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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民间借贷调查:市民曾不堪高利贷自杀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1-16 11:04 来源: 法制日报

  调查动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市民陈娟(化名),因无力偿还“滚雪球”式的民间借贷利息,最终选择以跳楼自杀的方式结束生命。

  这一悲剧在乌鲁木齐市引起市民对民间借贷热议。近日,《法制日报》记者通过走访发现,在乌鲁木齐市,“急需钱,找×××”、“无抵押免担保”、“一小时拿到贷款”的贷款小广告随处可见。记者对乌市民间借贷现象进行调查后发现,这种借贷方式游走在法律的边缘,存在很大的风险。

  “我受不了了,没法面对我的家人。”这是陈娟群发给好友的最后一条短信。之后,陈娟跳楼自杀。

  11月4日,记者联系到陈娟的好友管女士,管女士告诉记者,陈娟自杀是因为还不起钱。“陈娟本打算今年年底与男友完婚,但一直没有凑够买房子的钱。今年年初,她向一位‘朋友’借款20万元。但最后不知怎么回事,加上利息和本金就变成了80多万元,陈娟只是一家小企业的工作人员,月薪不过2000元,巨额借款让她选择结束生命”。

  家住乌鲁木齐市邮政公寓的黄玉珍(化名)老人也很烦恼。2008年10月,黄玉珍通过邻居得知,借钱给别人可以获得高收益,她和老伴在了解了具体操作流程后,将家里的30万元存款借给了一家名为“泰宏钢材”的小企业,并签订协议。黄玉珍说,邻居为他们定好了利率,3年后他们可净挣4.5万元。

  可黄玉珍怎么也没想到,2011年10月20日,当她来到这家公司时,却发现公司已经“人间蒸发”,取而代之的是另外一家企业。

  记者了解到,类似这样的民间借贷悲剧,在现实生活中还有不少。

  调查

  民间借贷业务活跃

  11月5日17时,记者来到乌市苏州路高架桥附近的一家贷款公司。走进该公司,记者发现房间里只有两名中年男子。

  “贷款10万元怎么办手续?”记者问。一名男子回答:“你拿公司资产、房产证或汽车抵押,一手交抵押物,一手给现金。”

  “如果贷款一年,利息怎样算?”记者又问。男子回答:“月利息8000元。”记者表示能否少点,该男子说不行。

  随后,记者来到乌市小西门附近,一名男子走上前来对记者说:“换钱吗?”记者问:“能不能贷款?”这名男子表示可以,他向记者介绍,他们公司可以办理无抵押贷款,只是利息比较高,如果贷20万元,一年内还清款项,每个月的利息为9000元,贷款前需交4000元手续费,另外要提前交半年的利息,而且双方不签订合同。

  记者要求查看他们公司的资质与经营许可证,这名男子称:“有钱借就行了,看这些有什么用。”

  通过对贷款公司的调查,记者发现,这些贷款公司一般都会派业务员在街上寻找目标,贷款大都遵循月息结账的方式,利息在7000元到9000元不等。同时,几乎所有的贷款公司都长期办理各类存款、外汇兑现、典当业务。对于更为详细具体的内容,则闭口不谈。

  律师

  监管体系还需完善

  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陈先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一些民间借贷公司收取高额月息,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陈先勇说,由于很多民间借贷都是在公民之间私下进行,初始阶段往往不被他人所知,执法机关也就无法预知会出现哪些情况。待到问题出现后,借贷方往往已是举步维艰,容易引发各种矛盾。

  那么,如何规避非正规贷款?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新疆律师说,首先必须明确民间借贷机构的身份。我国现有的金融体系一直没能给民间借贷一个明确的身份和地位,更没有将其纳入统一的监管体系,希望将其直接纳入统一金融监管的范畴,进行引导和规范。其次,要对民间借贷进行专门的监测。定期采集民间借贷活动的有关数据,及时掌握民间借贷的资金来源、资金投向、利率水平、交易对象等变动情况,为有关部门制定宏观政策提供数据支持。此外,还要建立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民间借贷往往是在亲朋好友之间进行,借贷双方完全基于信用,但借贷资金的总体规模、去向、经营状况等信息不透明。因此,有必要要求企业或个人按照规定披露财务状况、资金的用途、运营效益等情况,让贷款人及时了解相关信息,提高投资者风险识别、判断能力。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法官李艳丽说,在进行民间借贷时,当事人应注意签订书面合同。民间借贷大多以“借据”的形式代表合同,但由于借据过于简单,容易产生纠纷。因此,借贷双方最好签订书面借贷合同,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是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在此期间,债权人必须向借款人要求还款,主张债权,因为两年之后,法律对其债权就不保护了。

  更正:本报11月12日《媒体行为不慎或致报道对象权益受损》一文中,“个别媒体未经被害人统一……涉嫌侵犯被害人的主债权”应为“个别媒体未经被害人同意……涉嫌侵犯被害人的住宅权”。特此更正,并向读者致歉。

  (记者 潘从武 梁建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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