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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大火主犯加刑至20年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2-27 11:19 来源: 北京日报

  本报讯 (记者 王维维) 央视大火案主犯徐威又被查出新罪:因犯危险物品肇事罪被判有期徒刑7年后,服刑期间被查出曾贪污322万,索贿100万。昨日记者获悉,市二中院一审认定,徐威贪污、受贿罪名成立,数罪并罚后将其刑期追加至有期徒刑20年。

  52岁的徐威,原是中央电视台新台址建设工程办公室(简称央视新址办)主任兼北京央视国金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央视国金公司)法人、董事长、总经理。

  去年7月,徐威等21名被告人因央视大火案被判危险物品肇事罪。然而,徐威在宣判后并未如其他被告人一样由看守所转入监狱服刑,而是不久之后被转入另一看守所继续羁押。果然,徐威又被揪出新的犯罪事实。今年11月21日,市检二分院以徐威犯贪污罪、受贿罪,再次将其诉至法院。

  法院查明,2005年7月至2007年7月间,徐威利用其职务便利,使用央视国金公司资金注册成立北京大新恒太传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天然恒大广告有限公司(后变更名称为北京中天新艺广告有限公司),并侵吞上述3公司322万余元,用于购买商品房、亲友旅游和出国机票等费用。

  此外,2008年8月间,徐威利用职务便利,向央视新址工程项目分包施工单位——深圳市洪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年新索要人民币100万元。

  审理期间,徐威对检方指控其犯贪污罪、受贿罪的事实不持异议。他的辩护律师辩称,徐威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涉案赃款全部追缴在案,希望法庭对徐威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徐威身为国有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钱款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索取他人钱款,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由于徐威系索贿,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最终以犯贪污罪,判处徐威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6万元;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2万元。与前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7年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8万元。

  法律解读

  数罪并罚25年封顶

  按照法律规定,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要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处刑罚依法并罚,前罪已经执行的刑期,计算在后一次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依据《刑法》,我国有期徒刑的上限为15年,数罪并罚不超过20年。《刑法修正案(八)》将该上限提高到25年。根据新规定,对因犯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总和刑期在35年及以上的,有期徒刑的上限可达到25年。35年以下的,上限仍是20年。

  记者经计算发现,徐威的三个罪名刑期相加总和为31年,并未超过35年,故法院对徐威决定予以执行有期徒刑20年,具体刑期为自2009年2月10日起至2029年2月9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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