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房屋维修资金不得代收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2-22 13:06 来源: 西安新闻网-西安日报个别棚改城改项目维修资金存在代收现象,对此市房管局重申—— 房屋维修资金不得代收
本报讯 记者从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了解到,随着我市多个棚改项目、城中村改造项目相继建成,专项维修资金被代收的问题也显露出来,群众反响强烈。对此,市房管局明确要求,开发建设单位、城改、棚改项目实施单位、物业公司不得代收业主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并要为此做出承诺。
个别棚改和城中村改造项目维修资金被代收
“目前,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情况总体较好,但个别棚改房、城改房项目存在维修资金被代收的问题,且没有及时将该资金转交到专项账户上,处于一种被占用的状态。市民投诉较多。” 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相关工作人员介绍表示。
据了解,自2009年《西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两年来,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绝大多数开发企业、项目单位、物业公司能够按照《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及《西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积极促进业主缴存维修资金。
但是最近几年,随着我市多个棚改项目、城中村改造项目相继建成,专项维修资金被代收的问题也显露出来,群众反响强烈,且代收企业没有及时将该款项转交到指定的资金账户保管,对我市维修资金的归集带来了很大影响。
开发商等负责单位不得代收维修资金
对于维修资金被代收一事,市房管局明确要求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向房管部门做出承诺:凡未提供《西安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缴存收据》的业主,不得为其办理入住手续,并且不得代收业主房屋维修资金。同时,在售楼现场,要悬挂我市统一印制的相关政策法规。
开发企业在房屋销售过程中,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注明: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前,应将首期专项维修资金足额存入房屋维修资金专户。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购房合同,并进行房屋销售网签备案时,应向业主提供《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缴存通知单》。
任何开发建设单位、城改、棚改项目实施单位、物业公司不得代收业主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代收且拒不转交专户处总额1%-5%罚款
市房管局同时要求,房改单位要做好已售公有住房(房改房)、单位建设职工住宅(集资建房)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缴存管理工作。相关部门在做好商品房维修资金缴存查验的同时,还要加大对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房(棚改房和城改房)、房改房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缴存查验力度,以确保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归集到位,保证业主权益,保障需要维修房屋有钱可用。
依据《西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开发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将代收的维修资金转入维修资金专户的,由物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转入专户;对拒不转入专户的,处维修资金总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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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全市累计归集55亿
本报讯 记者从西安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获悉,自2007年5月以来到今年11月30日,我市各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已累计归集55亿元,拨付使用1386万元,涉及98个维修项目,3万余业主受益。
据介绍,今年该中心不断加大专项维修资金归集力度,全年累计收款19721户,缴存金额1.42亿元。同时,我市还不断推进二手房及老旧小区维修资金的归集管理,均取得了不错的效果。截至11月30日,本年度共归集维修资金10.8亿元,历年累计归集额达到了55亿元。截至上月底,我市已累计拨付维修资金1386.07万元,维修、更新、改造项目98个。其中,本年度累计拨付维修资金784.4万元,维修更新改造项目72个,3万余户业主受益。
今年多发的连阴雨天气,造成西安许多小区住宅出现了渗漏,申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项目同比去年大幅增加。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专门开辟了绿色通道,全年受理屋面渗漏维修项目20个,使用资金116万元,受到了业主的高度好评。同时,受理电梯维修项目32个,使用资金175万元。
不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买卖房屋不发房产证 房屋交易维修资金须更名
本报讯 昨日记者从市房管局获悉,以后市民在二手房交易的过程中,要查验卖方是否已经缴存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如果买卖双方都不缴纳维修资金,则领取不到房产证。
据介绍,市房管局要求房产交易管理中心在受理二手房转移登记时,应书面告知买卖双方尽快到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手续,并向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提供有关明细。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应核查办理二手房转移登记房屋所在小区的维修资金缴存情况,对已经建立维修资金专户小区,应向业主开具《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缴存通知单》,由业主持缴存通知单到西安市维修资金专户银行进行缴存。
对未建立维修资金的小区,由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出具《二手房交易·房屋维修资金暂缓缴存证明》。最后,买方可凭借维修资金缴存收据或暂缓缴存证明,领取房产证。如果双方都不交维修资金,则即使房屋办理了过户手续,也拿不到房产证。
二手房在买卖过程中,对已经缴存了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在交易过程中,也要办理维修资金的更名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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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资金缴存标准
1.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标准:多层住宅(7层以下,不配备电梯的):60元/平方米;多层住宅(配备电梯的):90元/平方米;小高层、高层住宅(7层以上,含7层):145元/平方米。
2.房改房标准: (1)、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缴存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缴存首期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2)、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维修资金。
3.拆迁安置房屋维修资金缴存标准为:多层住宅(7层以下,不配备电梯的):60元/平方米;多层住宅(配备电梯的):90元/平方米;小高层、高层住宅(7层以上,含七层):90元/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