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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祺华:防止再次频现商业网站恶性竞争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3-09 11:40 来源: 新浪财经

  近期,奇虎360、人人网、世纪佳缘、网秦等多家互联网企业扎堆登上资本市场,互联网产业一派红火的景象。

  然而,红火的背后是纷争不断――据悉,最高人民法院已经下达受理通知书,立案审查其申请再审的开心网诉千橡互动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这是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官司首次打到最高法院。

  此前,北京法院已就几起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作出了判决。一系列案件再度引发了人们对互联网行业恶性竞争的关注。“企业对上市圈钱很有热情,对于规范竞争行为、维护网民的合法权益也应该有同样的热情。”一位网友评价说。

  为何互联网上的恶性竞争大行其道?怎样才能解开这道难题,保护网民的合法权益?

  2010年秋天,奇虎360和腾讯激战正酣。2010年11月3日晚间,“战事”达到高潮,腾讯公开宣称,将在装有360软件的电脑上停止运行QQ软件,必须卸载360软件才可登陆QQ,引发了广泛震动。此后,随着工业和信息化部的介入,两家公司在11月21日发布致歉信,宣称搁置争议并恢复软件兼容。 大部分的网民都是电脑既装有QQ,又有360,网民们还没有选择,企业已经替他们做了选择。“3Q大战”只是互联网产业恶性竞争的一个例证。证明当前我国互联网市场存在着较为严重的限制竞争行为,严重阻碍了互联网行业的发展。

  除此以外,互联网领域亦是是近年来投诉的热点,限定交易、搭售、商业诋毁等恶性竞争行为在投诉中都有反映。法律缺位是互联网恶性竞争案件多发的重要原因,以至于有些案件“进退失据,不知道在什么情况下该处罚”。

  我国虽然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等法律,但在互联网领域缺乏完善的反垄断法实施细则、前沿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规定和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所以在类似“3Q大战”的恶性事件中,“消费者不是企业眼中的‘上帝’,反而更像是待宰的‘羔羊’”。互联网产业的特殊性在于它是一个高技术产业,技术本身的发展有可能创制出新的规则,甚至挑战现有的法律。所以及时就互联网产业的技术更新修改完善相关法律,就显得十分有必要。且该等修改中,务必体现用户至上,切实保护消费者利益。

  在美国等西方国家,其在互联网领域的司法实践及立法活动都是以消费者之利益为先,例如苹果与西门子对于3G技术专利之争,其判案依据之根本还是考虑到绝倒多数受众即消费者的利益,其专利法认为绝大多数受众需要的专利就不应以一家公司之利为立法重点,而是应以多数消费者之利益为先。我国在修改互联网产业技术更新相应相关法律之时,首先考虑的也应是这一点。

  当然,其实互联网的基本规则和法律制度的框架已经形成,除了立法继续更新晚上,结合互联网的特殊情况,执法部门把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法律规定进行有效的运用也相当重要。

  事实上,虚拟空间发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与现实生活中的不正当竞争可能有很大的区别,这也提高了监管和执法的难度。这一难题是反垄断法领域中的探索,虽然理论研究已经走得比较远了,但是执法实践还有一定欠缺,包括调查、取证、授权,案件终结报告,都是执法部门需认真研究的课题。只有执法部门切实灵活运用,不断在执法实践中依法创新,才能达到净化网络环境。

  所以提案人认为强化对互联网产业的监管执法,需要进一步合理配置执法权限。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关于商业诋毁的规定,应该赋予工商部门对商业诋毁进行查处的权力。

  此外,按照现行规则,国家工商总局、发改委和商务部作为一般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对垄断案件有执法权。但互联网、电信、银行、保险、电力、交通运输等行业具有特殊的专业性。这些行业的主管部门是相关领域的专家,在掌握第一手信息方面是一般反垄断执法机构无法比拟的。所以,也应赋予这些行业主管部门就其管辖范围内的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进行执法的权力。

  最后,如果企业间的不正当竞争损害了网民的权益,网民是否可以提起诉讼要求企业停止侵害?提案人认为,应允许网民们委托律师事务所就上述类似于“3Q大战”等情况,对相关企业提出诉讼。以弥补法律尚未及更新,执法仍力度不足之缺失。

  故提案人建议:一及时就互联网产业的技术更新修改完善相关法律,就显得十分有必要。且该等修改中,务必体现用户至上,切实保护消费者利益;二强化对互联网产业的监管执法,需要进一步合理配置执法权限;三允许网民们委托律师事务所就相关互联网企业提出停止侵害之诉讼。以弥补法律尚未及更新,执法仍力度不足之缺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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