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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引起社会各方争议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4-06 13:27 来源: 燕赵都市报

  本报北京消息 国家版权局日前发出通知,公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草案文本和关于草案的简要说明。通知同时公布了社会公众提出意见的途径和方式。

  此次公布的修改草案共八章、八十八条,新增加了不少内容。其中,根据国际公约的基本要求,在现行著作权法中增加了必要内容,如作者的出租权、表演者出租权、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等。一些业界反复呼吁和实践中迫切需要的,并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初步达成共识的内容,也首次写入修改草案中,如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延伸性集体管理、实用艺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广播权的界定、视听作品归属、职务作品归属、著作权专有许可和转让登记、著作权纠纷行政调解等。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截止期为今年4月30日,在此之前,社会各界均可提出修改建议和意见。

  ■法定赔偿额提高到100万元

  借鉴《专利法》的规定,此次公布的修改草案将法定赔偿额由原来的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被业界认为是本次修法的重大突破。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张洪波认为,近年来,网络侵权盗版比较严重,尤其是资源分享网站、电子商务网站等侵权获得的收益很高,如果不及时打击,容易造成损害扩大。“依照现行法律,法定赔偿50万元,权利人几乎无法得到赔偿,或者通过诉讼获得的赔偿数额很低,根本不足以弥补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更不足以弥补维权成本,也不能撼动侵权盗版企业,不能遏制或打击侵权盗版的继续蔓延和扩大。”

  ■“追续权”保障艺术家收益

  修改草案的第11条,关于著作权人的财产权利新增了追续权。其中提到,“追续权即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作家、作曲家的手稿首次转让后,作者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对该原件或者手稿的每一次转售享有分享收益的权利,追续权不得转让或者放弃。”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张今举例说,比如美术作品首次拍卖时,其真正价值也许没有从价格中得以体现,而更多是作者成名后甚至是去世以后,才不断增值。

  ■引发部分音乐人士公开质疑

  一些音乐界人士非常关注第四十六条相关内容,“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小柯、宋柯、周亚平等音乐界人士对记者表示对“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的部分“难以接受”,宋柯透露,唱工委近几日将召开紧急会议,汇总大家意见,向主管部门提交。

  著名音乐人周亚平指出,“著作权人的财产权本质上是一种许可权,即著作权变现的过程是通过许可他人使用作品来实现的,我有权利许可同时就有权利制止,制止权是行使许可权的另一种方式。而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四十六条对音乐作品强制性法定许可架空了著作权人的许可权,是典型的私权利公有化。而且这个公还不是人民大众,而是音著协。”宋柯指出,本次修法,有向集体管理倾斜的苗头,化权利人之私权为半官方的垄断公权。一些权利人认为,“著作权作为一种私权,未经明示许可别人凭什么强制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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