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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中石化公司拟起诉高利贷论散布者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2-14 20:52 来源: 《财经网》

  声明称,刘明及其律师通过各种方式向有关媒体和社会公众散布大量不实的言辞,歪曲、捏造事实,对四川中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及相关负责人进行了恶意诽谤和诋毁,已严重干扰了四川中石化公司的正常工作

  【财经网专稿】记者 高素英 针对日前“中石化高利贷”事件,2月14日,四川中石化发布声明称,连日来,刘明及其律师通过各种方式向有关媒体和社会公众散布大量不实的言辞,歪曲、捏造事实,对四川中石化销售有限公司(下称:四川中石化公司)及相关负责人进行了恶意诽谤和诋毁,已严重干扰了四川中石化公司的正常工作,侵犯了四川中石化公司及相关人员的名誉权,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拟起诉刘明。

  四川中石化公司所委托的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朱茂元律师发表声明称,一、关于股权转让事宜。经核实,2008年8月25日,刘明、夏德菊(刘明的妻子)和王家云亲笔签署了《股东会决议》,三名原股东一致同意将其持有的金鑫公司100%股权以1000元价格转让。

  2011年8月,刘明向达州市达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举报称:“2008年8月28日金鑫公司股权转让、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变更系黄波伪造资料欺骗取得”,达州市达县工商局经过调查后,于2011年10月18日出具了《关于四川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变更登记一案查处情况的函》,认定金鑫公司的股权转让各方的意思表示真实,股权转让行为合法有效。

  2012年2月14日,四川警察学院物证鉴定所川警院物鉴(文)字【2012】001号《鉴定文书》鉴定结果证实,刘明在2008年8月25日在《股东会决议》股东会决议上的签字系刘明本人亲笔书写。

  二关于项目投资资金情况。经核实,四川石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是应政府邀请对政府关注的项目进行的投资行为,并与政府签订了相关投资协议书。

  星胜花园作为一个开发多年的烂尾项目,面临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项目建设资金短缺、项目建设停止等问题,在当地已造成恶劣影响,达县人民政府给予了高度关注。为妥善解决“星胜花园”历史遗留问题,达县人民政府邀请四川石化建设对此项目进行投资。

  2007年12月12日达县人民政府与四川石化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现四川石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四川石化建设”)签订了《星胜花园危房改造项目投资协议书》。双方约定,四川石化建设投资3000万元,其中1700万元用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费用,其余1300万元作为此项目的建设资金,以解决建设资金短缺、项目建设停滞的问题。另外,四川石化建设承担此项目的全部投资,四川石化建设全权委托四川金鑫房地产开发公司(“四川金鑫”)协助此项目的拆迁工作。

  2008年9月3日,达县人民政府、四川石化多元化产业有限公司(下称,四川石化)、四川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四川金鑫”)签订三方《项目投资协议》。在英凰广场项目建设过程中,因为相关政府规划的调整致使原规划中第20-26层共105套房屋无法建成交付,政府承担对已经购买此房屋的房主的赔偿责任。达县人民政府遂向四川石化多元化产业有限公司借款1920万用于支付赔偿金。

  关于刘明及其律师爆料四川石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等向银行贷款放高利贷私分利息事宜。经认真核实,四川石化建设等公司在2007年及2008年应达县人民政府邀请,与达县人民政府签定投资协议,按照投资协议,四川石化建设等公司先后向金鑫公司拨付了工程款和拆迁安置费,并非放高利贷。

  在金鑫公司股权转让后,黄波作为法定代表人为已经资不抵债的使英凰广场项目能够存续,并解决遗留的社会问题,应政府要求,陆续筹措资金、追加投资达9000多万元。

  在英凰广场项目竣工房屋交付买家、相关遗留问题解决之后,四川中石化下属公司的所有投入在2010-2011年间已分期分批归还,已经分别归入原来提供投资款项公司的账户,相关收回的收益已经报税并缴纳相关税费。并不存在收益部分未入账,更没有私分利润的行为。

  第三关于银行借贷问题。刘明及其律师在相关媒体所爆料的四川石化建设投资公司、四川石化多元化产业有限公司、四川石化西南地产有限公司、成都金点子佳信咨询有限公司、四川长盛投资有限公司等几家公司互相担保以便向银行贷款。这几家公司从成立至今在银行从未有过贷款,各位媒体和法律界的朋友可以通过“银行贷款卡”查询。该项目资金来源系公司历年盈利积累及自有资金,均与银行贷款以及油品款项完全无关。

  至于刘明还爆料的成都金点子公司和四川长盛公司纯属民营独立法人企业,与四川中石化无关。

  第四,有大量的借款凭证充分证明,刘明在金鑫公司股权变更转让前,已欠外债2000多万元,并非四川石化建设投资公司把“他的公司搞垮了”。刘明本人早在当地政府邀请四川石化公司投资挽救这些问题项目之前,即已涉嫌利用金鑫公司名下的项目骗取工程保证金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甚至在2008年8月底金鑫股权转让完成之后,刘明仍涉嫌利用其原股东的身份隐瞒真相,盗用公司项目名义骗取工程保证金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及金额巨大,在当地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目前已有多名上当受骗者前往公安机关报案。(证券市场周刊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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