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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路桥公司为李鬼买单之真相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1-04 11:40 来源: 《法人》

  洛阳路桥公司为“李鬼”买单之真相

  李鬼冒充李逵参与投标成功却欠下数百万工程款,两级法院竟缺席判决李逵承担连带责任——这样的司法判决背后是否有不可告人的真相?

  文  本刊记者 范学伟

  “他人私刻我公司公章引发经济纠纷,法院却判我公司为‘假冒者’埋单。你说天底下哪有这样的道理?”手持河南省周口市沈丘、项城、商水等法院的20余份判决、裁定,河南省洛阳路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路桥公司”)监察室主任王太年显得一脸无奈。

  2010年元月7日,河南省沈丘县法院(下称“沈丘法院”)将路桥公司在河南林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的110万元存款冻结,此后几个月时间内,路桥公司的账户共被沈丘、项城、商水等几家法院强制查封及冻结多达十余次,不但公司账上的数百万现金被强行划走,而且账户也遭到长期冻结及查封。

  “我们公司以及前身——洛阳路桥建设总公司(下一并简称‘路桥公司’)从来没有成立过S217线第五项目这个下属机构。法院判决书中所谓的第五项目部是他人伪造路桥公司的印章成立的‘冒牌机构’,与路桥公司没有任何隶属关系。”王太年告诉《法人》记者,“沈丘等法院在对这些案件立案和审理时,连被告的基本身份都没有审查清楚。”

  “合同中的印章及法人签名全是伪造的,我局已经以‘涉嫌合同诈骗罪’进行立案。由于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几次抓捕未果,目前已上网进行了通缉。”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区分局宣传科王科长向《法人》记者证实。

  据了解,公安机关立案以后,项城、商水两家法院按照最高法院规定,纷纷中止了路桥公司该类案件的审理及执行,唯独沈丘法院不但对已经发生的‘错案’不予纠正,而且对同类案件继续立案并予以审理。

  “由于路桥公司资金被强行划走,账户遭长期冻结,公司已经近两年无法开展业务。”王太年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称。

  招标黑幕引发经济纠纷

  路桥公司的遭遇还得从6年前说起。2004年7月7日,洛阳路桥建设总公司制作一份投标书,委托职工白晓辉到周口市公路局,对河南省S217商大线商水县城至项沈交界段改建公路工程项目SSX5合同段进行投标。按照合同约定,中标单位必须在2004年7月19日之前与周口市公路局签订施工合同,否则按自动放弃处理。

  直到2004年7月19日,路桥公司并没有接到周口公路局的中标通知。

  王太年说:“路桥公司至今都没有接到周口市公路局的中标通知。多年来,路桥公司始终以为该标段没有中标。”

  但接下来,奇怪的一幕发生了。

  2004年8月7日,在招标书中规定签订施工合同最后期限过去20天后,一个叫马跃的郑州人和一个叫高红然的鹤壁人却拿着一枚“洛阳路桥建设总公司”的印章,与周口市公路局签订了施工合同协议。

  洛阳路桥建设总公司后来一直指证这枚印章是马和高二人私刻的。

  “高红然和马跃既不是路桥建设公司职工,也与路桥建设公司从来没有任何业务来往。”王太年质疑说,“路桥公司中标却没有接到通知,过了约定期限却被签了合同,一连串怪事背后不知隐藏着什么样的黑幕?”

  2004年9月2日,高红然和马跃再次用这枚印章向S217商大线指挥部、监理部提出申请,将路桥公司投标书中的项目经理刘列元变更为高红然,授权高红然代表路桥公司执行施工合同中的技术进度、现场管理、质量检验、工程结算与支付等全面工作。蹊跷的是,该申请竟然得到了相关单位的许可,高红然开始以第五项目部名义与施工现场附近的当地人签订供料、施工协议,并许以高息进行借款。高红然等人在先后收取了周口市公路局640余万工程款后,由于既不具备公路建设的技术与资格;也没有公路建设方面的经验与管理能力,因此未能按规定履行合同。

  由于工期严重滞后,周口市公路局终止了与所谓的第五项目部的施工合同。但此时,高红然等人已经欠下沈丘、项城、商水等地客商的700余万元材料款及借款。部分债主因此将第五项目部及路桥公司起诉到法院。

  2007年至2008年期间,周口市中院以及沈丘、项城、商水等几家法院对该类案件进行审理,判决路桥公司对第五项目部欠款承担连带责任。在王太年提供的几家法院判决中,记者注意到:几家法院对路桥公司的判决全部是“缺席判决”,路桥公司一次也没有到庭应诉。

  王太年解释说:“当年,由于高红然等人一直以第五项目部名义并‘冒充’路桥公司进行应诉,路桥公司始终没有接到法院传票。直到2010年1月,李建平向沈丘法院起诉,高红然等人假冒的第五项目部无资产可执行后,沈丘法院前来执行我们公司时,一直被蒙在鼓里的我们才得知真相,从而使这起招标黑幕浮出水面。”

  法院判李逵为“李鬼”埋单

  2010年1月,李建平将路桥公司及所谓的第五项目部起诉到沈丘县法院,请求沈丘县法院判决路桥公司及第五项目部偿还材料款519647元及利息。沈丘县法院根据李建平的诉前保全请求,下发裁定,冻结路桥公司在河南林长高速公路的110万元存款。

  得到这个消息后,路桥公司新一届领导一下被搞懵了。一起没有中标的工程如何在多年后“冒出”个下属机构?于是,立马派专人赶到周口了解情况。

  路桥公司经过认真调查,向沈丘法院作出答辩,称:路桥公司当年确实参与了S217线投标,但从未与周口公路局签订施工合同。投标书中与施工合同中的印章“洛阳路桥建设总公司”的印章不是同一枚印章,是有人伪造路桥公司印章涉嫌犯罪,请求沈丘县法院对证据中的印章是否为“同一枚印章”进行鉴定。

  2010年3月31日,沈丘县法院在没有对路桥公司提出的“印章”进行鉴定和没有通知路桥公司开庭的情况下,再次对路桥公司下发缺席判决书,判处路桥公司对第五项目部欠李建平货款519667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路桥公司接到沈丘县法院判决后,一面向周口市中院提起上诉,一面到周口市公安局报案。

  2010年8月25日,周口市中院无视路桥公司的申请、辩解,下发判决认为:原审虽然没有对“印章的真伪”进行鉴定,但并不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维持了一审判决。

  2010年10月27日,沈丘县法院将冻结的款项划拨到了自己指定的账户。

  沈丘法院一庭长说法院有错也是立案庭的错

  2010年11月2日,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区分局接到路桥公司报案后,委托技术部门对路桥公司送达的两份合同中的印章进行鉴定,认定:合同中两枚印章不是“同一枚印章”。

  王太年认为,至此该案的基本事实已经十分明确,审理法院本应该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中止对该类案件进行审理,对已经判决的案件予以纠正。而沈丘法院不但没有按法律规定中止该案的审理,而且对同类案件继续立案审理。

  2010年9月19日,沈丘县法院根据原告吴廷安、郑玉祥、周德志的诉前请求,冻结路桥公司在弘阳高速缴纳的130万元保证金。

  2010年10月9日,沈丘县法院根据原告赵红英的诉前保全请求,冻结路桥公司在弘阳高速缴纳的30万元保证金。

  王太年对《法人》记者说:“公安机关立案后,沈丘法院不但不按最高法院相关规定对这两起案件向公安机关移交,并且在‘严重超期审理’后继续着错误的判决。”

  2011年6月20日和7月20日,沈丘县法院分别对赵红英和吴廷安、郑玉祥、周德志案下发一审判决,继续判决路桥公司为高红然等人的假冒行承担连带责任。

  对此,记者近日专程到周口和沈丘进行采访。记者在周口市法院提供的沈民初字第1284号民事判决书中看到,作为“第五项目部是路桥公司的下属单位,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定案依据的判决书,是一份“二被告未作答辩、二被告未提交证据”的缺席判决。

  当记者问:“是否知道最高法院‘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的规定?”

  沈丘县法院高领庭长回答说:“那是立案庭的问题,我们只负责审理。如果有错那也是立案庭的错,我们审理没有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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