处李处长表示,这一条对于流动摊贩转成个体工商户给予了“放权”。也就是说,“有无固定的经营场所”这一项已经不再是横在流动摊贩转为个体工商户这件事上的最大障碍了。各地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来决定是否让流动摊贩变成个体工商户。目前广东、上海、浙江等全国很多地方,对无经营场所摊贩的管理方式实际都不一样,所以新《条例》授权省级政府根据当地情况制定管理办法,改变过去的“一刀切”做法。

  一直以来,媒体对于各地整治流动商贩过程中的矛盾激化事件的报道不绝于耳。

  对此,李处长认为:现在这个权力“下放”之后,各个政府部门根据自身的条件情况,会量身定制一些具体的规定,对流动商贩的经营应该是放宽的,对缓解社会矛盾有一定的帮助。另外,游商范围的扩大,对地方政府也是未来税源的一种涵养。

  新思维:从重管理到重规范

  省工商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新、旧《条例》从名称上就反映出了一种思维的变化。

  1987年国务院颁布的条例被命名为《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立法体现了“管理”式思维。原《条例》第一条中虽然有“为了指导、帮助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的发展”的内容,但实质强调的是“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监督、管理”。而新《条例》的全名是《个体工商户条例》,体现了立法者从重管理到重规范的新思维。

  在新《条例》的第一条中:“为了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保护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规范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行为,制定本条例。原条例中“监督、管理”措词,让位于“鼓励、支持、保护和规范”等新词。

  工商执照不再设有效期

  另一个与个体从业人员关系密切的条款就是:个体工商户手中的工商执照将不再设有效期,原先工商执照4年有效期的规定被取消。新《条例》还明确规定,登记机关办理个体工商户年度验照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李处长表示:新《条例》对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不再设定有效期,过去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有效期最长为4年,现在取消这一限制,除非企业的营业执照被注销或吊销,企业只要每年正常进行年检就可以了,年检和验照是不收取任何费用的。这一条主要是为个体工商户简化办事手续,减轻经济负担。

  注册资本将不作为登记项

  新《条例》还取消了企业在注册时,需要登记注册资本这项规定。无论你的注册资金是100万,还是1元,都应按照流程进行办理。

  李处长表示,取消登记企业注册资本金,主要是为了降低“准入门槛”,鼓励全民创业,无论企业的规模多大,工商部门都一视同仁。“事实上,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一些职能部门对于企业资质审批需要参照企业的注册资本。但11月1日以后,企业在工商部门登记的时候,可以不登记注册资本一项。那么,这些职能部门设立注册资本门槛的做法也将被抑制,这也是政策的深层次影响。 ”

  “干个体”无从业人数限制

  新《条例》取消了《暂行条例》规定的一些不适当限制,为个体工商户经营发展提供了更加宽松的制度环境。主要包括取消了对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人数的限制,从1人到100人的经营主体,都可以称之为个体工商户。

  李处长表示,这一改变主要是从给个体工商户减负、减少对工商户的限制、简化审批环节等几个方面来考虑的。同时,也是不断发展变化的经济形势的客观要求。

  根据1987年《暂行条例》规定,个体工商户从业人数最多为8个人,由于当时国家对于个体行业的政策还停留在“控制其发展速度”的层面上,因此对个体工商户从业人数也一直有明确的上限。经过20多年的快速发展,我国的经济形势早已发生巨大变化,国家对于个体工商户的发展也由限制转变为鼓励、扶持,“最多8个人”这样的规定已经不适应当前形势。

  李处长表示,在工商部门的实际工作中,“8个人上限”的规定也早已有松动。现在,100人甚至几百人的公司,也可以被称为个体工商户。

  只要“不违法”干啥行业不限制

  新《条例》还放宽了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只要是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入的行业,登记机关都将依法予以登记。

  根据征求意见稿,国家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个体工商户可以从事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制造、交通运输、仓储、邮政业、农林牧渔、文化、建筑、采矿以及居民服务等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禁止其进入的行业。

  李处长介绍:新《条例》取消了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的身份限制,从“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扩大为“有经营能力的公民”。这一转变,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

  1987年的时候,从事个体行业的主要人群就是城镇待业人员和农村村民。而现在,情况发生了巨大变化,公司白领、大学生、海归等从事个体行业的比比皆是,这些人从事的行业也五花八门,不仅有农林牧渔、文化、建筑这些传统行业,更有动漫设计、网络代购、户外墙体画、化妆师等等这些新兴行业。

  这些行业都在现实生活中都存在,并且迅速发展,工商部门在管理过程中也没有作任何限制。很显然,1987年的《暂行条例》已经不适应当前形势,需要改变。  记者 孙哲

  背景数据

  辽宁个体工商户达358.9万人

  国务院1987年发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对我省个体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特别是近几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促进个体经济和私营企业健康发展的工作成效显著。

  截至2011年9月30日,全省经工商部门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数量达到了160.6万户,从业人员358.9万人,注册资金1266.1亿元。户数、从业人数、注册资金分别是1990年的2.9倍、4.3倍、68.8倍;与2005年相比:户数增长26.1%从业人数增长26.9%注册资金增长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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