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之旅原老总黑箱出卖控股权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2-07 08:42 来源: 南方日报南方日报讯 (记者/刘冠南)原广州广之旅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广之旅”)董事长郑烘、董事吴植辉及财务总监杨筱萍职务犯罪一案,昨日在广州市中院一审宣判。
昨日上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第二法庭再次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郑烘涉嫌受贿、挪用资金罪,吴植辉涉嫌挪用资金、虚报注册资本、职务侵占、单位行贿罪,杨筱萍涉嫌挪用资金、虚报注册资本罪一案,法庭开庭后先对公诉机关补充提交的证人证言进行了补充质证,随后休庭进行合议,恢复开庭后审判长当庭进行口头宣判。
钱权交易黑箱控股
法院认定,1998年春节前至2010年8月,被告人郑烘在受委派担任广之旅国有股权代表、国有股权代表责任人、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等职务及在受广州易网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下简称“广州易网通”)委派担任广之旅公司董事兼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承接工程、特许经营、职务晋升及广东易网通商旅资讯服务有限公司(下简称“广东易网通”)取得广之旅控股权等事项提供了帮助,非法收受现金172.6万余元人民币及鸡翅木家具一套(价值3.4万元人民币)。
2006年,吴植辉以广州易网通取得广之旅28.57%股份后,即着手准备收购广之旅员工股,并多次向郑烘承诺:在成为广之旅绝对控股股东后,继续由郑烘管理广之旅,且收购成功后即筹备上市、安排郑烘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领取不菲的上市公司董事年薪。而郑烘为了获取吴植辉承诺的利益,利用其职务便利,为吴植辉经营的香港易网通控股有限公司和广东易网通借用广州易网通、广州通旅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的名义,收购广之旅公司股份提供便利。同时为吴植辉参股经营的易网通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在英国伦敦成功上市提供了帮助。
百万年薪实为贿款
在郑烘的帮助下,吴植辉的广东易网通顺利取得了广之旅的绝对控股权。2007年6月底,吴植辉兑现承诺,使郑烘在香港签约成为易网通国际控股公司的执行董事,以领取年薪等方式收取了145.67万余元人民币。
法院认为,尽管郑烘是以公开签约、按合同约定的董事年薪支付并进行账务记录及公开披露、缴纳个人所得税等合法形式收受前述款项,但这些形式并不能掩盖郑烘利用职务上便利与吴植辉进行权钱交易的非法本质,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郑烘所缴纳的税款是对其收受赃款的处分及掩盖其非法行为的手段,故不应予扣减。
广东易网通由被告人吴植辉通过向郑烘事前承诺及事后贿送财物的手段,使广州易网通非法取得鑫之烨公司代持的广之旅股份后,再按约定向郑烘贿送财物,吴植辉作为广东易网通直接主管责任人员,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
虚报注册资金1.3亿
除行贿受贿的罪名外,法院还认定,2008年9月至2010年6月,被告人吴植辉、杨筱萍与被告人郑烘等人合谋,未经广之旅董事会决议同意,擅自决定分5次将该公司的资金共计人民币8300万元以借款形式付给广州易网通,用于为其关联的公司虚报注册资本等事项。
广州易网通、银海浪公司、鑫之烨公司、通旅公司、三力公司、易网通旅行社公司在2002年至2010年间由中介代垫验资6840万元人民币,2009年至2010年间虚报注册资本11680万元人民币,扣除2010年按工商局的要求重新验资的5190万元人民币,前述6间公司共虚报注册资金13330万元人民币。
2010年6月30日,吴植辉为办私事承诺给经办人活动经费人民币10万元,并授意广之旅的卢某,委托上海申申旅行社有限公司代为支付款项。2010年7月2日至6日,吴植辉授意卢某和被告人杨筱萍虚构接待工作事项,安排财务人员从广之旅账上汇款人民币10万元归还上海申申旅行社有限公司。
3被告人均表示上诉
根据主从犯及自首情况,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郑烘犯受贿罪、挪用资金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没收财产30万元人民币;被告人吴植辉犯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被告人杨筱萍犯挪用资金罪、虚报注册资本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宣判后,三被告均表示将提起上诉。因被告吴植辉系澳大利亚籍华人,澳大利亚驻广州领事馆领事出庭旁听了本案庭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