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补偿不公平不准强拆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4-10 06:39 来源: 东方早报七种情形不予裁定强制执行
1. 明确缺乏事实根据;
2. 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
3. 明确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了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产生活经营条件没有得到保障;
4 。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了公共利益;
5. 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
6. 超越职权;
7. 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予强制执行的情形。
法院裁定不准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5日内将裁定送达申请机关。
据新华社电 最高法昨日发布《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规定》自4月10日施行。
《规定》条文考虑到对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多重保护,确立了“裁执分离”为主导的强制执行方式,明确七种情形法院将不予裁定强制执行此类案件,公众可以就此向法院举证。
最高法行政庭负责人介绍,行政强制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下称《征收条例》)实施后,市县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社会关注的焦点。最高法经研究和协调起草了《规定》,虽然只有11条,但对相关案件的审理具有规范作用。
被征收人“不服”可起诉
司法解释从程序到实体方面对法院办理相关案件作出了具体规范。
对于如何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该负责人表示,《规定》充分考虑对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多重保护。法院在办理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案件中,主要通过4个方面进一步丰富和完善对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司法救济和保护手段。“首先,当事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其次,当事人对补偿决定不服或者补偿协议达成后反悔的,也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第三,当事人既不起诉又不履行征收补偿决定,有关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法院对征收补偿决定的合法性、正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执行的裁定。第四,行政机关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存在违法或者不当情形,被执行人及利害关系人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行政赔偿诉讼。这些机制的设置与执行,对于切实保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防止行政权力滥用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裁执分离”防权力滥用
《规定》明确了“裁执分离”为主导的强制执行方式。所谓“裁执分离”,是指作出裁决的机关(机构)与执行裁决的机关(机构)应当分离,即不能由同一机关(机构)既行使裁决权又行使执行权,从而体现权力的监督与制约,防止权力的滥用侵害相对人合法权益。
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强制执行方面,“裁执分离”主要体现为两种情形:一是根据《征收条例》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也就是说,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政府不能自行决定强制执行,而必须依法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审查后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
该负责人表示,这一规定的意义在于:征收补偿决定的合法性、正当性需要受到司法机关的监督,经法院审查确认合法有效的,才能进入执行程序。二是就法院内设机构而言,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由行政审判庭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需要由法院强制执行的,由法院的执行机构组织实施。
《规定》还明确了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这是从现实可行性出发,经有关国家机关反复协商后形成的共识,符合“裁执分离”的司法改革基本方向。同时,在个别例外情形下,法院认为自身有足够能力实施时,也可以依照《规定》由法院执行。
应当说明的是,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政府组织实施的规定,与《征收条例》关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并不矛盾,前者的意义在于实现“裁执分离”接受司法监督,后者的意义在于经司法审查确认后明确具体实施方式。
必须评估社会稳定风险
最《规定》还首次明确,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纳入政府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必要条件。今后除了相关法律和《征收条例》规定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和附具的材料外,政府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还必须提交包括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等在内的其他材料。
《规定》要求,这些材料包括:征收补偿决定及相关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凭证、催告情况及房屋被征收人、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申请强制执行的房屋状况;被执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及与强制执行相关的财产状况等具体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规定》明确,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申请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申请机关印章并注明日期;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