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官员:出差交通费餐补要计征个税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4-12 11:16 来源: 解放日报出差交通费餐补是否计征个税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相关负责人解答个税热点问题
新华社记者 何雨欣 侯雪静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11日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就个人所得税等问题接受在线提问。
问:单位给出差人员发的交通费和餐费补贴是否计征个税?每月通讯费补贴是否也是如此?
根据规定,单位以现金方式给出差人员发放交通费、餐费补贴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税,如果单位是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凭出差人员实际发生的交通费、餐费发票作为公司费用予以报销,可以不作为个人所得计征个税。
关于通讯费补贴,如果所在地规定了通讯费免税标准的,标准之内不计征个税,如果未规定,单位发放此项补贴,应计征个税。
根据规定,对于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均应计征个税,但目前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计征个税。
对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合理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不征个税;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计征个税。
问:现实生活中,单位给职工缴纳补充医疗保险是否计征个税?独生子女费、安家费呢?
按现行个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单位替职工缴纳补充医疗保险,应与当月工资收入合并计征个税。
针对独生子女费,据介绍,独生子女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不征税,但所说的“独生子女补贴”,是指各地规定数额标准之内的补贴。
针对安家费,据介绍,按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暂免征收个税,如不符合规定或以“安家费”名义向员工发放收入,应作为工资薪金所得由发放单位代扣代缴个税。
问: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由此给予员工的经济补偿金要交个税吗?
据介绍,根据现行个税政策,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税;超过的部分,要按照规定计征个税。
据介绍,上述所说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由此给予员工的经济补偿金,由于双方的劳务合同关系已经终结,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不符合相关政策,实际上不应界定为补偿金,应按照规定计征个税。
问:根据相关规定,个人股权转让中,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用方法核定,但有正当理由的情形除外,那么如果是亲属之间转让是否属于有正当理由的情形?
据介绍,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属上述正当理由的情形,例如妻弟关系不在范围内。针对个人转让自建房,无相关发票该如何计征个税?据介绍,根据规定,对于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如果纳税人无法提供财产原值,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财产原值,并据此计征个税。
问:企业促销展示赠送礼品的情况经常出现,去年我国也出台了相关个税政策,那么,如何界定个税征免界限?
据介绍,企事业单位在促销展示过程中赠送礼品不征个税的情形如下: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除上述规定情形外,其他赠送礼品的情形,均需要计征个税。
(据新华社北京4月11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