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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细则有待规范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1-18 21:50 来源: 中国联合商报

  ■CUBN记者 陈文喜 北京报道

  近年来,个人之间、个人与一些公司、组织之间的民间借贷,如雨后春笋般发展起来。特别是今年以来,存款准备金率一再上调,银行银根紧缩,导致民间融资市场暗流涌动。

  一方面,众多缺少资金的中小企业急需救急;另一方面,负利时代促使市民不甘心把钱存入银行,而是转向民间借贷市场,通过民间互助式借贷、贷款中介等方式参与民间借贷获取高利。

  “你很难不受它的诱惑!再傻的人也能算清这笔账:10万存入银行一个月的活期利息才42元,一年定期才3500元。而放高利贷最少也能拿到2分利,也就是每月利息收入2000元。两下对比,你还会选择把钱放在银行吗?”在一家投资公司,业内人士老张向记者分析了众多百姓介入民间借贷所受到的利益诱惑。

  然而,高额利息的“诱惑”背后存在着巨大的风险。眼下,一些民间借贷链条已变得极为复杂,中间环节增多。个别放贷者更是存在“补窟窿”行为,使部分资金在民间借贷链条内循环,这些环节推高了融资成本。

  “民间有句俗语叫‘利大摧本儿’。你想想,一个企业做什么能有这么大利?现在民间借贷年利率最低是24%,但是,大多数中小企业的年毛利润率在15%左右,有的不到10%。企业盈利不足以偿还民间借贷高息,其风险显而易见。”在王某自己看来,民间借贷利息过高,企业借贷犹如饮鸩止渴。因此作为职业放贷人的王某,也深感到来自两方的压力:一方面,放进钱的散户有时会突然要求提前抽走,让他一下子难以应对;另一方面,选择投入资金的项目是否可靠,放出去的钱到底安不安全,也让他处于高压之下。

  重压之下,谁能挺得住成为一个问号。记者了解到,如今借钱人开始“跑路”的状况也曾发生过,业内人士也隐隐感受到了其中的危险信号。在满足了许多人急需资金要求的同时,民间借贷活动处于无序和自主发展中,存在许多亟须规范的问题。

  张某于2006年8月向亓某借款100000元,当时张某给亓某立下借据,约定“月息一分”。然而到期还款计算利息时,二人却发生纠纷,亓某要求按每元每月一分计算,而王某却说按每元每年一分计算。二人为此闹上法庭,2009年法庭依法作出判决,责令王某偿还亓某借款本金,并自借款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判决生效为止。

  除利息外,在还款时间上也存在约定不明的问题。民间借贷往往发生在熟人之间,借贷双方不好意思斤斤计较,有的直接就写“年底还清”,也不写是哪一年的年底;有的写“秋后还清”,没有具体的期限,理解起来容易发生歧义。

  导致民间借贷纠纷的,还有一个原因就是“君子协议”了,有些出借人认为借贷不会出现问题,就不让借款人写借据,当借款人不还款时出借人无法起诉;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借款人将款还给出借人时,嘱咐出借人将借据撕毁,而出借人由于某种原因没有照办,最后竟惹出一场官司。

  虽然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定性民间借贷是正规金融有益和必要的补充,具有制度层面的合法性。但要使民间借贷从法律和政策上真正得到认可,还是要推进金融体系改革。

  业内人士表示,中国金融发展虽然经过了前期市场化改革,但是国有金融绝对垄断的优势依然明显,正规金融体系无法满足实体经济的需要,金融垄断亦会陷入高利贷危机的恶性循环。因此最根本的办法还是要推进金融体系改革,开放民间金融市场,尤其是推动小微金融服务机构的发展。

  其实民间借贷纠纷并不是不可避免,但一些细节问题必须注意。法律人士提醒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要掌握“先小人后君子”的协议,哪怕是亲朋好友,借钱时也最好不用“口头约定”、“君子约定”来代替书面协议,借款时应书写借条,还款时不忘讨回借条,如果还款时出借人未将借条带在身上,让出借人收钱后写个收条予以证明也是可以的。

  二是借款合同尽量规范一些,包括借款的数额、利息的计算、还款的时间、还款方式等。计息和还款时间要明确具体;利率表述应清楚,并且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

  三是及时追索借款,只要借款人逾期不还,或发现其有逃避债务的行为,就立即将其诉诸法律,从而也可以避免因诉讼时效已过而痛失胜诉权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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