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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称陕西府谷县煤矿有政府官员入股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2-22 23:04 来源: 中国产经新闻报

  府谷县伙盘沟煤矿:政府官员当上股东 ?

  本报记者 单一良报道

  2012年2月14日,《中国产经新闻》记者在陕西省府谷县采访时发现,该县庙沟门镇一家1988年经过合法审批开采,年采9万吨的煤矿,却因矿长杨某在2003年10月的一次合作,使得其煤矿被易主。其中一位股东隐现工商局副局长的身影。

  煤矿股权被多次合作、承包经营权

  1988年,由杨某等人以股份制形式,挂靠在庙沟门镇安山村委会的伙盘沟煤矿经过相关部门审批取得合法投资经营权,杨某出任该矿矿长。

  1990年4月,杨某以府谷县庙沟门乡安山村委名义,与内蒙古包头矿务局化工厂签订了从1990年至1999年为期10年的共同开发煤炭资源协议;1996年6月与府谷县粮油中转储运公司签订煤矿股权转让承包协议;2000年4月10日,由转包人杨某和吉林省敦化市大山镇荒沟村王某签订伙盘沟煤矿股权转让承包合同。

  2002年10月10日,杨某和内蒙古包头郊区的李某签订煤矿承包生产经营权合同,2003年10月,时任府谷县工商局纪检组长的苏智某(化名)找到杨某,要求入股伙盘沟煤矿,并于2003年10月9日以其父苏埃某(化名)为乙方,与杨某签订了投资参股经营庙沟门镇伙盘沟煤矿协议书,双方议定伙盘沟煤矿折价580万元,由乙方出资300万元分三次付给杨某,占煤矿51%的股份,乙方控股永久性生产经营。然而,在协议的乙方签名和附后的财产登记表上均为苏智某的签名。

  2004年10月15日,杨某与赵某签订了煤矿股份转让协议;2009年苏埃某、赵某、苏宏某(化名)签订合伙、入伙协议,由新入伙的苏宏某占70%股份,苏埃某占15.3%股份,赵某占14.7%股份,并更名为伙盘沟恒基煤矿。

  中国农业银行府谷城关分理处2004年5月28日开户存折显示:苏致某(化名)存入活期储蓄人民币3万元;5月29日存入活期储蓄人民币20万元;中国建设银行府谷分行苏致某存入活期人民币17万元。三个存折的支取方式都为凭密支取。

  苏致某与苏智某是否为同一人?在通过当地公安机关户籍查询后,记者发现,苏致某确实曾用名苏智某,显示的身份证号码为同一个人。

  政府公务员参股经营办企业?

  同时,记者在府谷县人民政府网查询到,府谷县政府2007年9月3日发布了(2007)75号文件,免去杨某庙沟门镇人大主席团主席职务(不脱产),而苏智某则为府谷县工商局纪检组长。

  杨某告诉记者:“我是从村长一步步干上来的,由于是不脱产,因此不是公务员,乡镇一直以来都没给发过工资,到目前为止还是农民身份,没有离开农村生产劳动,只发给生活费。”

  为此,2月15日,记者来到府谷县工商局,期待与已经担任工商局副局长的苏智某核实,其是否参与经营煤矿,并变更转让伙盘沟煤矿事项,其办公室闫姓主任却称:“此事不存在。”虽经记者几次与其联络,最终苏智某也没有接受采访。

  据记者了解,苏智某在2003年10月签订了投资参股协议后并没有止步,又要求杨某把其所占41%的股份股权转让给府谷县五一煤矿退休的赵某经营,迫于压力,杨、赵双方在2004年10月15日签订了转让协议,载明转让期限为20年,转让费共计人民币500万元分三期付清,煤矿的经营、管理、收益权全部归赵某,至此整个煤矿的100%股权都归苏智某、赵某所有。

  2005年6月前,纪检部门开始清查国家公务员经商办企业一事,《中国产经新闻》记者发现,一份2003年10月9日、2004年10月15日签订的协议,其时间分别被提前到2002年9月8日、11月5日,其中2003年10月9日由苏智某签名的协议,改由其父苏埃某签名盖人名章,赵某作为证明人签字;11月5日签订的协议则为甲方杨某、乙方赵某、丙方苏埃某,49%股份的股权转让款为105万元。同时,杨某透露称:“虽然改后为苏埃某签名盖人名章,但是还是由苏智某代管。”

  此外,记者还了解到,一份谈话时间为2010年9月26日9时,谈话地点在府谷县纪委办公室对赵某的谈话笔录则记载:时间为2002年11月5日的协议,签订于2005年6月2日。签订日期提前的原因是杨某是庙沟门镇人大主席,按照规定,不符合有关要求,为了能少交转让煤矿股份的税金,把转让费写成了10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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