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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欠薪入罪执法面临瓶颈 认定恶意取证困难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5-21 08:17 来源: 法制日报

  “数额较大”难以明确

  本报记者游春亮

  本报通讯员汪林丰

  去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将“恶意欠薪”行为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入刑,至今已一年有余。

  《法制日报》记者近日在广东省深圳市检察机关采访时,一线办案检察官普遍反映,当前,“恶意欠薪”入罪的执法问题正面临多重瓶颈。

  成效

  受理9件起诉5人

  记者从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获悉,从2011年5月1日至2012年4月30日,深圳市检察机关共受理了报请逮捕、审查起诉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共9件9人,其中已批准逮捕了6宗6人,不批准逮捕1件1人,提起公诉5件5人,还有3件3人正在审查起诉之中,目前法院已作出生效判决3件3人。

  “单就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这个罪名而说,一年来深圳市检察机关已受理案件9件9人,其中还有一宗是外籍老板恶意欠薪被立案侦查,有一宗是女性企业主恶意欠薪被追究刑责,这个数据在全国来说都是挺高的。”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处黄勇博士介绍说,“将恶意欠薪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来入刑,从去年的5月1日开始,这种案例全国都很少,直到2011年的12月份,广东省第一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才在惠州市宣判,四川省、辽宁省等地也是在2011年12月份、2012年1月份才开始有该省的第一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的判决。”

  那么,深圳是何时有第一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的判决呢?黄勇说,深圳的第一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判决,是宝安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5日判决的许某一案。“许某无视国家法律,采取转移财产、逃匿等方式,恶意欠薪20余万元,经宝安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法院认定其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

  据介绍,深圳市检察机关受理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集中于宝安和龙岗两区。其中龙岗区检察院承办了5件5人、宝安区检察院承办了3件3人,另一宗案件则是由市院承办的。

  现状

  恶意欠薪影响恶劣

  深圳市检察机关承办案件检察官告诉《法制日报》记者,拖欠工资后弃厂逃匿,是恶意欠薪者最常见的表现形式,目前已获判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3人,均是逃匿后被侦查机关抓获归案的。“老板一旦恶意欠薪再逃匿,则在工人群体中必然引发恐慌和愤怒,继而很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甚至恶性事件。”宝安区检察院检察官郭俊对此很有感慨。

  2011年5月31日上午,宝安区西乡街道某制品厂老板逃匿国外,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引起数百人上访讨薪。2011年11月28日,因个体包工头陈某恶意欠薪,100多名劳务工聚集在街道办事处讨薪。2011年7月18日,因某汽修店老板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打工者王某愤而纵火点燃了汽修店铺面,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据悉,拖欠工资主要集中于劳动密集型企业,且动辄涉案人员、数额巨大。仅龙岗区2011年9月份以来开展打击恶意欠薪专项行动,就发现企业主欠薪逃匿事件达100余宗,涉及员工10000多人、涉及欠薪金额4000多万元。2011年宝安区发生的30人以上的重大劳资纠纷就高达114宗,含欠薪逃匿案件30宗,其中仅西乡某制品厂欠薪员工就达700人,欠薪金额400余万元。

  困境

  执法面临多重瓶颈

  《法制日报》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同为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增加的“醉驾”入刑,一年来深圳检察系统已受理审查起诉危险驾驶罪1052件1052人。对此,办案检察官解释说,“相比于危险驾驶罪规定的具体明确,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规定过于笼统,操作性不强,这也是导致该罪名生效以来,因欠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者凤毛麟角的一个重要原因”。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要求企业主需是“恶意”且欠薪“数额较大”,且“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但办案人员普遍反映,目前认定“恶意”的取证非常困难,“数额较大”也并不明确。“恶意欠薪多少、恶意欠薪多长时间、拖欠多少名劳动者的工资才构成犯罪,目前都没有明确的标准。”郭俊表示对此也有些无奈,“另外,‘劳动报酬’的界限也不是很清晰,有关部门‘责令支付’的主体、方式、期限等也都不是很明确,这些都是我们目前办案中的困境”。

  郭俊还向记者举了一个极端的例子:

  2011年9月3日下午,年仅18岁的龙某多次讨薪无果后,因身患手疾无钱医治,遂采取挟持人质的极端手段讨回了其应得的1300元工资。然而,在其放弃人质逃跑过程中,因抗拒抓捕被击伤致残。此事后果不可谓不严重,被欠薪者龙某还因涉嫌绑架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然而,欠薪数额明显不大,现有的法律规定却拿该欠薪企业无可奈何。

  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罗淑君还提到,现实中,政府机关往往还会代替“跑厂”的恶意欠薪者垫付劳动者报酬,“在将恶意欠薪者判刑的同时,缺少配套的措施和规定,即政府垫付之后,如何进行追偿,以最大程度挽回国家、集体等公共利益的损失”。

  呼吁

  细化规定完善监管

  关于司法机关以刑事手段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办案检察官普遍提出,“目前的法律规定还需要细化,特别是在‘数额较大’等标准上,需要明确”。

  那么,恶意欠薪入罪一年来,企业以及员工对该法条的了解情况如何呢?检察官介绍说:“目前的宣传力度还是远远不够,从我们办案情况来看,还是有很多老板不知道恶意欠薪涉嫌触犯刑法,很多打工者也不知道如何寻求法律救济。因此,很有必要加大宣传力度,让企业主都明白恶意欠薪的严重性,并形成该罪名的威慑力,同时让打工者知道依法维权,这样可以进入一个良性循环。”

  “在以刑事手段打击恶意欠薪的同时,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和社会诚信体系更为重要。”有检察官表达了这样的看法,“市场监管力度要加大,要杜绝一些无良企业长期拖欠工资,并最终酿成群体性事件甚至恶性事件;完善诚信体系建设,对于一些无良企业,在企业信用、银行贷款、行业准入等方面,采取降级限制措施,通过一系列手段引导企业依法用工。恶意欠薪的事前避免,效果要远好于恶意欠薪的事后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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