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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人乔丹起诉乔丹体育侵权 专家称打赢官司不易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2-24 07:56 来源: 南方日报
七成受访网友认为乔丹体育侵权 诉讼或影响其上市进程 七成受访网友认为乔丹体育侵权 诉讼或影响其上市进程

  深圳唯冠与苹果公司的侵权纠纷尚未尘埃落定,又一起关于商标侵权的越洋诉讼昨日再度打响。昨日凌晨,美国NBA史上传奇人物迈克尔·乔丹通过美通社发布声明称,中国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乔丹体育”)涉嫌侵犯其姓名权,已经向中国法院起诉该公司。

  “很遗憾一家中国运动服饰公司,在没有经过我同意的情况下,用我的中文名字在中国开展业务,这种行为令我受到了伤害,除了通过法律手段维权,我别无选择。我必须保护我的权益和中国消费者的利益。”乔丹在声明中称,这场起诉“不是钱的问题,而是关系到原则,维护我的姓名权和身份权”。

  这份声明发布不久,关于此事的讨论就在网上炸开了锅。昨日上午,新浪财经就此发起一项“中国乔丹体育是否属于侵权”的投票,截至昨日19时08分,有2308人参与了投票,并有69%的网友认为乔丹体育此举属侵权。

  ●南方日报记者 刘熠 欧志葵实习生 徐少申

  企业回应

  未收到任何应诉通知 中文“乔丹”商标合法

  昨日上午,南方日报记者致电乔丹体育,该公司公关部工作人员表示,他们也是刚刚获悉此事,该公司法务部门正在跟进,其它情况暂不方便透露。而在昨日下午,乔丹体育就透过其官网迅速发表了一份声明,对此事正式进行澄清。

  声明中称,截至2月23日午间,该公司尚未收到国内任何法院的应诉通知。而中文“乔丹”是该公司依照中国法律申请注册并享有专用权的注册商标,对注册商标的合法使用行为受我国法律保护。“我公司自成立以来”,“曾持续倾力支持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我们会积极关注事态的发展,如有进一步的情况,我们将通过本公司的官方网站向社会作进一步说明。”

  据了解,总部位于福建晋江的中国乔丹体育,诞生在1984年的晋江市陈埭溪边,其前身是成立于1984的福建省晋江县陈埭溪边日用品二厂,是个土生土长的“中国孩子”。当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丁老岁,正是乔丹体育目前实际控制人丁国雄的父亲。而后引入了丁加芳、丁加泰、杨雪英三位新股东,改制设立了福建乔丹。2009年12月22日,福建乔丹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也就是今天的乔丹体育。在12年的发展中,乔丹体育相继获得了“国家免检产品”、“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等资格认定。

  市场回溯

  曾与耐克发生商标侵权纠纷

  事实上,这已不是乔丹体育关于商标侵权诉讼的第一案。早在2006年12月29日,耐克的全资子公司匡威就将乔丹体育告到国家商标局,引发了一场在“五角星”商标权上长达5年旷日持久的争讼。由于质疑乔丹体育注册的第3848785号图形商标与自己的商标相似,匡威要求国家商标局裁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而据国家商评委的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匡威最后以败诉告终。

  耐克公司也曾就air Jordan品牌商标侵权问题起诉过乔丹体育。不过由于乔丹体育的主要文字商标由“乔丹”的中文字样或“QIAODAN”拼音字样所构成,而耐克公司在中国注册的文字为篮球巨星迈克尔·乔丹的音译“MICHAEL JORDAN”,乔丹体育方面表示,“Jordan”作为普通外国人姓氏不具有特定性,与美国前NBA球星“迈克尔·乔丹”不存在对应关系。针对耐克的air Jordan品牌商标,乔丹体育称与其品牌差异度大、辨识度明显,且公司的“乔丹”系列商标在国内注册在先,耐克的“Jordan”系列商标在国内申请注册均处于驳回复审状态,不存在侵权的问题。

  据了解,乔丹体育已于去年底顺利过会,准备在上交所上市。该公司招股书引用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及中国商标网的查询结果,列示了耐克公司目前拥有和正在申请的与美国前职业篮球球星“迈克尔·乔丹”相关商标。对于真正拥有美国前职业篮球球星“迈克尔·乔丹”的耐克公司来说,2008年5月在申请“迈克尔·乔丹”时,状态却是“申请中(驳回复审)”。

  当时的招股书声称,发行人和迈克尔·乔丹不存在任何商业合作关系,也未曾利用其形象进行企业、产品宣传。发行人的商号及注册商标均不存在侵犯Michael Jordan 的姓名权或其他权利,发行人与Michael Jordan 之间不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尽管如上所述,仍可能会有部分消费者将发行人及其产品与迈克尔·乔丹联系起来从而产生误解或混淆,在此特提请投资者注意。”

  专家预测

  或难构成侵权 但影响乔丹体育上市进程

  而据中国现行法律,不少专家认为,乔丹体育或许很难被裁定构成侵权行为。北大法学院教授徐爱国表示,由于英美法系与中国法律存在差异,英美法系强调原理,乔丹这一中文名称足以让普通人联想到篮球巨星迈克尔·乔丹,同时该公司又从事体育产品生产,具有相似性,所以可以构成侵权。而中国法律主要依照成文法审理案件,并没有涉及与名人相关的音近、形近商标侵权的法律条款,中国曾经出现许多如同“泻停封”、“蟑子移”这样的商标,虽然受到明星指责,但并未在法律上获得胜诉,就是由中国的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差异导致。

  广州大同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永平也认为,乔丹体育用品的商标、产品并未使用乔丹头像、签名,而乔丹本人也并未在中国将其中文名注册,因而乔丹体育有限公司并未构成侵权。他指出,明星姓名被企业注册为商标并生产产品,如果未涉及该明星肖像、签名等并不能构成侵权,此类问题只能依靠明星提前注册个人姓名来解决。

  但本次诉讼可能对乔丹体育上市计划造成影响。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姚欢庆接受采访时称,诉讼肯定会对上市带来很大的影响。“虽然诉讼并不构成上市的直接障碍,但诉讼对上市的影响主要是对它有没有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有没有导致财务数据的失真,导致利润出现问题以及对整个企业的前景出现重大的影响。我相信目前的诉讼对于这家公司来说影响非常大,乔丹的商标对这家企业意味着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无形财产,也就是说与它的市场份额有着密切联系。所以如果商标被禁止使用,它的市场份额、销售都会受到很大的影响,将对上市构成很大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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