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员工代缴社保费可要求单位赔偿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2-27 14:51 来源: 哈尔滨新闻网-哈尔滨日报本报讯(记者 于勇澜)为及时公正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劳动人事争议实际办案情况,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出台《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处理意见》。今后,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费,劳动者代缴后可要求用人单位赔偿。
根据处理意见,用人单位已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劳动者就未为其本人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要求用人单位补办的;因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后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代为缴纳后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的;因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扣押档案给劳动者造成损害,劳动者要求赔偿的;与已实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建立聘用关系但未签订书面聘用合同的工作人员,主张比照本单位同岗位聘用制工作人员已签订的聘用合同相关内容履行并给付待遇的均应予受理。
据了解,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的,由用人单位参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关于工资支付记录保存期限的相关规定,自劳动者申请仲裁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的期间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不提供相关证据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