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最低工资调至1100元 3月1日开始执行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3-07 11:04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最低小时工资上调至11元
本报3月6 日讯(记者高晓飞 ) 6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从3月1日起,日照市全市所辖县(区)的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950元调整到1100元,同时,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也由9.8元调整到11元。据了解,这次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是日照市自1994年第一次公布最低工资标准(为170元),建立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以来,第十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据了解,省政府常务会议近日决定,自2012年3月份起再次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分为3档,分别是1240元、1100元、950元。结合本市实际,日照市3月起上调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至11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1元,分别增长 15.8% 、12.2%。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新的最低工资标准是结合经济发展、就业状况、物价水平和职工工资增长等情况,综合考虑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各项因素最终确定的。这次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是日照市自1994年第一次公布最低工资标准(为170元)建立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以来,第十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上次调整是2011年3月1日,最低月工资标准为9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 9.8元。据介绍,从1994年以来,日照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不断调整,从1994年的170元至现在的1100元共上调了十次。最低工资标准分别是170元、200元、260元、340元、380元、420元、480元、620元、760元、950元、1100元。
据悉,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 、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 ,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于最低工资的规定。
据介绍,最低工资标准是少数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确无正常工资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劳动报酬。有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将最低工资标准作为正常的工资支付标准。用人单位需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应履行必要的民主程序并事先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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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岛都市报3月6日讯(记者 高晓飞) 近日,日照市转发《关于做好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规定,凡在日照市内就业且符合条件的外国人须依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据介绍,自2012年2月13日起,用人单位招用外籍人士,应当自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30日内向参保地社保机构参保缴费,缴费基数统一按人民币形式申报。2012年2月13日前已在本市就业且符合条件的外籍人士,由用人单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到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经审核通过的,建立社会保障号码,发放社会保障卡。
对外国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关系建立、转移接续和退休条件等,按国家和省对中国籍参保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