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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对原产美国邻苯二酚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5-21 14:34 来源: 中国网

  中国网5月21日讯 中国商务部今日发布公告显示,自2012年5月22日起,继续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5年。

  商务部的公告显示,2006年5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年度第32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06年5月22日起5年。

  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商务部发布2009年第52号公告,依法对措施进行了调整。2011年5月21日,商务部发布2011年第23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据悉,本复审调查的被调查产品与原反倾销调查被调查产品相同,即邻苯二酚,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072910。该产品英文名称为Catechol。

  商务部对终止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导致倾销和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维持反倾销措施的建议。

  商务部裁定,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发生,进口被调查产品对中国邻苯二酚产业造成的损害有可能继续发生。

  商务部决定,自2012年5月22日起,继续按照商务部2006年第32号公告、2009年第52号公告,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5年。该公告自2012年5月22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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