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发行在即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0-26 11:03 来源: 《财经网》【财经网专稿】记者 叶兰娣 10月25日下午,中国银监会银行监管二部主任肖远企在记者会上表示,已经有一些银行提出了小型微型企业专项金融债的发行申请,银监会将以最快速度审批一些银行发行转项金融债,一两天内即可见到获批银行。
据悉,银监会已于近日发布了《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下称通知),通知是对6月份发布的《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下称“银十条”)的细化。
对于申请发行专项金融债的商业银行,通知表示,其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增速应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应高于上年同期水平;应出具书面承诺,承诺将发行金融债所筹集资金全部用于发放小型微型企业贷款。银监会将结合申请银行的小型微型企业业务发展、贷款质量、专营机构建设、产品及服务创新、战略定位等情况作出审批决定,同时要求各级监管部门对其募集资金的流向进行动态监测和抽样调查。
对于该等金融债,银监会表示,没有规模控制,只要符合相关规定均可发行。“主要是看是不是真心实意来支持小微企业的发展,是不是把这些资金都用在对小微企业的支持上,也要看过往记录,比如,过去做小微企业贷款做的怎么样,比重有多大,市场定位是什么,专营机构建设的效果怎样,产品和服务是不是为小微企业量身定做。”肖远企表示,“总的来说,想要发行专项金融债的银行,其各个方面的资源配置都要紧紧围绕着服务小微企业,发行金融债以后募集的资金也一定要用在对小微企业的支持上。”
通知还进一步细化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机构的放宽准入的标准,要求各银监局在综合评估银行风险管控水平等基础上,对小型微型企业客户比例,和最近六个月月末平均授信余额比例,达到一定标准的商业银行(原则上授信客户数占比东部沿海省份和计划单列市不应低于70%,其他省份应不低于60%),允许其批量筹建同城支行,两次批量申请时间间隔不得少于六个月。
明确小型微型企业贷款风险权重的计算原则,对于符合相关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根据相关规定,在权重法下适用75%的优惠风险权重,在内部评级法下比照零售贷款适用优惠的资本监管要求。此外,通知还要求各级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执行差异化的考核标准,根据各行实际平均不良率适当放宽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为规范商业银行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收费问题,减轻企业财务负担,通知表示,除银团贷款外,商业银行不得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并严格限制对小型微型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
据肖远企介绍,截至2011年8月末,银行业金融机构小企业贷款余额达到10万亿元,占企业贷款余额的29.3%,占全部贷款余额的18.4%;同时,以微型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为服务对象的个人经营性贷款稳步增长。截至2011年8月末,全国个人经营性贷款余额达到4.6万亿元,比年初增长21.2%。
据悉,通知所指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含商业银行向小企业、微型企业发放的贷款及个人经营贷款,企业划分标准按照工信部今年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规定的通知》。
(证券市场周刊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