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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条或使中国音乐界进入翻唱时代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4-13 20:17 来源: 中国联合商报

  ■CUBN记者 毕淑娟 北京报道

  近日,《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其第46条在音乐界犹如扔了一枚重磅炸弹,激起一些音乐人的强烈不满与质疑。

  第46条规定,“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48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版权费由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音著协)代收。

  允许更多的人使用音乐作品,无疑有助于音乐的传播和使用;但46条意味着不管著作权人同意与否,别人都可以使用其作品。业内人士认为,该条款是对音乐著作权人权利的挤占,是对原创音乐的重创,会使中国音乐界进入“翻唱时代”。

  是保护版权还是鼓励翻唱?

  这个草案引起了音乐界人士的强烈不满。高晓松、汪峰、陈楚生等音乐人纷纷质疑。

  著名音乐人高晓松在微博(http://weibo.com)上直言“草案中的部分条款不利于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和打击侵权。”他说:“一首新歌在3个月内是难以家喻户晓的,在这时就可以不经版权人许可翻唱翻录,和一首歌红了几年你再去翻唱翻录性质完全不同,这是赤裸裸的鼓励互联网盗版行径。”

  著名音乐人周亚平则指出:“著作权人的财产权本质上是一种许可权,我有权利许可同时就有权利制止,而46条架空了著作权人的许可权,是典型的私人权利公有化。”并用歌手汪峰举例,“按46条,《春天里》火了吧?汪峰出版3个月后,我按48条向音著协交钱翻唱,我也火了!汪峰上哪说理去?他能告我?不准我唱?”

  歌手杨培安也在微博上对此发表看法:“给音乐生存的空间吧,难道大家希望看到每个受欢迎的音乐人或歌手都变成网络音乐人?搞音乐的都不敢再花钱做好音乐了,若干年后大家听到的歌都一模一样,只是声音不同,这是你我要的未来吗?”

  网友们这次也多数支持音乐人,称“一个音乐作品的寿命只有3个月”,会使中国音乐界进入“翻唱时代”;还有人认为音著协是最大的得益者,可以得到更多的收费分成,而音乐原创者则会更弱势。

  修法应综合考量各方利益

  国家版权局相关负责人对《中国联合商报》表示,现在已经听到音乐界对草案的一些质疑声音。“不过,这个草案毕竟刚刚发布,我们不希望一有反对的声音,就急着跳出来说明什么。我们还是希望低下头来,多听听大家的声音。”

  中国社科院知识产权中心秘书长唐广良认为,“修法应考虑利益平衡,即既保护著作权人利益,也使音乐作品传播更广,但46条某种程度上说是对私人权利的侵入。创作者授权原来是一个重要原则,而修订后,著作权人即使不同意,也无法阻止别人使用自己的作品,著作权人的意志变得无足轻重,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在他看来,这并不是扩大了音著协的权力,而是扩大了音乐出版商的权限,挫伤的是原创者的积极性。一般来说,原创者花3个月做完宣传推广,歌红了,跟风者也来了,前人栽树后人乘凉,前人投资跟风者赚钱,会打击音乐原创力量。

  但法律界人士表示,目前草案尚处于公示期间,并非最终的法律条文。而针对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规定,我国2010年颁布的著作权法早有所规定,现行《著作权法》第49条规定,“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但现在公布的草案把原有的“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取消了,这是对著作人权利的一种约束。但草案第46条增加了3个月的时间限制,规定在首次出版后3个月才可使用,反而有时间上的约束。

  有关专家认为,修订后的草案,一是规定了3个月的保护期,这比原来有进步;二是去除了著作权人的强力保留权利;三是限定了录音制品,而不是现场表演。因此汪峰仍然可以不授权旭日阳刚演唱自己的歌。

  上述专家认为,著作权法调节的是利益平衡,既保护私人权利,也保护公众权利,立法者不会完全站到权利人一边,而要综合考量各方利益。但是利益的界线怎么划,这次修法应慎重考虑。可以确定的是,私人权利也有限制条款,就像在特定条件下,私有的房产也可以被征用、征收。

  但音乐界人士对46条均表示难以接受。音乐人宋柯言辞尖锐,认为这是化权利人之私权为半官方的垄断公权。著作权作为一种私权,未经明示许可别人凭什么强制代行?他表示将汇总大家意见提交主管部门。

  国家版权局版权司司长王自强表示,版权局会重视各界想法,社会公众可以在4月30日前提出修改建议和意见。对此,我们将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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