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中院裁定“民转刑”案发回重审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5-15 06:44 来源: 法制日报前不久,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对一起涉及合同纠纷的案件作出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董英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本报案件版3月21日曾作报道)。案件宣判后,董英成不服,提出上诉。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作出裁定:原判认定上诉人董英成犯合同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的刑事判决,发回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5月11日上午,此案在灯塔市法院再次开庭审理。
记者了解到,此案的争议可谓由来已久:大连成冬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英成与辽宁绿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之间最初建立的联系,源于7年前绿龙公司急需实施加工大量红薯的计划。因东北地区气温较低,为赶在上冻之前完成红薯加工任务,绿龙公司有关负责人于当年7月21日与董英成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绿龙公司购买红薯破碎机15台、红薯提升机15台、滚动筛120台及配套电机等,购买款项总计85.5万元。
随后,绿龙公司于同年11月7日向当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状告董英成单位销售的15台红薯提升机中有10台、120台滚动筛中有80台是旧设备,设备安装后经常出现故障需停机维修,加工生产能力达不到合同约定指标,请求法院判令董英成单位给予赔偿。
董英成单位对绿龙公司的民事诉讼提出反诉,称该厂“生产的机械设备获得国家专利许可,其产品质量完全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在解释其设备未达到设计生产能力标准以及机器损坏原因时,董英成单位提出:原因在于绿龙公司工人不按操作规程错误使用所致。
2007年4月19日,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董英成单位赔偿绿龙公司75万余元,再将已经收取的76.95万元货款退还绿龙公司;判决绿龙公司退还“购买和借用”董英成单位的加工设备及配件;驳回董英成单位提出的反诉请求。
2011年7月21日,董英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当地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今年1月9日,灯塔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董英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80万元,董英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在此次重新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强调,被告人董英成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到山东省东平县购买了120多台的滚筒筛和15台洗薯机,这些滚筒筛和洗薯机均属“三无产品”,质量不合格,董英成将这些设备全部以次充好卖给灯塔市绿龙公司,造成了辽宁绿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生产中直接经济损失157万元。
对此,董英成的辩护律师李远祥认为,合同签订后,为解决制造机械时间来不及的困难,绿龙公司建议且同意并委托成冬公司从山东收购部分旧设备,绿龙公司验收人员注明红薯提升机和滚动筛有旧设备后,验收并付款,请董英成派技术人员安装调试后赶紧投入生产。可见被告人主观上自始至终都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即使被告人提供的产品存在一定瑕疵,也是民事上的合同纠纷,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 案件追踪
本报记者 杜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