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鞋企业好龙被诉侵犯著作权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2-29 11:20 来源: 海峡都市报本报记者 徐锡思
本报讯 来自厦门一家进出口公司的一纸诉状,让晋江昆兴鞋业有限公司付出了2万元的赔偿,其原因仅仅是因为使用了非常大众化的“龙”图案!记者调查发现,深受儿童喜爱的动画、动漫中的虚拟形象,成为童装、童鞋企业追捧的对象,用于商标、产品图案、外观设计等方面,除了耳熟能详、已经成名的动物角色、动漫明星,许多并没有注册成商标,这成为不少企业面前的一个“坑”,以为都能够使用却侵犯他人著作权。
对于这种现象,业内人士分析根源在于两方面:一是设计人员匮乏,二是法律意识淡薄,“实际上著作权的认定简单,其风险的规避也容易,但是部分企业的思维没有转变过来”,导致擦边球走火不得不承受损失。
侵权被诉,童企赔2万
2月16日,经过晋江市人民法院调解,厦门艾柯进出口有限公司与晋江昆兴鞋业有限公司达成协议,这场近3个月的官司以昆兴公司赔偿2万元告终。
对于这场官司,艾柯公司方面做足了功课,在去年11月8日,由公证人员随行在北京市丰台区一家鞋城,购买了昆兴公司生产的涉嫌侵权童鞋一双,并于去年12月28日向晋江法院提起诉讼,指称昆兴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童鞋产品上使用艾柯公司已经进行著作权登记的“迅猛龙”等图案,且整体外观、鞋帮图案、鞋底防滑图案等均完全抄袭。艾柯公司据此请求法院判令昆兴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5万元。
记者通过双方网站和产品图发现,实际上艾柯公司指称的涉嫌侵权图案,与各类画册、动画片中的迅猛龙形象并没有太大区别。如此大众化的图案和虚拟形象,为何变成昆兴公司被起诉的依据?晋江法院办理该案的法官向记者证实了该案的真实性,“这起案件不复杂,原告提供了著作权登记证书,与涉及侵权的图案一模一样,被告也承认了侵权行为,只是对具体的赔偿金额有异议”。
上述法官介绍,在昆兴公司承认存在侵权、艾柯公司也同意的前提下,法院主持了调解,双方达成赔偿金额为2万元的协议。
记者致电昆兴公司负责人,对方并没有否认该案,“现在很多儿童服装、鞋子在设计上都大同小异,因为儿童喜爱、关注的图案、形象非常类似。我也不懂为何会出现这种官司,但肯定不会故意去冒用别人的商标,我们有自己的品牌”。该负责人表示对于具体情况并不清楚,已经交给律师去处理。不过,截至记者发稿,并未收到昆兴公司所委托律师的联系。
规避风险,需做好两种准备
“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很广、很容易,但也存在监管难的问题,甚至很多企业不被追责、起诉都还不知道自己侵犯了别人的著作权。”长期从事知识产权研究的福建华达律师事务所杜立宇律师介绍,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作品一经创作完成,著作权即告产生,因此无论你是否进行著作权申请登记,只要具备下述条件,“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围;具备独创性;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该作品即享受著作权法保护;此外,我国的著作权登记采取的是自愿原则,不经过登记的作品也同样享有著作权,但若作品未进行登记,发生被侵权事实,诉讼举证较为困难。
面太广、网太大,就带来问题,“除非是完全的抄袭,否则在图案方面,只要有一两个细节不一样,都有很大的可能推翻起诉方的控诉,这与文学作品的创作还不一样。”杜立宇告诉记者,实际上在企业之间的知识产权纠纷,更多还是商标战;在鞋服领域的外观设计、描绘图案等方面,经常会发现很多出现雷同,但很多消费者购物主要是冲着某一个品牌而去,例如经常会出现相同内容、不同品牌的文化衫。
在功夫动漫(中国)有限公司项目总监陈军看来,对中小企业而言,要走出同质化竞争还真不容易,“一方面是没人,例如童装童鞋,经常是一阵风,哪一段时间小孩看的电视、电影中经常出现猫、狗、恐龙、小鸟、洋娃娃等,很快就会一窝蜂地出现在衣服和鞋子上;另一方面是老板意识不够,对于这些图案、设计是否已经进行了著作权登记,其实都可以到多个地方查询的,哪怕是已经登记了,改一改也会降低被控诉的几率”。
当然,陈军也坦言,这种“擦边球”还是少打为好,因为一不小心就擦枪走火了,应该做好两种准备:对于已经被登记的著作权,要么改变风格另行登记,要么直接放弃,或抢先进行登记;更牢靠的办法是进行著作权登记、商标注册以便起到“双保险”的效果,毕竟注册商标的保护更严密、更全面,“但是很多企业没有认识到这一点,除非吃到苦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