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平阳政府转卖250亩滩涂 维权村支书遭逮捕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5-02 10:13 来源: 《法人》浙江平阳政府转卖250亩滩涂黑幕
数百村民世代耕种、晒盐的200多亩土地,却被浙江平阳县政府以《海域管理法》的名义予以剥夺,并转卖给3家企业从中牟利。而坚持维权的郑家墩村支部书记却遭到逮捕,被开除党籍,正面临牢狱之灾
文 本刊记者 曹天健
“解放前,当盐工可以躲避‘抓壮丁’,我从1941年刚刚11岁起就跟随父亲在村南鳌江口的江边晒盐,直到1980年年过半百才离开盐滩,平生晒了大半辈子盐。我可以凭良心跟你讲,现在被政府征用建码头的地方就是当年我制卤晒盐的盐滩,那是我们郑家墩村老百姓祖祖辈辈刨食养命的地方!”
“在我年轻时江边还没有正式码头,只是沿江泥滩,我从24岁开始打渔直到60多岁,都是从这里下江入海,最远到过20多海里外一个叫马鞍背的小岛,打渔回来后渔船就停靠在这里上岸交易,村里渔船最多的时候有30多对,是地道的渔村。好端端的土地,怎么一夜之间说不是郑家墩的就不是郑家墩的?难不成是我们这些老渔民、老盐工在说谎?”
“我1959年当兵,1965年回村后任村支书直到1968年,我至今还清楚地记得当年我带领村民兵连夜抢修村南鳌江口‘单百亩’堤坝的情景:春天江水涨潮一次次冲塌土坝,我们一次次夯土固坝,随着江水北侵,先后修过6次。现在土坝变成了水泥堤坝,可脚下的百亩滩涂还在,泥土还在!”
陈守兵,82岁,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鳌江镇郑家墩村村民、老盐工;林钟来,86岁,该村渔民,65岁之前长年以打渔为生;周茂飞,73岁,该村老支书。
4月20日,《法人》记者来到郑家墩村采访,闻听记者到来,郑家墩村几十位年逾古稀的老村民由亲友相搀着,颤颤巍巍地赶来,老人们争相向记者讲述自己对村南鳌江口沿岸那一大片土地的种种刻骨铭心的生活记忆。
村民普遍质疑:企业违法占地缘于政府部门滥用职权
4月初,《法人》记者收到一份郑家墩村村民要求维护村民土地合法权益的《报告书》。
这份由郑家墩村上百名村民签字并按有鲜红手印的报告书说,1994年,平阳县石油公司(现为温州东海石化公司)需用包括郑家墩村在内的鳌江镇下厂办事处4个行政村的集体土地38亩,经由平阳县国土局、下厂办事处主持,由平阳县石油公司与各村签订了“堤坝内侧17米不计价,堤坝外侧10米由买方自行办理使用手续,卖方无权干涉”等条款,仅此一项企业就多占土地30多亩。而平阳县联谊液化气站在所签用地协议上是29亩,而实际占用了50余亩。
报告书还称,1995年至1997年,温州东海石化公司、平阳县联谊液化气站、柳成集团侵占郑家墩村堤坝外侧土地非法建造码头各一座,共占用土地100余亩。2002年,平阳县政府及县海洋局个别领导伙同企业,利用《海域使用管理法》的颁布,将土地改革时期就登记颁证给村民的防波堤外侧的100多亩滩涂地确定为“海域”,违法向企业颁发了《海域使用证》。
报告书提出,自1994年以来,该村先后被侵占土地250余亩,严重损害了村民的合法利益。
报告书中说,为从法律上确认郑家墩村历史上盐业生产专用的“制卤地”(即防波堤坝外江边滩涂)为村集体所有,2010年12月,该村按照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的《土地登记办法》(即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的要求,向平阳县国土资源局递交了请求对郑家墩村2654—690地块所有权登记发证的申请报告,并提交了1953年平阳县农业税土地所有权分户清册、1952年土地改革时平阳县政府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等15件土地权属依据,但县国土局未予办证。2011年3月,郑家墩村村支书杨德汝与该村村民向县政府反映情况,曾任鳌江镇党委书记,时任平阳县委常委、副县长的申卫国给出的答复是:土地部门调查报告经其审阅,自土改至2002年以前,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这块土地确属郑家墩村所有,但从2002年《海域使用管理法》颁布之后,上述土地已被确定为“海域”,而海域属于国家所有,与郑家墩村无关。
郑家墩村村民认为,国家的土地法律政策并未改变,同一块已发证确认属农民的土地,在未撤销该土地证之前由平阳县海洋与渔业局向企业颁发《海域使用证》,此做法明显违法。
郑家墩村原村支书、现村老人协会会长周开龙告诉《法人》记者,为向平阳县政府及县国土资源局、县海洋与渔业局“违法行政”讨个说法,近几年来,郑家墩村村委会多次向平阳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颁发给违法占地企业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向温州市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相关办证行为违法,试图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但几经诉讼,不是被平阳县法院以“县政府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是对温州中院民事裁定书的协助执行,不得提起行政诉讼”为由驳回,就是被温州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看到走法律途径难以维权,郑家墩村村支书杨德汝和村民被迫通过信访、上访来反映问题,并且从温州市、浙江省一直反映到了有关国家机关、新闻媒体。
绝大多数村民坚信:村支书因为带头上访维权才遭牢狱之灾
“也正是因为不断带头上访,村支书杨德汝才遭遇到牢狱之灾。”当地退休职工田福生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
田福生向记者出示的一份中共平阳县委平纪(2012)10号《关于给予杨德汝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的复印件显示:杨德汝,曾用名杨德钜,1944年生,2002年6月至2008年3月任鳌江镇郑家墩村村委会主任,2008年4月至2012年1月任郑家墩村党支部书记。
《决定》中说,2003年以来,郑家墩村委会因该村一块滩涂地归属问题组织人员到相关单位上访及上诉,主要办理人员为杨的妹夫田某某。2005年、2006年期间,平阳经济开发区在郑家墩村共征用180多亩地,其中道路、河流等折算成12亩多地以农田形式作为村集体资产被征用,村集体应收入每月80万元。为解决上访、上诉等费用问题及方便用钱,时任村委会主任的杨德汝授意村财务人员以支付村民征地补偿款的名义虚造支付征地补偿款凭证,并由其签署“同意支付”后套取村集体征地补偿款,并建立账外账。截至2008年8月,该账外账共套取资金76万余元,包括少数的非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款,该账外账资金用于上访、上诉等支出……该账外账资金的套取及支出都没有经过村两委集体讨论,基本上由杨德汝决定。
《决定》指出,杨德汝身为共产党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村集体资金,数额较大,构成挪用资金错误,情节严重,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九条规定,经县纪委常委会2012年2月20日研究,决定给予杨德汝开除党籍处分。
田福生告诉记者,《决定》中提到的“田某某”就是自己。
而记者了解到,此前的2011年9月17日10时,杨德汝已因挪用资金罪被平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至记者采访时已过去7个月有余,一直羁押在平阳县看守所,至今并未移送起诉。
田福生回忆,2004年,郑家墩村两委的一二三把手(主要领导),即时任村支书林上桃、村主任杨德汝等三名村干部找到他,提出因他退休前在县交通局工作,见过些世面,退休后也有空余时间,希望由他来办理他们村的土地上访案件,并将授权委托书交给他。但请他时村里没有钱,一开始的花销都是先由其垫付,后来村里陆陆续续将所需的钱打到他的银行卡上。田福生称,76万余元先后用于请律师等费用,先期的律师费约40万元已报销,后边的30余万还没来得及报账。
记者注意到,田福生出示给记者的一份时间为2003年12月12日的“村两委会议记录”载明:当日由时任郑家墩村支书林上桃、村主任杨德钜等6名村干部签名参加的村两委会议的议题是:一、关于液化站(原文如此,记者注)土地情况的问题,需要落实聘请常年顾问律师的决定;二、落实中兴路质量监督管理员推选2名。会议最后议定的内容是:一、落实常年聘请顾问律师一名(某某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某某律师)二、落实中兴路质量监督管理人员推选2名,陈正亮、杨德钜。三、农田排灌电费。
田福生向记者解释,这份村两委会会议记录,只是与该案有关的诸多会议记录之一,所有会议记录的原件现都保存在办案部门。他特别提到,从现有的村两委会会议记录来看,就足以证明,“挪用”资金一事,并非杨德汝一人决定,一人“授意”。
田福生坦言,其实,早在杨德汝任村主任期间,特别是杨担任村支书后,他就对杨执意为占地一事起诉和上访有所顾虑,担心作为村干部的杨德汝可能会因此惹祸上身。但作为妹夫,看到杨确实是想为村民争取权益,又受到杨的鼓励,自己才下决心为此奔忙,没想到当年的顾虑如今变成了残酷的现实,不得不面对。
他告诉记者,事实上,自2011年以来,郑家墩村上访反映的问题主要转为鳌江边防波堤外100多亩滩涂地的归属问题,因为此前通过走司法程序,防波堤内的违法占地问题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而他们认为主张防波堤外滩涂地归属的相关依据非常充分。正是杨德汝带领村民一次次向县政府讨要“说法”,甚至还向县公安部门提出申请,要在规定时间、按规定的路线游行,惹恼了政府。
“头一天向公安局提出申请,第二天就被纪委带走调查了。”田福生说,至今,他仍然清晰地记得他陪着杨德汝参加申卫国副县长“接访”时,申县长说过的一段意味深长的话:“老杨,土地局调查报告我收到了,1953年到2002年之前是你们村的,但海域法颁布后就不是你们村的了,是国家的。你们村有人告你有经济问题,我都没让纪委去查你,你回去吧!”
为了解杨德汝挪用资金一案办理进展情况,《法人》记者与平阳县检察院党组成员、政治处主任陈海平取得了联系。陈主任经向该院公诉科主办该案的检察官了解后转告记者,该案犯罪嫌疑人杨德汝于2011年9月16日由平阳县检察院批捕,今年4月初,公安机关第二次补充侦查已终结,该案近日将移送起诉。
据了解,今年3月20日,杨德汝的儿子杨纪乐曾向平阳县公安局、县检察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超期羁押”的父亲取保候审。杨纪乐的申请理由是:截至2012年3月16日,其父亲杨德汝的侦查羁押期限已超过6个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有关规定,其父亲这样的案件,假定有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也应当在十年以下判处刑罚,故不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其最长的侦查羁押期限应当在5个月之内。但其父已被羁押6个月零4天(截至3月20日)。
但杨纪乐提出的取保候审申请没有得到同意。
杨德汝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被逮捕一事在当地引起了很大反响。记者获悉,鳌江镇下厂办事处下辖的12个行政村,都以村委会的名义,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羁押的邻村书记给予取保候审。申请报告称,杨德汝连续四届当选为村主任和村支部书记,各项工作做得显著出色,一直受到赞扬和好评。
政府部门称是依法行政:土地法、海域管理法两法打架?
4月19日,记者经平阳县委宣传部联系,就郑家墩村反映的企业违法占地及县国土资源局、海洋和渔业局违法行政、滥用职权等举报情况采访了该县国土资源局、海洋和渔业局有关人员。
平阳县国土资源局政策法规科科长包方国对郑家墩村反映的企业违法占地等问题予以否定。他认为,郑家墩村多年来,已前后向法院起诉了七八次,从平阳县法院到温州市中院,甚至起诉至浙江省高院,每次均以撤诉、被驳回起诉而告终。法院的判决对于行政机关是否依法行政是个最好的证明。
平阳县国土资源局地籍科温从培科长认为,有关土地法律法规里讲到的土地所有权证书,并非指农业税土地所有权分户清册等文书,农业税土地所有权分户清册只是作为纳税的一个依据,法律上没有规定其可以作为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依据,土地确权关键是土地证书。
而郑家墩村委会提交的1952年土地改革时平阳县政府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其中并不包含防波堤外滩涂地。
但他同时提出,像郑家墩村这种情况,如过去村里的土地因为水流冲刷等自然原因变成了海域,土地灭失了,即使发了土地证,土地证自然也要注销。而对于这种情况,有关法律并没有明确要对老百姓如何补偿。
在平阳县海洋和渔业局,该局局长陈朝阳向《法人》记者解释,《海域管理法》于2002年开始实施后,用海的项目,就纳入海域法管理。而《海域管理法》所指的海域,还包括内水,即国家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至海岸线的海域。“谁交海域使用金,谁就有海域使用权。”陈局长说。
郑家墩村村民:将集体土地巧借名目转手企业是对农民的剥夺
对于县国土资源局和海洋与渔业局的解释,郑家墩村的村民们并不认同。村民们认为,“谁交海域使用金,谁就有海域使用权”实在是一种狡辩,郑家墩村江边滩涂距入海口有数海里之遥,平阳县政府将本属江边滩涂的土地指为海域,实在是颠倒黑白,其目的是无需向村民支付任何赔偿或补偿,以牺牲村民的利益来换取企业的欢心,甚至从中牟利。
对于县国土局认为当年的农业税土地所有权分户清册并非土地确权的依据一说,田福生也予以反驳:“农业税土地所有权分户清册毫无疑问应当作为土地确权的依据之一,假如村民没有集体土地所有权,为何要按章纳税?难道是为别人纳税?”
田福生认为,按照1995年国家土地局印发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二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连续使用不满二十年,或者虽满二十年但在二十年期满之前所有者曾向现使用者或有关部门提出归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土地所有权。”因而,即使退一步来说,郑家墩村没有当年土改时由平阳县政府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权证》,鳌江边防波堤外100多亩滩涂地也应为郑家墩村集体所有,平阳县政府以《海域管理法》实施为由,将本属郑家墩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手给了三家企业建码头,事实上是对农民的一种剥夺。
《法人》记者采访中获悉,2011年时曾任平阳县委常委、副县长的申卫国今年1月已改任平阳县人大副主任,记者试图通过县委宣传部联系申主任以了解相关情况,结果被告知,申主任不方便接受记者采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