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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3-15年度报告:欺诈销售者要双倍担责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3-15 16:08 来源: 中国消费者报

  作者:刘文新

  2011年9月27日,重庆市垫江县消费者朱兴万以180多万元的价格,在重庆名典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典公司)购买了一辆保时捷 “卡宴S4806CC”越野车,其中车价155.3万元,购置税28.8万元。

  新闻背景

  重庆两经销商因欺诈销售被判双倍赔偿

  案例一 新“卡宴”跑了4288公里

  2011年9月27日,重庆市垫江县消费者朱兴万以180多万元的价格,在重庆名典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典公司)购买了一辆保时捷 “卡宴S4806CC”越野车,其中车价155.3万元,购置税28.8万元。由于当时名典公司没有该款车,朱兴万便与成都品信汽车销售公司签订销售合同。

  同年10月14日,朱兴万驾车从重庆驶往昆明,汽车的安全气囊突然报警。送到4S店检修时他被告知,该车在2010年6月10日至2011年6月29日悬挂粤S911K6汽车号牌行驶了4288公里,并7次到4S店进行过14项检查、维修。

  朱兴万将名典公司告上法院。法院审理认为,名典公司在售车时隐瞒了车辆存在瑕疵,将二手车作为新车销售,已构成欺诈。同年12月,法院依据《消法》第四十九条,一审判决名典公司赔偿朱兴万损失155.3万元,该车仍由车主朱兴万所有和使用。

  名典公司不服判决,已提起上诉。

  案例二 挖个天窗冒充“高配”

  2009年8月,重庆南岸区车主李新锋花13.5万元购买一辆国产四驱带天窗的越野车,但在使用过程中,只要一下雨,天窗就会漏水,他只好送到经销商指定的修理厂去修理,花去修理费5000余元。修车过程中,李新锋无意中了解到,这款车根本没有原装天窗,所谓的“天窗”是经销商挖个洞改装而成的,然后以高档配置的价格进行销售。

  李新锋将经销商告上法院,要求双倍赔偿。

  一审法院判经销商双倍赔偿车主13.5万元。经销商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今年2月9日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法官说法

  零部件欺诈不影响整车双倍赔偿

  “天窗”案的主审法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庭审中,作为经销商的被告辩称即使构成欺诈,也只能就“天窗”部分的价值进行双倍赔偿,而不能按整车价格计算。法院并没有采信这一论点。

  法院对欺诈的认定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经营者主观上应有欺诈的故意,刻意诱导消费者做出错误意思表示;客观行为上表现为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告知虚假信息;结果上表现为一方谋取了不正当利益,而另一方因此权益遭受了损失。在以上主客观和结果要件都成立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欺诈行为成立。在汽车销售领域欺诈问题表现出一定的特殊性:汽车是由无数个零部件组装而成的,而车的各个组件对全车的价值影响有大小之分。若商家在汽车局部组件上对消费者进行欺诈,是否应当承担对整车的双倍赔偿责任?我国目前关于双倍赔偿的法律规定中,出现部分欺诈的情况,是仅对欺诈部分进行双倍赔偿还是对商品整体进行双倍赔偿没有作出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侧重于对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保护,若部分欺诈成立,将对商品整体进行双倍赔偿。

  ●消委会

  汽车维权有“三难”

  重庆市消委会秘书长刘明生告诉记者,重庆市消委会去年受理汽车投诉400多件,比上年增长76%,突出问题主要为抬高售价;搭售车险或相关配套产品;在包修期内出现性能故障;虚假宣传,涉嫌欺诈。

  据介绍,在调解过程中,双方能达成协议的并不是很多,其原因是举证难、检测难、鉴定难。汽车出现问题,是消费者使用不当还是产品本身质量缺陷?法律上要求谁主张谁举证,但消费者举证难度太大。一是检测费用动辄几万元,一般消费者无力承担。二是第三方的权威鉴定机构太少,多数情况是由生产厂家自己鉴定,这种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做法缺少公正性,消费者难免吃亏。我国应借鉴国外的一些做法,设立一个“产品责任诉讼基金”来承担相关的诉讼费用。同时,应尽快建立并完善权威的汽车第三方检测、鉴定机构,为司法机关断案和消费者维权组织提供权威、公正的依据。虽然《消法》和《产品质量法》中明确规定了经营者要履行“三包”责任或者其他责任,但由于法律、法规本身没有具体操作标准,使得这些原则性的规定可操作性不强,还不足以指导消费者进行维权。加之在保护汽车消费者权益的法律适用上一直存在严重分歧,导致解决汽车质量纠纷的法律依据欠缺,消费者往往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汽车协会

  应重处不诚信经销商

  重庆市汽车商业协会秘书长周锦表示,汽车市场竞争愈来愈激烈,“城市展厅”、单体店等经营模式也越来越多,随之而来的是各种销售“猫腻”甚至欺诈行为也越来越多。

  毋庸置疑的是,目前4S店显然要比二、三级经销商的诚信好很多。二、三级经销商具有价格便宜、车系全面、销售灵活、方便选车等优势,但其提车、售后服务等都要依赖于4S店,消费者的权益便难以得到保障。同时,由于二、三级经销商不受汽车厂家控制,只追求卖车数量,唯利是图,欺骗、坑害消费者的事件屡禁不止。像这两家因欺诈而被法院判处双倍赔偿的经销商,都不是一级经销商。

  周锦介绍说,汽车商业协会经常给成员单位敲警钟,要把诚信放在第一位。同时多次呼吁相关职能部门,对不诚信的经销商予以重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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