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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一银行副行长私分单位小金库贪污8万元获刑6年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2-14 10:33 来源: 财经网

  新华社南京12月14日专电(记者刘巍巍)记者14日从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获悉,原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副行长金年,因伙同他人私分单位小金库贪污8万元,逃亡11年后向南京检方自首,获刑6年。

  1997年12月,金年在担任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副行长主持工作期间,与该行另一副行长、办公室主任三人将本单位小金库中的22万元进行私分,其分得8万元。1999年东窗事发,在纪委调查期间,金年因害怕受到处罚秘密潜逃,一逃就是11年。

  2010年10月,金年因无法忍受逃亡之苦,和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卜云国取得联系,向其表露了投案自首的想法。金年说,逃亡11年来他先后在安徽、河南、陕西、甘肃等地流浪,用化名靠打零工生活,居无定所。由于常年过着隐姓埋名、颠沛流离的生活,加上整日惴惴不安,逃亡生活让他苦不堪言。卜云国借机耐心向他宣传政策,劝他勇于承担过错,尽快到检察机关将问题谈清楚。经过多次电话沟通,金年终于打消顾虑于当年10月12日到玄武区检察院自首。

  2010年12月初,玄武区检察院对金年涉嫌职务犯罪的行为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年犯贪污罪向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1年8月3日,玄武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金年犯有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没收财产2万元,退出的赃款8万元发还案发单位。后金年不服提出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卜云国介绍,被告人金年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他人共同私分小金库,属于贪污罪中侵吞公共财物的行为,其虽然实得8万元,但伙同他人共同贪污,应对贪污的总数负责。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因金年投案自首,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故法院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体现了宽大政策。”卜云国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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