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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价格调节基金被指乱收滥用:年征七八亿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5-21 06:39 来源: 东方早报

  据新华社济南5月20日电 作为一项稳定物价和保障困难民众生活的政策工具,近年来全国各地的价格调节基金如雨后春笋般涌现,截至2011年底,先后有湖南、湖北、广东、江苏、青海、河南等20多个省份以省政府名义出台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

  “价格调节基金可以避免一些临时性政策的副作用,通过投放一定数量的价格调节基金补贴有关行业或者因公用事业价格调整造成生活困难的低收入群众,可以较好地兼顾各方面利益,疏导价格矛盾。”山东省政府法制办法制一处副处长崔艳说。

  但记者近日调查发现,不少地方的价格调节基金存在征收标准不一、代征费用过高、管理经费使用不规范甚至随意支出等乱象。

  山东有些市年征七八亿

  有些市仅征几百万元

  目前,国内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渠道主要有3种:政府财政拨款,针对资源性、垄断性企业专项征收,以及有从事生产和经营市场行为按照一定税收比例普遍征收。

  不同地区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和征收对象并不一样。如湖南按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的1%计征,河南按照原煤20元/吨、洗选煤30元/吨、焦炭35元/吨的标准向煤炭企业征收,江苏则由各级政府通过筹措财政性资金安排。不仅不同省份之间不一样,省内各市也各有差异。山东目前已有13个市设立价格调节基金,但征收方式各异。

  “征收方式不同导致基金总量区别较大,有的地方由于仅采用财政拨款的方式,价格调节基金总量较低。从征收规模上看,山东省有的市年征收额达到七八亿元,有的市仅几百万元,在具体使用上发挥的作用就有很大区别。”崔艳说。

  有的地方代征费用

  占到代征额的10%

  不仅不同省市在征收渠道上有不同规定,价格调节基金在具体征收环节也存在征收部门较多、启动时机缺少明确规定、使用途径存在瑕疵、基金管理费用限制模糊等问题。

  记者对比多个省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发现,各地征收部门不一,代征费用比例也五花八门。有的省市将地税部门或物价部门制定为统一征收部门,有的则是地税、财政等均可征收,还有的地方指定相关归口管理部门为具体代征部门。

  不少省市允许代征部门征收一定的代征费用,有的地方代征费用竟占到代征额的10%。

  山东社科院经济研究所所长张卫国说,“征收部门不统一可能导致征收过程中出现多征、少征、漏征以及代征费用较多等问题,不利于价格调节基金的统筹安排,也容易造成浪费。” 在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费用上,不同地区也存在较大差异,有的地方比例偏高。

  乱“挪用”现象

  在具体使用上,一些地方存在使用不足的问题。截至2011年底,山东省有13个市建立了价格调节基金制度,累计征收50多亿元,而使用只有20亿元,占比仅40%。

  此外,一些地方并没有把这一基金完全用于物价调控。

  专家建议,对价格调节基金使用比例也应该有明确规定。“这次我们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年度使用规模应当不低于当年筹集数额的80%,就是为了避免只收不用的情况。”崔艳说。

  山东财经大学经济研究中心陈华说,价格调节基金一定要专款专用,并确保用到最需要的地方,对于部分地区出现的乱“挪用”现象应该制止。

  “政府应当明确规定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范围与具体情形,规定筹集金额在各情形中的使用规模,并建立生产与消费市场的价格监测分析机制,提高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的前瞻性。”中投顾问宏观经济研究员马遥说,各地价格调节基金的筹集和使用应该与当地实际情况一致,并利用听证会征求消费者、经营者、专家的意见。

  张卫国说:“针对价格调节基金的一些不合理现象,应该尽快出台全国性的统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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