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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侵犯国资犯罪群蛀现象突出 国企小金库较普遍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4-13 07:23 来源: 法制日报

  国有企业设“小金库”较为普遍账目脱离监督变成腐败“温床”

  本报通讯员吴玲

  本报记者刘建

  2009年至2011年,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及所辖的10个区、县法院共审结一审侵犯企业国有资产犯罪案件91件,涉案123人,犯罪金额高达3.2亿余元,人均犯罪金额260余万元。上海二中院今天发布的《侵犯企业国有资产犯罪白皮书》对这类犯罪进行了深入剖析,并提出了一系列预防和遏制对策。

  据白皮书介绍,这91件侵犯企业国有资产犯罪案件所涉行业相当广泛,有建筑业、金属冶炼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医疗服务业等等。涉及的领域繁多,有招投标、拍卖、合同审核、设备材料采购、动拆迁安置等。

  涉案金额巨大,危害后果严重是这些案件特点之一。有的国企人员趁企业改制、产权转让之机,隐匿、转移、侵吞国有资产,如某国有公司原董事长王某,在公司实施转制期间,非法将9700万元国有资产隐匿在其个人控制的账户中。有的国企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失职渎职,致使国有资产流失严重,如某房屋动迁公司原总经理丰某,对动拆迁资金疏于管理,收受贿赂20余万元,同意将1.7亿元资金挪作他用,致使公司被骗1.68亿元,至案发尚有1亿元未能收回。

  白皮书显示,当前,在侵犯企业国有资产犯罪中,“群蛀”现象突出,单位内部上下勾结,内外串通,共同犯罪。有的内部高层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形成利益共同体,共同作案;有的一旦单位高层领导出现问题,会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往往会导致集体腐败。

  这些案件中,犯罪手段呈多样化、复杂化,具有隐蔽性和欺骗性。有的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隐匿企业应收账款,进行“体外运作”,待改制结束后,再以改制后公司的名义实现债权,以此侵吞国有资产;有的在国有产权交易中,因受贿与拍卖公司相勾结或者串通招投标,将国有资产低价贱卖;有的在企业经营过程中,成立私人公司截取国企业务,虚增经营环节,减少国企利润或抬高国企成本而牟取私利等。

  白皮书指出,国有企业设立“小金库”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不少单位是“两本账”、“多本账”。由于“小金库”设置随意,又缺乏必要的财务监督,资金的来龙去脉除了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外,无其他人知晓,在脱离了财务监督的视线后往往会变成腐败的“温床”。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侵犯企业国有资产犯罪,白皮书建议,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明确公司各层面、各参与者的责任和权力界限,制定并严格执行决策、办理事务时应遵循的规则和程序。建立民主决策机制,杜绝“一把手”的“一言堂”;完善内控制度体系,建立人力资源、物力资源、信息资源、供给环节、生产环节、销售环节全方位的控制系统;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建立财务电子管理系统,把监管人、财、物的制度固化于程序中,杜绝滥用票据、私设“小金库”等违法乱纪行为。

  本报上海4月12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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