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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日三否的背后:对IPO造假动真格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1-28 13:53 来源: 《法人》

  对IPO造假动真格

  严苛的上市门槛与追责、退市等机制的不完善,使得国内上市监管显得有点虎头蛇尾

  文  本刊记者 吕斌

  11月2日当天,证监会发审委开出了最严厉的审核通知:4家公司IPO上会,仅成都利君获批,其余3家被否决,蔚林化工、广信农化、淑女屋的上市路暂遭搁浅。

  一直以来,国内上市公司造假上市的情况时有发生,个别上市公司上市之初大赚特赚,上市不久股价就大幅跳水。近期出现频繁被否的苗头,被认为是监管机构对于新股的审核节奏发生改变,对于资本市场及广大股民来说,或是好的苗头。

  但业内对此也有不同声音,认为关于上市公司的监管,仅仅依靠苛刻的入市门槛只能是一个方面。国内个别企业缺乏诚信,加之对资本市场的盲目崇拜,几大因素相加,导致了国内资本市场“新股三高”等问题。再加上国内市场存在一些上市“掮客”,他们为包装一些不十分合乎上市条件的公司而不遗余力,这都导致了即使是高门槛也难挡个别造假者的上市步伐。

  此外,国内一些上市造假案例,在追责、处罚方面也仍需完善,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监管威慑作用的弱化。

  一日三否的背后

  一天有三家公司IPO被否,多少令一些人感到意外。不过在隆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丹律师看来,一日三否只是个案,就目前通过公共渠道获取的信息了解,该三家企业之所以被否,均因企业自身确实存在问题,或为盈利能力问题,或为环保问题,并非预示新股审核节奏变缓。

  王丹律师认为,只要监管层以公正、公平的态度对待每一家申请新股发行的企业,严格按照新股发行条件审核该等企业,保证入市企业质量,对于资本市场和股民来说就是有益的。并且,评价监管层审核工作的质量不能单单以否决速度来衡量,这种观点是片面的,应综合多方面因素。从保护投资者的角度出发,作为监管层理应严把新股发行核准门槛,将不符合条件的企业拒之门外。

  不过,并非所有观点都认同中国股市的高门槛,在淑女屋等企业过会被否之后,有观点认为,过高的门槛不利于企业上市融资,也不利于市场的开放与灵活,有关“变国内的核准制为美国实行的注册制”的探讨,再一次出现。

  王丹律师认为,核准制向注册制过渡,是证券市场化改革发展趋势。但是注册制的实施是建立在信息披露基础上,且需要完善的法制环境、规范的中介机构等一系列条件的配合。根据我国目前情况,从核准制转为注册制,尚需要时间。

  “我国现阶段应在新股发行披露制度方面、强化保荐人职责方面以及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制定方面加快速度予以完善,以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可持续发展,推动市场诚信建设。”王丹律师对《法人》记者表示,只有在上述领域得到完善和建设的情况下,才可逐步有序地将核准制转为注册制。

  中国社科院金融所研究员安国俊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也表示,核准制向注册制的转轨,应该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这可能是一个发展的目标,但是要根据市场发育程度、信息披露、定价机制、诚信等多个方面综合衡量,需要法律制度框架、资本市场风险防范能力、监管框架、中介服务体系的不断完善,而市场基础设施的发展无疑会推进改革创新的步伐。

  追责之难

  在11月2日被否的三家企业中,淑女屋的情况属于比较典型的“造假”行为。在淑女屋的招股书中,将自己描述为高居消费者最喜爱女装品牌中,国内品牌的第一位,受欢迎程度甚至超过国际品牌“迪奥”、“LV”,这种“白痴级”造假的行为,随后也引发了公众的质疑。

  无独有偶,近日已经通过证监会发审委审核、拟在深交所中小板上市的冰箱企业广东奥马电器,也遭遇了招股书造假的质疑。奥马在招股说明书中称,自己在国内冰箱销量排名第五。但许多人质疑,这家位于广东的冰箱生产商,在东北、华北、华中等多地的家电卖场中根本就看不到他们的产品有销售,是如何坐上国内冰箱销量老五位子的?

  实际上在此之前,中国企业被质疑造假上市的例子已有不少,如曾经轰动一时的胜景山河事件,还有海普瑞医药、立立电子、苏州恒久等等。

  与造假泛滥相对应的是,我国现行针对上市造假的打击力度还远远不够。在美国、中国香港等成熟市场,如出现造假上市,退市将不可避免。在一些情况下,造假带来的赔偿甚至可以让一家全球著名公司倒闭,而相比之下,我国针对此行为的处罚非常之轻。罕见因造假而被追重责者,难免引发对监管滞后的质疑。

  王丹律师认为,出现造假上市的根本原因就是利益驱动,上市“圈钱”可使上市企业本身和为其服务的中介机构多方获利,所以造假事件往往牵扯多方:企业本身、保荐人、券商,甚至是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

  而我国针对连带责任者的现行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被告,应当是虚假陈述行为人,包括发起人、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人;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中介服务机构。仅将这些机构纳入民事赔偿案件适格被告的范围,而就刑事、行政责任则无规定。

  尤其值得指出的是,在许多造假上市案例中,一些保荐机构的作用深受质疑。有媒体曾专门列出过IPO被否企业保荐机构排行榜,有的保荐机构不到一年时间就有其保荐的5家企业过会被否。

  2004年,我国开始推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该制度引入的初衷是为了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证券公司执业水平,以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然而,保荐制度的引入,使得保荐人成为新股发行不可或缺的资源,所以在一些利益诱惑下,某些保荐机构丧失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帮助不符合条件的上市企业进行‘包装’以实现上市。”王丹律师表示。但他认为,保荐人制度还是为近年我国证券市场飞速发展作出重大贡献,违规现象仅属个案。

  退市机制呼之欲出

  鉴于在如此苛刻的上市门槛之下,仍有个别违规者以身试法,有观点据此认为,对于企业上市的监管,仅靠高门槛只能是一方面,对于已上市企业的监管如退市机制的细化与完善等,才是重中之重。

  王丹律师对此观点表示赞同,他认为,我国证券市场只有上市公司不断的进入,而几乎没有上市公司的退出,导致部分上市公司发行上市“圈钱”完毕便万事大吉,有些上市公司业绩年年下滑,甚至失去了持续经营的能力,此行为严重影响股市稳定,不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更不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退市法律法规制度的安排有利于防范、化解证券市场风险,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中国社科院金融所研究员安国俊认为,全球各主要交易市场在上市及退市标准方面各有不同考量。纽约证券交易所强调的是股东、公众持股数及公众持股市值、平均税后利润以及公开发行股票的市值等作为评判的依据;而纳斯达克交易所则更看重市场对公司的评价,即根据总市值、做市商数目、股东人数以及股价最低心理线作为衡量的尺度。

  “相比之下,我国还是比较重视公司的盈利能力,未来相关法律制度框架有待进一步完善。”安国俊告诉《法人》记者。

  “退出机制的缺位,客观阻碍了我国证券市场上市公司质量的提高。”王丹律师说,我国应学习和借鉴国外成熟的证券市场上市公司退市标准、操作规程,改革符合我国国情的退出机制。其次,应加强对并购、重组的规范与引导,完善上市公司重整制度。

  11月底,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对外透露,监管部门已初步形成和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总体思路,并将在创业板率先试行退市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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