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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洛阳路桥被判为李鬼买单暗藏玄机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3-12 13:37 来源: 《法人》

  洛阳路桥被判为“李鬼”买单暗藏玄机

  在事实清楚的情况下,河南周口和沈丘法院的法官为何仍在制造冤案——是对法律的无知还是利益交换?

  文  本刊记者 范学伟

  2012年1月,本刊刊发《洛阳路桥被判为“李鬼”买单之真相》一文,披露洛阳路桥公司的公章被假冒,并在河南周口遭遇招标黑幕、蒙受不白之冤——被当地法院判决为“假冒者”买单的事实真相。2012年1月31日,河南省沈丘法院无视盗刻洛阳路桥公章的犯罪嫌疑人已经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的铁证,依然再次判决并将洛阳路桥公司的160万元工程保证金强行划走,从而使洛阳路桥公司不得不冤枉地又一次为“李鬼”买单。

  近日,《法人》记者再次赴洛阳、周口等地,对该案进行跟踪调查。

  嫌疑人自首 案情已经大白天下

  “马跃和高红然迫于‘清网行动’的压力,已经投案自首。二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如今该案事实真相已经十分清楚。”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宣传室的杨主任告诉《法人》记者。

  据河南省淇县农民高红然在西工分局供述,2004年8月份,其私自刻制了一枚“洛阳路桥建设总公司”的印章。同年8月7日,郑州市金水区下岗职工马跃向其提供了一份河南省S217商大线改建公路SSX5施工合同书,马跃在合同书中签好名后,其在合同书上加盖了私刻的“洛阳路桥建设总公司”印章。接着二人又伪造洛阳路桥公司原法人代表李纯营的签名制作了3份授权书。随后,二人用私刻的印章及伪造的授权书与周口市公路局签订了S217商大线商水县城至项沈交界段改建公路工程项目SSX5施工合同。2004年9月2日,二人再次用私刻的印章及伪造的授权书向S217商大线指挥部、监理部提出申请,将路桥公司投标书中的项目经理刘列元变更为高红然,并授权高红然代表路桥公司执行施工合同中的现场管理、质量检验、工程结算与支付等全面工作。等一切手续完备后,二人从周口市公路局收取了640余万工程款,并先后与周口市沈丘、项城等地的李建平、郑振华等10余人签订了借款、供应材料及施工协议,拖欠李建平、郑振华10余人材料及高息借款达700余万元。后由于二人还不起欠款,当事人纷纷到法院起诉。

  至此,洛阳路桥因S217商大线改建工程施工而引发的10数起经济纠纷案件的事实已经十分清楚,洛阳路桥公司与S217商大线改建工程施工没有一点关系,而周口及沈丘等法院判决洛阳路桥为该类案件承担连带责任的案件也因此全部成为错案。然而令人感到不可思议的是,洛阳路桥公司由于法院错误判决造成的500余万经济损失尚且没有得到纠正,此类案件中的2起新的错案却在沈丘和周口两级法院的违法审理中再次形成。

  有法不依 法官刻意造冤案

  2012年1月31日,河南省沈丘法院执行局将洛阳路桥公司在弘阳高速公路的160万元工程保证金从招行郑州建设路支行强行划走。

  “吴安廷等人和赵红英的2起案件判决已经生效,当事人拿着判决书天天上访,我们执行局也没有办法,再说该笔款天天挂在执行局的账上也不是个办法。”沈丘法院执行局徐局长告诉《法人》记者。

  据了解,2010年9月19日和10月9日,沈丘法院根据吴安廷和赵红英等人的诉前请求冻结了洛阳路桥公司在弘阳高速公路160万元质量保证金。2011年6月16日和20日,沈丘法院对该2起案件分别作出判决,判处洛阳路桥公司偿还吴安廷等3人材料款54.7万元及利息;判处洛阳路桥公司偿还赵红英11.5万元借款及利息。2011年10月19日和12月12日,周口法院分别下发终审判决:维持沈丘法院的判决。2012年元4日和元月17日,吴安廷和赵红英等人向沈丘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沈丘法院依据吴安廷和赵红英等人的申请,将冻结洛阳路桥公司的160万元保证金强行划走。

  “这是沈丘和周口两级法院个别法官恶意制造的2起冤案。”洛阳路桥公司监察室主任王太年一脸无奈地告诉《法人》记者:“在吴安廷和赵红英等人案件起诉前,洛阳路桥公司就该类案件已经向公安机关报案,洛阳公安局西工分局在立案及侦破后,多次将该案相关资料函告沈丘及周口法院。但沈丘及周口法院的法官却拒不按照法律相关规定向公安机关移交此案,并且在违法审理中继续判决路桥公司为‘假冒者’承担责任。”

  据洛阳公安局西工分局工作人员向《法人》记者证实:2010年8月31日,洛阳路桥公司向洛阳公安局西工分局报案。2010年11月2日,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经技术部门认定“合同中两枚印章不是‘同一枚印章’”后,立马对此案进行了立案侦查。

  “我局在该案侦查期间,曾多次将该案相关资料函告沈丘及周口法院,要求他们按照相关法律移交此案,但至今没有得到任何回复。”该工作人员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第12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已立案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并说明理由附有关材料函告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经过审查,认为确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并书面通知当事人,退还案件受理费。沈丘及周口法院法官在审理该2起案件时,为何拒不执行该规定而造成错案呢?其中又深藏着什么样的“玄机”?

  近日,《法人》记者带着种种疑问到沈丘和周口法院,试图通过采访审判法官寻找到其中的答案。

  执行法官称,执行错了可申请国家赔偿

  2012年2月23日,初春的中原大地天色灰蒙蒙的,依然冰冷的寒风让人无法感受到丝毫春天的气息。《法人》记者的此行采访也犹如当地的天气一般让人感到压抑,沈丘法院主审法官在电话中通过政治处李克俊主任转达给记者的一句话是:“中院都维持了,我们还会有啥错?”周口市中院主审法官同样在电话中通过宣传处徐林处长转达给记者的话是:“判都判了,没啥好说的”。

  在《法人》记者的一再坚持下,沈丘法院政治处安排执行局徐局长接受采访。一见面,徐局长便告诉记者:“判决都生效了,我们执行没有错。”当记者问:“法院收没收到公安机关‘犯罪嫌疑人已经投案自首’的材料?”徐局长说:“具体办案人员下乡没在,他只能根据卷宗答复,具体情况不清楚。”当记者提出:“能否提供相关资料?”李主任和徐局长均说:“所有卷宗还都在中院没有回来?”记者问:“假设该案最终是个错案,该如何处理?”徐局长告诉记者:“如果执行错了,可以执行回转。如果执行回转不了,那么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正如洛阳路桥公司王太年主任分析的那样,高红然与马跃一个是农民,一个是下岗职工,如果不拿洛阳路桥公司作为替罪羊,该2起案件中当事人的款就等于打了水漂。至于洛阳路桥公司成了“冤死鬼”若要翻案,那将会是一条漫长的路。

  “不过,法律是神圣的,我们坚信玩弄法律者最终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我们期待着那一天的早日到来!”王太年最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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