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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拟制订部门规章 闲置土地可无偿收回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2-22 11:14 来源: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为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部起草了《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修订草案)》。21日修订草案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布,开始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3个月内动工开发建设

  修订草案规定,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超过约定、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国有建设用地。

  修订草案规定,构成闲置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下达《责令限期动工通知书》,督促土地使用者及时纠正。土地使用者在接到《责令限期动工通知书》后,应当在3个月内动工开发建设。

  闲置土地可无偿收回

  修订草案规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协商未能就处置方式达成一致的,土地闲置满1年的,经批准后可按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建设,土地闲置满2年的,经准后可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六种情形可“闲置”

  修订草案规定,六种情形可“闲置”:

  因政府调整城乡规划,造成土地使用者不能按国有建设用地有偿合同和划拨决定书约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

  因政府未按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和划拨决定书约定的期限、条件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建设条件的;

  因政府供应土地存在权利不清,致使土地使用者无法动工开发建设的;

  因国家政策要求,需对约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致使土地使用者动工开发延迟的;

  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停止动工的,但因土地使用者违法行为导致的除外;

  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其他行为,致使土地使用者动工开发延迟的。

  三种情形可认定为闲置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一)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未约定、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划拨决定书核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二)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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